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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赞成规定居住权_一套房子能有几个居住权?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13:16:19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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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最近新民法典里面提出了一个全新的概念,就是居住权,很多人可能对这个法律还并不是很清楚这条法律规定的重要意义是什么?其实这条法律非常重要。说白了,即使这房屋产权是...

最近新民法典里面提出了一个全新的概念,就是居住权,很多人可能对这个法律还并不是很清楚这条法律规定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其实这条法律非常重要。 说白了,即使这房屋产权是你的,但是如果你在你的房子上给别人设立了居住权,那别人即使不拥有房屋产权,也是有权在这里住下去的,这就是居住权。

之所以设立居住权,主要是为了解决日常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比如说,父母为子女买房,花了毕生的心血,可是房子一旦登记在子女名下,如果子女离婚,那么父母的财产有可能就被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掉了,老人可能连最后住的地方都没有。

那么假如这种情况下,老人在这个房屋上设立了居住权,那么即使夫妻离婚或者房子判给了夫妻一方,那么老人依然可以要求在这个房子里住下去。这样即使不改变房屋的产权归属,但是老人依然是有权住的,这就是居住权的意义。

当然,这种居住权也不能随便设立,因为如果您一旦设立了,就必须要承担这个义务。

比如,您的房子里给某人设立了居住权,那么到时候您的房屋转让变卖,这个居住权都要随之转移的,就算新房主买了您的房子,这个居住权没有到期,他依然要承担这个义务。其实这是一个用益物权的法律概念。

所以居住权不要随意设立,设立了之后,最好设立一个明确的期限,如果设立一直拥有居住权,那这个人就会一直住下去,直到他自然死亡!

如果您有相关的法律问题,或者需要进一步详细咨询,可以关注本头条号,私信律师咨询!

现在买二手房不用考虑居住权的规定,《民法典》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在有效的民法上还不存在居住权。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立法的初衷考虑到老人再婚是很大的考量。居住权和房屋租赁权存在交叠将来怎么解决,是司法解释需要说清楚的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立法计划,2021年要完成49部司法解释出台。毫无疑问,会有居住权的有关司法解释。

不过,现在买房虽然还不用考虑居住权,但防患于未然总是好的。在购买二手房时,针对租赁权、居住权等用益物权,特别增设几个条款予以约定,加设违约责任条款等,作到有备无患。

居住权的真正来临,因立法不完善还需要时间,通过正常渠道交易二手房,其交易环境是安全的,尽可以放心进行二手房买卖。

你好,谢谢邀请!

根据题意,假定条件如下:

1、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的抵押合同。

2、房屋不属于国家法律禁止抵押的房屋。

3、用于抵押的房屋已经在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了正式的抵押登记。

基于以上条件,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房屋权利人是可以在该房产上设立居住权的。

理由如下:

1、此时的房屋所有权仍然为债务人所

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经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即用于抵押的房屋归债权人所有。

同时,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享有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因此,房屋权利人在该抵押的房屋内设立的居住权,是有效的。不管是自己居住,还是用于出租收取租金的行为。

对于抵押权设立后的出租行为,抵押人应当告知承租人,但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也就是说,如果抵押人到期不能清偿该债务时,抵押权人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拍卖房产,租赁方不得以买卖不破租赁为条件拒不搬离租赁的房屋,因为租赁关系在抵押权设立之后存在。

2、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价值的减损的判断

通常情况下,居住一般都是针对住宅房屋的情况,居住只是供人们在其中生活、住宿等行为,不会破坏房屋本身。

除非市场出现断崖式的跌价,其价值可能受到减少外,一般情况不会受到减损。所以,作为抵押权人,我认为不用担心。

假定该房屋出现市场的断崖式的跌价行为,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对该抵押房屋进行重新评估,判断价值的跌价情况,并就减少部分的价值,要求抵押人追加担保物或者偿还减少部分的价值对应的债务。

如果抵押物价值的减少,不是由于债务人的过错行为导致的,抵押权人只能就其获得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综上所述,房屋权利人是可以设立居住权的。

不动产证的产权人具有居住权和使用权,没有产权人的允许其它人是不能居住的,所以不动产证的产权人决定其房屋使用状况。

自己不可以买卖,但司法机关可以拍卖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

民法典第369条明确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不同权利的价值位阶考量,居住权的价值在于保护弱势群体的生存权益,所以居住可以对抗所有权,即所有权人不得以自己享有所有权而对居住权人排除妨害。那么,如果房屋所有权人对外转让房屋或者房屋被强制执行,房屋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居住权人是否需要提起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以维护其享有的居住权?

  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即在没有特别约定时,即便房屋系为他人债务抵押担保,房屋所有人依然可以对外转让该房屋,只是受让人取得该房屋时,抵押权不受影响。一旦债权人行使抵押权,该房屋就有被拍卖的风险。

  同理,居住权系用益物权,且需登记。设有居住权的房屋,在没有特别约定时,房屋所有人理应可以对外转让该房屋,只是居住权人有权继续占有、使用该房屋。即便房屋所有人因对外欠债,房屋被强制拍卖,亦可以在拍卖公告中通过明确该房屋上设有他人的居住权。

  所以,居住权人的权利并不因房屋易主而受影响。如此,房屋所有人与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且可以履行,该房屋也可以被强制执行并拍卖,只要有人愿意承受该房屋上所设立的居住权,毕竟居住权是附有期限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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