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强制执行_离婚协议怎样强制执行?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6 00:00:28 人阅读
导读:离婚协议书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男女双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

离婚协议书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男女双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时,应即发给离婚证”的规定,只有双方在真实自愿的基础上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已经作出符合法律原则的处情况下,才准予登记离婚。因此经登记部门协议离婚的,会发生要求执行的问题;至于个别婚姻当事人,因急于离婚而离婚协议,致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协议无法履行,或原协议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反悔,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讼,人民法院对此诉讼,依法应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以下生效的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协议离婚,通常人们理解的是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的婚,称作协议离婚。其实双方在法院法官主持下,达成的调解离婚协议,也称作协议离婚。

尽管都是协议离婚,由于法律授予的权利不同,因而导致协议执行力不同。

在婚姻登记机关离婚,要递交申请书和离婚协议书,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登记机关一般只作形式审查,只要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且对子女和财产问题作了适当处理,就发给离婚证,协议书只做附件保存,双方离婚后,如果一方不按协议书执行,另一方只能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履行协议确定的内容。

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法院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离婚协议,双方当事人签收的是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调解书的协议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协议内容,另一方在法定期间内,可以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相比,具有的风险或者不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常常留有隐藏

对于离婚协议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法律知识有限,协议书中涉及财产、子女、债务债权的处分,往往考虑不周全,措辞不严谨,容易产生纠纷。有些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审查不严格,在审核相关离婚协议时,看不到离婚协议书中隐藏的风险,或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因素,导致留有隐患。

2,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

协议离婚的协议书内容不像法院的判决和调解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协议离婚后当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内容时,另一方必须向法院另行起诉解决,而且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不一定百分百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通过法院达成的调解协议离婚或是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才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一方不履行调解书或判决书的内容时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过强制措施使对方必须履行义务更有保障。

3, 对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法院予以一方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从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引自《离婚疑难解答与实务指导》)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在离婚协议中写明:若一方不切实履行协议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公正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也仅仅支持财产部分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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