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生效要件_不动产登记,什么时候结束?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21:40:12 人阅读
导读: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我国有三种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是不需要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它们分别是:(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我国有三种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是不需要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它们分别是: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二)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三)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但是,上述不动产在取得物权后,权利人需要对其进行处分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登记而未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财产分动产与不动产,象汽车类属动产,房子类即属不动产。不动产登记,即是将房子等这些东西进行统计。比如数量,高低,什么结构等。比如登记土地,就是这块地几亩?长,宽各是多少。谁家有几块,各在什么位置。而土地确权,就是给土地发证,谁持有这块地的证,谁就享有这块地的租赁权,使用权。就象给人办身份证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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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不动产登记的结束时间,会因为地区不同而不同,但是全国总的截止登记日期是2017年12月31日零时

不动产登记是一项法律制度,只要实施后,就一直登记。没有结束时间!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转让、抵押。

2)荒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注意耕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抵押。3)乡镇企业用地连同乡镇企业用房的抵押。4)房屋所有权的转让及抵押,在建房屋的抵押。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的有:1)地役权的设立,地役权的转让不存在登记问题,因为地役权的转让具有从属性,随需役地或供役地的转让而转让;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和转让。特别注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租赁、代耕等不存在登记问题。至于互换为什么要登记,是因为承包的耕地发生了变化,即客体的变更。至于转让为什么要变更,是因为承包主体发生了变化,即主体的变更。不动产登记只发生物权确认效力的有:1)因继承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2)因事实行为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3)因法院判决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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