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谢邀。
劳动合同变更时,劳动者可以要求补偿,但用人单位一般不会同意,这时劳动合同无法变更。所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变更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单位给予补偿,但是从法律上来说单位没有必须要给予补偿的义务。而要是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话,那么不允许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劳动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一般有以下几种:
<1>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致使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法全面履行,需要作出修改;
<2>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原来的组织仍然存在,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仍然有效,只是由于生产方向的变化,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与发展变化的情况不相适应,需要作出相应的修改;
<3>上级主管机关决定改变企业的生产任务,致使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产量、质量、生产条件等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需要作出相应的修改,否则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4>企业严重亏损或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
<5>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作出变更,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看到大部分答案,都是认为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的。对此我有不同的观点。
首先,说明一下,在劳动合同法中,补偿和赔偿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四十六条规定,没有提到用人单位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这种情形更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关于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第三,根据《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但条例并没提到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再进一步分析,即便这种情形,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但该条款说明的是单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变更合同,而本次问题所述的是“单位擅自”变更合同,二者的法律意义不能等同。
第四,根据上述分析,我认为,就单位擅自变更合同一事,应具体分析变更的条款,如果是核心条款如工资待遇、违约责任等关系到劳动者核心权利义务的条款,应不得擅自变更,如涉及的是非重要的、和劳动者切实利益无关的条款,应可以变更。所以不应该一概而论。实务中,就用人单位劳动场所的变更,如果在同一行政区划内变更的,法院可以支持劳动者解除合同,但不一定支持经济补偿金的主张。
综上,具体案件应具体分析,不应该以“擅自变更”为据,劳动者解除合同,就同时可以主张补偿或赔偿。
变更合同不能达成一致按原合同执行。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双方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的,劳动合同不能变更,应当按照原合同执行。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不可以,未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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