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认定彩礼_法律如何判定彩礼?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11:32:48 人阅读
导读:彩礼也叫聘礼,这是中华民族传承几千年的一种文化。在古时候,聘礼一般包括绸缎,金,银和部份手饰。彩礼在最初期,可能就如同订金和婚约一样。在八九十年代的农村,地区不...

彩礼也叫聘礼,这是中华民族传承几千年的一种文化。在古时候,聘礼一般包括绸缎,金,银和部份手饰。彩礼在最初期,可能就如同订金和婚约一样。在八九十年代的农村,地区不同彩礼也不同,在江西和河南一带,九十年代要的是三金一辆,所谓的三金就是:金项链,金耳环,金戒指。一辆,就指一辆摩托车。而在四川我们广元老家,在九十年代彩礼一般就是:四十斤肉,四十斤面,四十斤酒,外加新娘和岳父岳母各四套衣服。在农村,下彩礼一般都有个不成文的规定。下聘礼后,如果是男方要求退婚,那所有的彩礼女方是分文不退的,如果是女方因种种原因退婚,那不光是彩礼要如数退回,就连男家给女家干的农活也要按价补尝!

如今社会高度文明了,大多数青年都是自主恋爱。他们之间没有了媒婆,也少了婚约。以前的传统彩礼已经渐渐消失。女方父母一般都要求男方有车有房。只要有车有房,彩礼在他们心中的份量已经不再是那么重要。




要想彩礼受法律保护没有国家政策的强制限制是不行的。首先宪法和婚姻法都必须明确强制彩礼的多少,必须限制在8000以内。彩礼超过8000元按拐卖妇女罪量刑定罪。彩礼超过2万到20万按严重拐卖人口罪量刑定罪,可判无期徒。为什么要这样。首先是在电视新闻法制节目上面有过內似的案件。某男甲通过诱骗某女已。剥夺其信任之后将其诱骗至偏僻村落,和事先约定好的村民相见,将某女已骗至约定地点进行非法人口买卖交易。交易金额并不高,只有8000元人民币。所以宪法和婚姻法必须明确强制限制彩礼的金额在8000元以内。超过8000元的彩礼均为拐卖妇女罪。《拐卖妇女罪判个三五几年没问题了》超过2万和20万的按严重拐卖人口罪定罪,《判个无期徒刑不冤枉》。彩礼没有超过8000元就算女方不退彩礼对男方家庭生活负担也不会造成什么影响。希望国家相关部门行动起来。我们强烈支持国家出台法制制止高价彩礼的行为

不给彩礼可以啊!但是嫁出去了有几个给养老的。我女儿不要彩礼,但是必须支付养费,从50岁支付到80岁,一月500,一次性支付。我养你小,你养我老。法律规定每位父母都应该把子女养到18岁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同时法律也规定每位子女都应该赡养老人。为避免出嫁了不管,一次性支付。

女孩出嫁要彩礼,男孩子上门可以要彩礼吗?你怎么看?看自己的情况吧,女孩子不要彩礼钱的人在我们这里也是有的,男孩子上门给彩礼钱的人也是有的,看自己的生活条件,那一方生活条件好,给那一方一点吧,大家都是一家人了好商量,很多的女孩子是要彩礼钱,不过倍嫁给他也是多多的,差不多带回男方家里了。
当然爱情这个问题,因两个人的生活而定,有的女孩子比较好,不忍心让男方多出钱,只是要一点点,烟酒钱才几千块钱一万块吧,而有的女孩子要男方,6万6千多块钱的,有的人更多,看两个人的社会环境和生活感情而决定了,在生活中因为我看到,有的女孩子不要彩礼钱,只是希望男孩子真心实意爱自己。希望自己以后过日子好就行了呗。

有的人比较开明,万一钱要多了,自己的孩子以后生活不好怎么办啊,只要自己的孩子生活好,就行了呗,要不要彩礼钱拿那一家人说话了,有给你们一点木有商量着来吧,怎么样办,有的傣族人家,小伙子去上门,有的给彩礼钱,几千块钱吧,有的木有给,因为木有钱啊,是现在的社会是男女平等,有钱的人,相爱了,会多给一点,木有钱的人相爱了少给一点。上门女婿啊,好像是回家去看爸妈的时候给多一点吧,按照你自己的情况来说事了,彩礼钱有多有少,好像是木有规定的。

提这个问题的人有两个特点,第一是杠精,第二是法盲。

这个题主根本就不懂什么是法定义务,法定义务是具有强制性的,你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你不履行,就是违法的,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比如,如果被告,法律是会判你败诉的。

拿赡养老人来说,儿女就有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简单理解就是不养就违法,必须要养,如果不养,老人告儿女,儿女会败诉,法律会强制儿女养老人。

儿媳就没有这个法定义务,她是有权利不赡养公公婆婆的,因为,她要赡养的法定人是她自己的父母,同样,女婿也没有法定赡养岳父岳母的义务,也是同样道理。既然不是法定义务,那么,配偶去世,儿媳或者女婿就可以养可以不养,凭什么?凭借感情,而不是法律的强制力。

同样彩礼也不是法定义务,不是说法律规定必须给彩礼,不是说不给彩礼会被告会败诉。彩礼是可以给也可以不给,靠什么?还是靠感情不是看法律。

彩礼你当然可以不给,法律绝对不会强制你来给,当然,你不给,人家不嫁你,这也不是法律的事,给不给你说的算,嫁不嫁人家说的算,这事法律管不着。

你给付对方金首饰和钱,如果是依据你们当地风俗习惯所给付的,可以认定为彩礼,你可以提出返还。对彩礼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如下:如何判断彩礼?答:司法解释(二)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风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条件,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生活水平确实提高了,农村男女比例确实失调了,农村高价彩礼确实存在了,这是毫无疑异的,也是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犯法吗?一个真情所在.一个盛情难却,心恳情愿还犯法吗?我是七三年经媒人介绍订的婚,当时也有"三转一提"的说法,我清楚记得当时家底不超过二百五十元,我父亲直言不讳地给媒人说:别说"三转一提"就一转一提也免提,就是有钱我也托不着人买它!"的确良.毛贝机"我能托人买到。(实事求是.实话实说)谢邀

一、如何认定彩礼及其范围

【典型案例】

当事人:原告:张某;被告:刘某。

2015年年底,原告张某、被告刘某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农历正月十五,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当日原告给付被告订婚彩礼10,800元,订婚时约定原告入赘到被告家生活。

2016年3月原、被告开始同居生活,2016年9月因结婚需要,原告给付被告30,000元作为结婚彩礼,2016年农历十月二十,原、被告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但至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相处期间因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婚约解除,原、被告就婚约财产返还及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事项经村民委员会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刘某返还彩礼、财产(包括原告给付被告的工资收入、置办酒席的花费等)共计134,460.2元。

被告辩称:双方已举行结婚仪式且共同生活,彩礼仅有3万元,其余财产不属彩礼,均不应返还。

【审理要览】

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刘某收受原告张某彩礼款的数额及被告应否返还的问题。

彩礼系按照习俗以订立婚约为基础,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而所为之给付行为,原告未举证证实其给付被告的工资收入数额,且原告所列置办酒席花费等其他财产花费不属彩礼返还范围,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与被告依农村风俗订立的婚约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予支持。

但原、被告已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且同居生活时间较长,故只能对原告给付的彩礼酌情判决被告予以适当返还。判决:(1)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张某彩礼款30,000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思路】

1.同类案件处理要点

(1)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彩礼具有较强的风俗习惯内涵,审理该类案件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所在地有无给付彩礼的风俗,如果有,那么一方婚前给付另一方的贵重财物可以考虑认定为彩礼,在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时可以要求返还。至于没有这种风俗的地方,要防止那些本来没有彩礼风俗,自愿给付对方财物的人也以此条为依据起诉要求返还财物。(注:黄小筝:《彩礼返还纠纷司法裁判的“法”与“理”》,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5月第39卷第3期)

(2)除对是否存在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进行考量之外,给付行为是否以结婚为目的也是处理该类案件的重要评价因素,具体而言,应考虑给付财物的价值、给付的场合、给付的时间等因素来判断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如以结婚为目的,则可考虑认定为彩礼;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具体情况及性质,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3)2003年之前,我国婚姻法对彩礼并未给予法律上的认可,而是根据婚姻自由、双方自愿的原则,主张婚姻应以爱情为基础,不主张也不支持结婚以给付彩礼为条件,因此,赠送彩礼的行为常常被认定为违背法律原则的无效民事行为,而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注:王彬:《信号传递、彩礼习惯与法律边界——一个法律经济学的分析》,载《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9期)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是为解决彩礼纠纷增多的实际问题而产生,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时,要以《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为原则,对于符合该条规定情形的,予以返还,不属于该条规定情形的,原则上不予返还。

2.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男女双方订立婚约期间所给付的财物并不全都属于彩礼范围之内,基于风俗习惯为缔结婚姻目的给付的财物应属彩礼范畴。男女双方为增进感情所为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如赠与的衣服,不在《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的返还之列。

(2)对于宴请亲朋等花费,因系订婚风俗之外所支出的钱款,且并非以结婚为目的所为的给付行为,不属彩礼范畴。

(3)给付彩礼的行为一般为男女双方单独进行,一旦发生纠纷,举证较为困难,应注意保存相关凭证。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证人证言、银行凭证及购物票据等相关证据作出认定。

【裁判规则】

1.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沪高法民一\[2004\]26号)

二、如何判断彩礼?

司法解释(二)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案件,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注:《江苏高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综述(2005)》)

一是彩礼的范围?《解释二》虽然明确规定了彩礼返还,但对彩礼范围未予明确。除了金钱之外,实物是否也可纳入彩礼的范围?多数代表认为,金钱与实物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性质相同,均可以成为彩礼,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以及客观案情进行认定。如果当地有彩礼给付的习俗,且给付的金钱数额较大,或者给付的实物价值较高,均可以认定为彩礼。至于达到多大的数额或者多高的价值,由人民法院结合各地的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确定。(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2008年8月1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男女双方在筹备婚礼过程中为款待、宴请亲友所支出的费用,可否要求返还?

男女双方在筹备婚礼过程中为款待、宴请亲友所支出的费用,属于共同支出的消费性费用,接受的一方亦未实际取得,故不得要求返还。

恋爱期间赠与对方的财物可否要求返还?

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而馈赠对方的小额财物,属赠与关系,不在彩礼之列,不得请求返还。

小额的认定可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条件综合判断。

【专家视点】

1.由于“彩礼”的表述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当初为了使司法解释的语言更为严谨、正式,我们草拟征求意见稿时采纳了“结婚前给付对方财物”的用语。

后来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这种规范的表述虽然有一定好处,但是容易使司法解释的本意变得让人把握不准,会扩大条文的适用范围。使那些所在地区根本不存在这一习俗、自愿给付对方财物的人,在解除婚姻关系后也对这些不属于彩礼问题的给付财物产生争议,也都以此条为依据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返还……有鉴于此,本司法解释本着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最终还是采用了“彩礼”这一带有特定含义的用语。(注: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2.《婚姻法解释二》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案件,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不能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注:何志主编:《婚姻继承法原理精要与实务指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