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上报时间不能超过_安全事故上报时间?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30 02:28:47 人阅读
导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答: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严禁以口头报告代替书面报告,发生较大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或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六个环节中,因危险化学品造成的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事故,无论是否发生人员伤亡,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无论处置工作是否完成,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信息后,必须逐级上报至省安全监管局,电话报告不得超过1小时,书面报告每级不得超过2小时。

法律规定重大伤亡事故上报时间为1小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依据: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十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第十一条 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  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配合工作。

普工工伤事故向劳动局上报的时间一般是48个小时内。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一人死亡或三人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的)一个小时内上报所在地安监局!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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