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超过时效如何救济_诉讼时效过了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09:31:58 人阅读
导读:从书面得知之日起计算,失效丧失诉讼权利,不受法律保护,但不影响法院受理,法院受理后,查明无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况,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或支持诉讼请求。这种情况下信...

从书面得知之日起计算,失效丧失诉讼权利,不受法律保护,但不影响法院受理,法院受理后,查明无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况,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或支持诉讼请求。

这种情况下信访也是一种有效的救济途径。另外,表面上超过了时效,中间也可能存在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这个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制定的法律。诉讼时效与起诉期限的差别诉讼时效与起诉期限并不能一概而论,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可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法定期限。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法律设定的起诉条件之一,解决的是行政起诉能否进入司法实体审查的问题。综上所述,起诉期限是行政诉讼中的术语,而诉讼时效是民事诉讼中的术语,尽管起诉期限与诉讼时效都有一定的时间,过来特定时间后会针对当事人产生不利的法律结果,但两者在本质上的差别十分显著。更多法律资讯 搜cqlst1981诉讼时效与起诉期限性质差别: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到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当事人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即起诉期限为程序性规定;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到至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了当事人诉讼时效,《民法总则》属于实体法,即诉讼时效是实体性规定。诉讼时效与起诉期限价值和立法目的不同:法的价值体系包括了法的各种价值目标,如秩序、安全、效益、公平、自由、正义等,它指导着法的具体功能和作用的实现。起诉期限寻求法律自由和正义价值的同时,更偏向寻求法的秩序和效益价值,行政诉讼法规定起诉期限的目的在于督促相对人行使其权利,提升行政机关执法效率,维护行政管理层秩序的维稳。假如当事人在任何时间段都可以申请行政行为救济的话,必然其行政行为处于质问、怀疑、否定的形态出现,造成行政效率不良后果,行政管理秩序的混乱。而诉讼时效在寻求法律的秩序和效益的同时,更偏向于法的自由和正义价值,更偏向于最大程度的保护权利人的权益。即民事中规定诉讼时效,目的在于法定存续期间使权利人长期存在事实情况的合法状态,有利于秩序的维稳。诉讼时效与起诉期限计算时间差别:行政诉讼法中规定,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其采用客观行为的准则,强调其行为,期限基本为6个月之内。而诉讼时效时间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采用当事人主观意识权利被损害为准则,强调其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诉讼时效与起诉期限结果差异:行政诉讼法中,人民法院依法审核起诉期限,如超期的话,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第(二)款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即,超起诉期限的,当事人将无起诉权,将无权得到法律保护,判决结果为法律裁定书。民事诉讼中,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即,即使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也有权利进入法律程序寻求保护,判决结果为法律判决书,即当事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起诉权。行政诉讼起诉时效:关于十五日的: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为的: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土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关于三十日的:针对相关主管部门作出的土地所有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关于九十日的:未作出赔偿或不服赔偿的: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六个月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一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7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其中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关于五年、十年的: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关于行政不作为起诉期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关于证实行政行为无效的起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关于在行政诉讼中出现民事争议提出的时间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第六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诉讼时效有一年、两年等等之分,看是什么样的诉了比如《国家赔偿法》第32条第1款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要是超过了,你再拿你的资料到当地请问律师。看里面能不能找出可以翻盘的东西。比如程序错误。等等。

首先要区分两个概念:诉讼时效和起诉期限行政诉讼中适用起诉期限,而非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民法上的概念,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中止。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义务人提出时效抗辩则人民法院不再保护。由此可见,民法上的诉讼时效不是权利消灭的原因,它只给予义务人一个抗辩权,即使超过诉讼时效,不必然丧失维权的机会。

但在行政诉讼中,通常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而是适用起诉期限。

起诉期限,是指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服某项行政行为时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行使行政撤销权的时间限制。在性质上属于程序法上的法定期间,不能中断或者中止,特殊情况下才可申请延长或扣除被耽误的时间。设置起诉期限制度的目的和功能,在于维护行政行为的效力,以确保行政法律关系的尽早安定。

超期对维权的影响:

在行政诉讼中,是否遵守起诉期限属于起诉条件的一种,对于起诉条件的审查,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不用等待当事人的申请,也不用基于当事人的抗辩。对于“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如果在立案阶段发现,人民法院可不予立案受理;如果在诉讼中发现,人民法院可裁定驳回起诉。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一般期限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

因此,如果确实超过了起诉期限,再提起诉讼进行维权是具有较大风险的,很有可能无法立案或者被驳回起诉。但起诉期限的起算要求“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而很多行政行为在作出时,往往没有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具体内容,也没有告知其救济权利,此种情况下,可以在通过调查等程序明确行政行为后开始起算起诉期限,争取一定的维权时间,但同样具有较大风险。

最后要提示大家,法律保护每个人的权利,但无法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遇到侵害需要及时维权,以防超过法定期限后维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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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就会丧失。一般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三个月。行政诉讼时效是消灭时效,并不意味着不能提起诉讼,即使诉讼时效过了,法院也应该受理,但是对方当事人可以以此来作为反驳的理由,要求法院审查诉讼时效。

  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一般诉讼时效和法定诉讼时效的规定。行诉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行诉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个月。法定诉讼时效即法律有规定的诉讼期限从其规定。中国行政法律所规定的行政起诉期限有5天、10 天、15天、30天等不同期限的规定。  诉讼时效的效力就是指诉讼时效届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8条的规定,这种法律后果表现在:  1、行政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  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即权利人丧失了获得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  2、行政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而不消灭起诉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的规定,权利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予以受理,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不予受理。因为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才能查明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当然,如果有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没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则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则依法认定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予以延长,以便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3、行政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这就是说,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强制保护。但是,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法通则第138条)。而且基于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存在,义务人在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也不予以支持。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实体权利本身已因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则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依据法律规定,在房屋拆迁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或者在期限内不交出土地的,又不复议或诉讼的,政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在收到征地补偿决定或者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这两项文书后一定要提高警惕,一旦法院做出强制执行的裁定后,通常只能拿到原本不理想的补偿,此时在想委屈提高拆迁补偿难度极大,风险极高。

因此,提醒大家一定保留好相应的证据,做到以下两点:一是在拆迁前保留好自己房屋、物品的视频录像;二是强制拆迁过程中的固定证据。一定要拨打110报警,并索要出境记录回执单,冷静处理与警方的关系,并录像保留证据。

对于涉法问题,当事人的任何携带都是由代价的,诉讼时效就是为了防止当事人自己怠于行使自己的追诉权而设立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因此,当事人在错过诉讼时效之后,也可以选择上述突破口,同时可以了通过双方和解来解决。

最后提醒,征地拆迁是一项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过程,是资源再次整合利用的需要,当事人要认清形势,依法应对,切勿盲目冲动行事,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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