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失效_非法批准征收土地,怎么处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16:33:26 人阅读
导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九条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九条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另,《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征地经依法批准后,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上述文件均规定征地审批文件的有效期为两年,满两年未实施征地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遇到土地征收,征收部门通常会对土地所在的村委会进行通知,说那一个地片需要征用,不能让农户耕种了。村委会对这个地片的种植户进行统计,然后进行通知,说你的土地不能耕种了,国家要征用。

通知了以后,政府相关部门就会对各户土地上面的附着物进行清点评估,按照标准制定补偿价格。这时候,你的土地就不能种植了,就算你去种植上,也没有人会承认,因为已经清点过了。大部分就属于这种情况。

也有个别情况,被征用的土地,如果是口粮田,国家就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只要是通知了之后补偿款下来就不能种植了,如果没有收到钱,很可能是项目失败,那样也别指望能给你钱,就可以去种植。

董青岛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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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设用地审批主要包括预审、专用、征收、供地四个环节,土地“征而未用”或者说“征而未供、供而未用”,是继“批而未征”之后的又一常见的征地、用地乱象,就发生在征收后的供地和用地环节。

这些土地在这个阶段已经被依法征收,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审批手续等都应已经齐备,性质已由集体所有依法转变为国有,用途也由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按照正常情况,接下来应该由政府对这块被征收的土地进行挂牌出售,供应给开发商按照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或按照经报批的征地用地项目要求依法加以利用。

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被依法经法定程序征收的土地实际上并未被立即投入使用或被投入供应,而是被荒废。这就是我们说的“征而未用”、“征而未供、供而未用”这些概念的通俗理解。

对爱惜每一寸土地的农民来说,土地被征收已经是让人痛惜的事,土地被征收后并没有被善加利用,而是变成了垃圾堆放、荒草丛生的荒地,这无疑让人更加难以接受。但地已经被国家征走了,征地补偿也已经给了,土地已经不属于村儿里了,在这种情况下还有什么办法能拯救被荒废的土地吗?还是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根据这一规定,对于被征收后被久而弃置不用的耕地,应当按照规定视情况交由原被征地人回复耕种使用,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用地单位使用权,交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合理善加利用。

要提醒被拆迁人注意两点:

第一,恢复耕种并非是随意性的,必须要满足相应的规定条件,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用地单位也可自行组织耕种,即使未交还被征地人耕种也并不意味着一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同时,如果被征收人非法占地、用地,自行到已被征收的土地上进行青苗栽种、乱搭乱建,不但不能收回土地,反而很可能承受相应的损失甚至处罚。

第二,即使为了避免土地被彻底荒废,而依法视情况将土地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也不意味着土地被彻底“还”给被征地人了,此时的土地性质仍为国有,只是国家将土地免费交由原被征地人耕种利用,即使将来国家要再收回使用,也不会再次给予征地补偿,而是只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等补偿费用。

最后,“征而未用”的乱象其实也并不仅仅体现在依法征收、补偿完毕之后,现实中也曾经发生过土地已经征收但开发商卷款潜逃,工程停滞、被征收人补偿款也尚未到位的案例。这种情况较我们以上所说的更为复杂,对被征收人来说实际损害更大。因此,被征收人时刻关注土地征收动态,对于及早发现问题,尽量减少自身权益受损也是很有帮助的。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依据,非法批准征收土地,国家一定会严厉打击和处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7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非法批准征收土地,对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会采取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罚款等措施;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要给予处分,达到一定严重程度,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根据《刑法》第410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情节严重”、“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作出了解释。

《解释》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解释》第五条 实施第四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上的;

(四)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他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

(五)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答:建设用地是国家划拨给农村,有数量限制的土地资源,国土资源局是通过,卫星定位了的农村建设用地,不可以随便把农用地,转化成建设用地。

农民确权登记发证的土地,是全国人民的口粮田,法律规定要确保十八亿亩土地红线,口粮田不能改变其他用途,所以,农民的承包土地,如果当地政府,想转化成建设用地,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农民有权拒绝。



(原创于2021年2月15日)

没有征地补偿安置听证材料,属于征地审批程序违法,但是不足以认定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违法。

政府在征地过程中一般回给村集体送达听证告知书,村里会在告知书上写上不申请听证。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三、关于征地工作程序 (十一)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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