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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管辖_怎样管辖保险代位求偿纠纷?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9 11:20:41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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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代为求偿权: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

代为求偿权: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所以为什么要问车主神秘责任呢?保险公司只要把钱付了,之后就是车主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

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具体法条是《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六十三条 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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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作出理赔后,被保险人向原告出具权益转让书,同意将已取得理赔款部分保险标的一切权益转让给原告。原告便以被告江西公路开发总公司存在服务合同违约行为,向信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事故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官说法:我国法律以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应当如何确定管辖,为此,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其实质是债权转移。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基于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代位追索权利,其与代位权相似。笔者认为,代位权只有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时,债权人才能依法代位行使请求权,而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其本质上仍然从属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变化的仅是保险人代替了被保险人的主体地位,故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王建英)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必须取得第三者造成损害的有关证明,并取得保险标的的有关资料,作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依据。因此,为了方便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法》第63 条规定,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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