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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_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18:38:44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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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要约邀请,价目表上的菜一般都是不随季节更换的,有的菜其实饭店是没有准备食材的,如果价目表是要约,那么食客点菜就是承诺,点了做不出来就是违约,那违约的饭店就太多了...

要约邀请,价目表上的菜一般都是不随季节更换的,有的菜其实饭店是没有准备食材的,如果价目表是要约,那么食客点菜就是承诺,点了做不出来就是违约,那违约的饭店就太多了。所以一般把饭店向食客递上价目表视为要约邀请,是等待食客点菜发出要约,发出要约的同时就确定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数量了,没有特别说明的,根据交易习惯一般都认为是1份,饭店服务员同意就是承诺,如果食客发出特别大数量的标的物的要约,服务员不承诺就不成立合同,也比较符合生活常理。 这跟超市把货物摆上货架、贴上价签视为要约不同之处是,在摆上货架的商品种类和数量范围内,顾客可以任意承诺买卖标的物种类和数量,取下什么、取下多少去付款,就确定相应的买卖合同标的物和数量,超市的行为可以推定在上架的品种和数量范围内,任由顾客承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解释1】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解释2】所谓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是指该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必要内容,并不要求该意思表示必须具备合同的“所有条款”。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解释3】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均为要约邀请,但若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则视为要约

【解释4】(1)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2)投标人投标属于要约;(3)招标人定标属于承诺;(4)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正式成立。

【解释5】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无效)情形的无效。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

1、要约是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往往采用对话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如明确的标的额、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等;而要约邀请则不具备这些条件。

举一个生活中常见的事例,帮助消费者理解抽象的理论:夏天,街边卖冰棍的小贩为了招揽顾客会叫卖,如果他吆喝“冰棍、清凉解暑的冰棍!”,这就只是一个要约邀请,他是为了吸引人们来向他询价;如果他吆喝“冰棍、红豆冰棍,五毛一根!”,这就可以构成要约了。

一旦出现了购房纠纷,如果法院认定房屋销售广告属于要约,消费者据其购买了房屋,其内容就应该构成房屋买卖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开发商没有实现广告中的承诺,则应视为开发展违约;如果法院认定房屋销售广告属于要约邀请,则广告的内容就不能当然地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仅能作为一种参考,并不具有约束力,如果开发商没有实现销售广告中的承诺,即使消费者确实是因为相信广告内容而购买的房屋,也不能因此主张开发商的行为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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