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这个问题分两部分来说。对于提问的回答,其实事情挺简单的。总地来说,自书遗嘱,肯定有效,无需公证。但是对于叙述中的一些语言和表示,就感到有些奇怪了。
就提问部分而言。只要是自己亲自书写,清晰地表述自己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了。一般情况下,完全不必担心有人质疑你是受到胁迫,或者质疑你的精神是否正常,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责任能力。如果有人质疑,需要对方拿出证据。
另外,就你所处分的财产而言,如果不属于自己的财产,自然处分不了,写上去也没有用。所以说,简明清晰而又完整表达自己的意思,签字画押就可以了。
问题中说爷爷奶奶,姥爷姥爷健在。按照中国人的理解,说话听声,锣鼓听音。就是说,老人也是这对父母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而这对父母,就是要把自己的父母,通过遗嘱排除在外。是这样的,对吧?
换句话说,就是怕自己的财产被自己的父母继承。看起来为了孩子,真是用心良苦。怎么就能够想到,自己一定要先于父母而身故呢?
如果是这样,其实还有更一个好的解决方法。连遗嘱都不用,直接把自己的财产,过户到孩子名下,问题就解决了。
遗嘱并不是必须公证才有效,只不过是法律规定,同等条件下,公证过的遗嘱效力更高一些。
为什么公证过的遗嘱效力更高?因为公证过程中,对于是不是当事人的意愿,有无欺骗胁迫等问题已经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监督,并且格式、内容经过专业人士审查,当然应当有更高的效力。
当然了,并不是说,没有经过公证的遗嘱就无效。如果遗嘱是本人头脑清醒的时候书写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侵犯他人权益,本身没有歧义,也没有证据证明立遗嘱人受到胁迫欺骗,有立遗嘱人的签字,这个遗嘱当然也是有效的,要推翻这个遗嘱的效力,要有确切的证据才行。
常见的遗嘱无效的情形有以下一些:
代书遗嘱,没有见证人,或见证人系继承人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在紧急情况下做的录音遗嘱,后来紧急情况解除,没有及时更换为自书遗嘱的。
有证据证明立遗嘱人受到胁迫、欺骗的。
遗嘱内容有明显歧义,无法执行的。
遗嘱中处分不属于本人遗产的(如在配偶健在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一并处理)。
违反法律规定的(如不给应当抚养和赡养的亲属留下必要的份额)。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等等。
关于“遗嘱是不是必须公证”这个问题,【律师说】平台特邀四川和骏律师事务所的徐震霞律师为大家解惑:
根据我《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合法的遗嘱形式有以下几种:
1、公证遗嘱;2、自书遗嘱;3、代书遗嘱;4、录音遗嘱;5、口头遗嘱。
因此并非只有公证遗嘱才有效,但其余的立遗嘱形式需要符合一定法定条件。
自书遗嘱应该满足哪些条件?
如自书遗嘱需要全文均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并注明立遗嘱时的年月日。
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与继承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签名。要想遗嘱有效,还要记住以下几点:
一、口头遗嘱只属于如伤情严重、病危等紧急情况时生效,如果一旦紧急情况不再存在,立遗嘱人仍然存活可以立其他遗嘱时,口头遗嘱即行无效,需另立遗嘱;
二、现在经常出现打印遗嘱的情形,请注意,不符合我国的继承法要求,书面遗嘱除公证遗嘱以外必须是自己亲笔书写,或者由一名见证人书写;
三、如已立过公证遗嘱后,又想变更或撤销,必须另外立公证遗嘱撤销或变更原遗嘱内容,否则你再立其他形式的遗嘱都无法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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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在妻子过世后,丈夫无权处理妻子份额部分的房产,但是可以自行处置自己份额部分。或者说:丈夫不能处置整套房产,但是可以处置他自己的份额部分。
这里从几个方面做一个解释:
遗嘱是生前订立、身后生效。
按照题主的意思,夫妻将房产公证给孩子,肯定不是夫妻俩共同订立的一份遗嘱(这种共同遗嘱不是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公证处也不太可能犯这种”低级错误“。
因此,遗嘱本身应该是有效的,毕竟有公证处“背书”。
在有效的前提下,意味着夫妻二人各自订立的遗嘱中,涉及到的财产一定是个人财产。也就是说,房子中会有丈夫的份额——丈夫遗嘱中,涉及的是属于他自己份额的部分。
所以:
妻子去世,她的遗嘱开始生效,要按照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属于她的份额,其他人无权处置。
丈夫在世,丈夫自己订立的遗嘱不生效,他的个人份额还没有发生继承。
在遗嘱生效前,订立人可以自行处置自己的财产,不受遗嘱制约。
举个例子:
订立人订立了一份遗嘱,指定自己去世后把房子给孩子。结果生前的时候因为需要,把房子卖了。卖了之后就意味着房子没了,遗嘱自然也就不生效了。
所以,需要特别提醒的是:
只要不发生继承,遗嘱起不到提前把财产”锁死“的作用。没有任何规定、理由说:财产一旦写到遗嘱里面,直到订立人去世之前,就谁也不能动。
首先的结论是:在合法前提下处理,没什么后果,无非就是他的那份公证遗嘱可能无法产生效力了。
但是,因为房产中只有部分份额,那么丈夫怎么处理?
首先,妻子的份额部分应当抓紧先办理继承手续,由二孩子继承,即登记在孩子名下,房子变成丈夫跟孩子共有。这是处置的大前提,必须要让房子的所有权人都明确下来。
处置方式无非几种,这里简单罗列一下:
卖给市场。首先,从理论上来讲,丈夫自己的份额部分可以单独出售(当然,现实中,基本不会有人只买房子的一部分)。所以,主流情况是:按照房产登记情况,如果是“共同共有”,丈夫处理就必须要经过孩子同意,二人共同处置;如果是“按份共有”,就要看丈夫的份额多少,达到2/3是可以自行处理的。
转让给孩子。丈夫可以把自己的份额提前“转让”给孩子,通过买卖或者赠与的方式。
出租。跟孩子商量是否愿意出租,只要孩子同意,双方也可以共享出租收益。
注意,以上这些处置方式的前提,是孩子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孩子还未成年,以上这些方式在处理起来都比较困难(因为丈夫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不能随意处置孩子的财产,要等到孩子成年)。
按照现在的办理继承遗产的规定,其他子女不签字也是可以办理房产过户的。
一、办理遗产过户,已经不在需要办理继承公证。
之前办理遗产过户,房产登记部门会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这时公证处会要求其他继承人当场签字才能办理,即便你手里有公证的遗嘱也不行,必须其他子女同意并办理继承公证。
2016年司法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 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已经明确,办理房产继承时不再需要继承公证,因此,也就不再需要其他子女签字了。
二、虽然已经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现实中还是有很多地方没有落实,依然要求继承人办理继承公证。造成了很多人,拿着公证遗嘱却办理不了过户。
1、如果和其他子女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起诉来确定自己对房子的继承权,然后拿着法院判决书直接办理过户。
2、其他子女如果对遗嘱有异议也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这也是法律赋予的救济途径。
房产是老人的财产,老人如何处理分配属于老人的权利,子女们应该尊重老人的决定。毕竟是一家人,能够友好协商解决是最好的。
可以选择现在就把住房过户给你孩子,把存款在银行给孩子立个户口转存孩子名下。也可以到本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指定孩子以后一人单独继承你名下所有财产,得到公证书注意保管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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