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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_交通肇事逃逸会怎样?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_交通肇事逃逸会怎样?

在线咨询 时间: 2022-07-05 23:5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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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请,《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法律规定,

谢邀请,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法律规定,题主所提供的情况会有两种量刑结果。

一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受害人当场死亡,司机逃逸。归案后没有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也没有进行经济赔偿,这种情况,犯罪嫌疑人最少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但当时受害人並没有死亡,可肇事者不采取报警(122、120)抢救措施,致使受害者因没得到及时救治,肇事者逃逸后造成的死亡,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且没有得到家属谅解,没得到经济赔偿,会加重判罚,估计是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且逃逸,法律上的刑期只是一个笼统的规定,至于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然后根据这些给出明确的量刑标准。

  1.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 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第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谢邀,一是逃逸致人死亡的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你父亲有可能会被检察院批捕。二是你爸爸逃逸全责,先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三是交通事故赔偿主要包括: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具体数额需根据死者户口和被抚养人数决定。多赔一些才会取得家属谅解,才会判处缓刑。

这个情况需要看逃逸者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了。肇事逃逸虽然是一个很恶劣的行为但不一定是主责以上的一方。法律规定,只有在事故无法认定时可被推定为全责方。如果现场有证据证明,死者方有重大过错的应该以正常的程序做出认定。

个人认为,“肇事逃逸”被认定为全责的理由有二:1,带有惩罚性的。2,因逃逸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另外,在法院审理刑事部分可作为加重情节予以加重量刑。

多说几句。事故逃逸必须是建立在明知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为了避免被追责,赔偿而逃离现场的才会被认为是肇事逃逸。有的“肇事逃逸”车辆驾驶人真的不知道自己已经发生了事故而驶离现场的,这个行为就不能认定是故意逃逸。提问者在提问中有一个情节描述:案发现场没有制动痕迹(包括“轧硬花”)。可这个情节恰恰令人考虑到了,机动车驾驶人有可能不知道已经发生了事故。一般明知自己发生了事故,其心理肯定会发生剧烈的心理变化的,而这个变化就必然会反应在现场的迹象中,比如,停车下来查看后驾车逃离。紧急制动,有紧急避险的动作痕迹。因为交通事故都属于过失犯罪,谁也不期望发生事故,一般人没有那么大的心理素质:视而不见。

依我之见:‘’这种逃逸致人死亡‘’追究刑事责任并加重处罚应在‘’七年以上至十五年徒刑‘’是必须的,为什么说加重处罚追刑责是‘’必须的‘’?

一,根据《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处七年以上(至十五年)有期徒刑。‘’而本案例所提行为人犯罪,虽有取得家属谅解并积极赔偿的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但并无减轻或降格处理的‘’法定情节‘’,而这种恶劣的逃逸致人死亡在法律上恰恰叫‘’加重处罚法定情节‘’。因此,依法应加重在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判处‘’。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的有关规定:1,(条件)因民间纠纷,刑法四、五章,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性犯罪。2,在办案机关主持下达成和解的公安丶检察丶审判机关可分别建议减轻或免除处罚。3,情节较轻的检察机关可作‘’不起诉‘’。而本案例‘’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从主观上讲系‘’故意(间接故意)‘’,从犯罪侵害法益上看是侵害的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即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安全类罪‘’,从法定刑上看依法应判处七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因此,从上述犯罪侵害法益丶主观故意,还是法定刑的规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即使死者家属获得了积极赔偿并谅解请求不予刑事处罚行为人,本案也不符合"当事人刑事和解‘’免除处罚或不追责的法律规定。

综上分析:‘’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系危害公共安全,主观恶性极深的故意性犯罪,社会危害和影响极大,加重追究刑事责任是‘’必须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如有不当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没有逃逸,并不代表没有责任。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中,当交警到达现场后,会进行现场勘查,然后一般会对驾驶人采取置留措施。

交警会根据目击者,现场,驾驶人描述,然后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

如果致一人死亡,驾驶人负主要及全责,驾驶人负刑事责任同时还要负民事赔偿责任,一般会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取得家属谅解,判缓刑。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申领考驾照。

如果无赔偿能力,肯定判实刑。

如果一人死亡,负同等及以下责任,不负刑事责任,但负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至多人死亡,负同等及以上责任,必须吊销驾照,还要负刑事和民事责任的。如果负次要责任,只须负民事赔偿责任。

这里的问题是,肇事未逃逸,如果逃逸,肯定全责,而未逃逸,就要根据交警来划分责任了。次责,同等,主责,全责所表现的结果是完全不同的。逃逸是不管什么情况负全责的。

请安全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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