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盖房子吗_在农村租的土地上可以建别墅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6 00:06:34 人阅读
导读:在农村买的集体土地是否可以建房,要看是不是符合建房条件。农村的集体土地原则上是不允许私自买卖的,只能租用和转让,除非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农村的土地转让要符合以下几...

在农村买的集体土地是否可以建房,要看是不是符合建房条件。农村的集体土地原则上是不允许私自买卖的,只能租用和转让,除非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农村的土地转让要符合以下几点:

一,农村土地和宅基地转让必须在村集体成员之间进行,如果转让给其它村的村民或者城镇居民,这样的转让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是无效的转让。

二,农村宅基地只能转让给本村没宅基地的村民,如果你家已经有的宅基地,你再买其它村民的宅基地,就违背了农村一户一宅的政策,多出来的宅基地是会被村集体收回的。

三,在农村有一些人是本村的原始村民,后来因为各种原因,把户口迁入了城镇,村子里依然有他们家的房屋,房屋是属于他们家的私有财产,是可以买卖的,但房子下的宅基地是不能转让的,因为他们的户口不在本村集体,已经没有了宅基地的转让权。如果买了这样的宅基地,你只能使用宅基地上的房屋,而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的各项权益你都无法享用。如果想建房子,只能长期租用,租用是要给村集体出租金的。

四,要看你购买的宅基地性质,如果原房主的宅基地是耕地,他的房子也是违法建筑,你再买这样的宅基地,是不允许建房的。如果是建设用地,是可以建房的。

综上所述,判断题主购买的宅基地是否可以建房,首先题主必须是本村村民。其次在本村没有宅基地。最后卖主必要有宅基地的转让权,也就是卖主是村集体成员,并且转让的宅基地是建设用地。只有符合以上几点,才能建房。

以上是小平的个人见解,仅供题主参考,具体情况要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不可以。耕种土地,不能兴建建筑物。

  国家《土地管理法》对于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是有着相当严格的限制规定的,具体体现在以下规定: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由上述规定可知:

(1)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如果不符合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则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2)集体建设用地仅限于(a)兴办乡镇企业(b)村民建设住宅(c)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3种使用范围。

(3)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既不能在集体土地初级市场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也不能在集体土地二级市场以出让、转让或出租形式获得。

(4)对于集体土地企业使用权的对外出租,法律是有限制条件的,即仅限于出租与集体经济组织开办的或以入股、联营形式与他人共同举办的乡镇企业。

农村集体土地包括三大块,耕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它们的使用范围和用途是有着严格的政策、法规执行原则的。

如果村委会把集体建设用地以承包的方式包给村民用于房屋建设,这个是政策允许的,但是所取得的收益必须有全体村民共同分配使用。

如果村委会将预留给村民的机动用地,也就是机动分配的耕地或者是宅基地,承包给其他村民用于建筑或者是其他的商业用途,这个行为就是违规的,不被允许的。

农村建房需要申请后才可以建设,即使是在自己的承包地上盖房子也不行。如果确实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1、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

《通知》提到,乡镇政府应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其中包括:

(1)实地审查申请人条件

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2)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3)建房完工后验收

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各地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2、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建立共同责任机制。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省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要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市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乡镇政府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3、对这些行为严肃追责

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农村建房需要申请后才可以建设,即使是在自己的承包地上盖房子也不行。如果确实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1、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

《通知》提到,乡镇政府应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其中包括:

(1)实地审查申请人条件

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2)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3)建房完工后验收

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各地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2、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建立共同责任机制。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省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要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市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乡镇政府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3、对这些行为严肃追责

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1、集体建设用地不算农用地,但属于农村集体所有。2、因只有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村民住宅才能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如果企业想购买集体建设用地,则需要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征收,使原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性质,在企业缴纳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土地出让金后,国家才能将土地交付企业使用,因征用前用途就是建设用地,所以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具体程序是先必须由政府进行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再通过土地市场挂牌拍卖的方式取得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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