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增值部分_离婚纠纷中对于房屋的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19:15:02 人阅读
导读: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确定房屋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下面我具体分析一下:其一如果房子属于男女一方的婚前财产,那么不管房子增值到什么程度,都属于自己的财产,...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确定房屋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下面我具体分析一下:

其一如果房子属于男女一方的婚前财产,那么不管房子增值到什么程度,都属于自己的财产,离婚时是不需要分割的。

其二如果是婚后财产,也要具体分析。先插一句,如果是像前面的婚前财产,但只要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就会被视为共同财产。婚后财产,需要区分是婚后双方共同付首付、还贷款,还是一方出首付,双方还贷款。对于前者,那就双方平分增值收益,要么卖房子分钱,要么拿房子的补偿增值收益给另一方。而对于后者,就要考虑双方的出资比例来分配增值收益。

谢谢邀请,楼主提的问题是,婚前房产是一方购买,结婚几年后离婚,增值部分和减值部分应该怎么分的这个问题。不是说你想得到就能得到的,肯定得依据法律法规,才能得到靠谱的答复。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谁出资,谁买房,房产的确权就是属于谁的。房产的确权者对该房产就拥有了绝对的使用权,买卖权,赠予权和处置权。这是合法的个人财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再依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自领结婚证,成为了合法夫妻生活在一起,在婚姻期间内,任意一方的收入属于双方的共同收入,用共同收入添置的动产和不动产,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双方都有平等的使用权,买卖权,赠予权和处置权。

同时,法律还认可,家庭财产是由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婚后的共同财产组成的。婚前的个人财产并不因为婚姻而改变它的归宿性质,永远是属于个人拥有的,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由此可见,婚前一方买的房,无论贬值或者是产生了任何孽息,升值,利益是属于个人拥有的,损失也是个人承担,可以说,与对方没有半毛钱关系。因为,它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所以,依照法律法规,另一方对该房产没有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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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买卖房屋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形是,卖房人见房屋总价大涨,就单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拒不履行买卖协议或转而高价卖给他人,或单方面要求买房人加价购买。

这种情形发生时,主张卖房人违约责任时,能不能要求对方赔偿房屋升值部分呢?

一、从违约成本角度来看

马克思曾经说过: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资本就会冒险;如果有百分之一百的利润,资本就敢于冒绞首的危险;如果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资本就敢于践踏人间一切法律。

同样的道理,房地产交易市场中,部分开发商面对现价与约定价之间差价高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空间时,自然愿意不惜一切代价恶意违约,并试图攫取其中更多的利润空间。如果僵硬套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不仅不能有效遏制此种违背诚实守信的违约情形,反而会鼓动更多的开发商竞相违约,所以提高违约成本,将房屋升值部分纳入赔偿范围有利于遏制蓄意违约情形的出现。

二、从法律规定来看

首先定金以惩罚性为主要特点并无补偿性的特征,故定金的适用不以发生实际损害为前提,是独立于损害赔偿责任的。而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性性质,因此两者可以并用。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所以呢,在这里我们认为:只要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不超过守约方实际因相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即可主张房屋升值部分的损失。

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如果有任何疑问您可以在下方给我留言或者私信我们,在这里,麋鹿让你在法律的道路上不再迷路。

预期利益(可得利益)损失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多被买受人一方引用,买受人通常主张称:因出卖人根本违约,买受人不能依买卖合同约的定价格取得房产所有权,导致买受人遭受房产升值部分的利益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应有违约方予以赔偿。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该条规定,要求赔偿预期利益损失的适用前提是合同有效、对方违约。上述案例中合同有效,但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导致合同解除,此时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预期利益损失的。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有关规定和损害赔偿理论,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首先包括因恢复原状而发生的损害,因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就是要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烣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一般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中都约定了出卖人违约要承担的违约金或违约金计算方式。如果买受人主张的违约金及实际损害赔偿金能够得到法院足额支持,买受人就已经因出卖人的违约行为得到了补偿,其所得高于实际交付的购房款,买受人的财产没有损失。所谓房屋增值产生的预期利益损失,实际上意指出卖人违约,房屋价格上涨,导致买受人无法以同等价款购得房屋的情况。但预期利益损失是否就意味着应基于现在市值倒推至签约时市值计算差价的方法确定?实践中这通常只是作为一个参考因素。因为房产升值不仅基于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也受市场、供应、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房屋是否会升值具有不稳定性、不确定性。什么时候升值、哪个区域的房产升值、涨幅多少等都存在很大的变数,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须违约方在缔约时就能够预见到的损失,未能预见到的部分违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房屋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缔约时可能预见到房价会上涨,但很难预见到涨幅,如果以倒推的方法来确定可得利益损失,则违背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可预见性规则。因此实践中法院即使支持买受人关于房屋增值的预期利益损失的请求,一般也会酌情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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