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律师阅卷_刑事案件,律师阅卷的第一目的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07:40:28 人阅读
导读: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虽然有权从公安机关口中了解案件情况,但是这个了解也仅仅是涉及罪名亦或者是程序时间节点上的了解,律师无法知晓全案证据的情况。这往往使得律师在...

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虽然有权从公安机关口中了解案件情况,但是这个了解也仅仅是涉及罪名亦或者是程序时间节点上的了解,律师无法知晓全案证据的情况。这往往使得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有一种盲人摸象的感觉, 因为无法了解证据情况,律师就无法确定自己的辩护方案以及提出有依据的辩护意见。

当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律师获得了阅卷的权利。我认为这时就到了刑事案件最重要的阶段,因为律师要通过阅卷,梳理侦察机关取得的指控犯罪事实成立的证据,并且对这些证据进行详细的分析与研判,判断这些证据是否达到了指控犯罪成立的证明标准。律师在对证据进行分析的过程中,首先要从证据的合法性入手,其次关注的角度才是证据真实性以及关联性两个方面。证据的合法性是要解决证据资格的问题,例如通过刑讯逼供的手段获取的口供当然就不具备合法性,属于非法证据,当然也就无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证据予以使用;还有录音录像内容与讯问笔录完全不同,这就说明侦查机关没有如实记录笔录内容,这些笔录当然也属于非法证据;一些书证的调取往往没有关于来源的说明,这些没有来源证明的书证也属于非法证据,也无法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来使用。总之,通过详细分析卷宗材料,我们往往可以发现侦查机关在取证程序上的一些问题,这些程序违法行为有时就会导致证据归于无效。其次,在研判证据具备合法性的前提下,我们就要着重分析证据是否具备证明力,也就是是否具备真实性以及与关联性。如何分析研判证据的证明力,也有很多方法以及法定的证据规则,这里限于篇幅,就不在一一论述。

总而言之,阅卷的首要目的就是要发现侦查机关取得证据的问题,这些问题可能是程序上的,也可能是实体上的,这些问题最终可能导致的结果就是这些证据无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来使用。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结合侦查机关的证据以及辩护律师获得的证据(如果有),确定案件是否达到了足以定罪的证明标准,如果认为这些证据无法到达判决有罪的证明标准,律师此时在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基础上,可能就会做无罪辩护。如果确实证据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那么律师没有做无罪辩护的空间,此时就应当结合证据做最轻辩护。当然无罪辩护不管是指法庭上的阐述,还包括阅卷后与检察院的沟通,以及相关程序权利的运用,例如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证人出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等等,这些权利的适用,也都依赖于对阅卷后对证据的详细研判的基础之上。

谢谢邀请!

建议从刚刚进入看守所的时候就需要律师介入了。

因为进入看守所后,只有律师才能见到你的面,而且他也会告知你和你的家人需要做些什么,比如看守所可以给你存钱和寄衣服,这样,你在里面的日子会好过很多。

而且在你被检察院逮捕之前,这个在刑辨里面是黄金救援期,因为这段时间可以调节受害者进行协商赔偿,如果情节比较轻的话,受到受害者原谅,检察院有可能不下逮捕直接放了!

再次如果你想取保候审的话,在逮捕之前机会是最大的,在检察院逮捕后,一般是很难批准取保的。

而且从经济角度的话,你钱总是花了,让律师尽早介入也罪划算,毕竟一般律师接案子后,都是跟到底的。

当然,以我的经验,如果简洁明了的案子,没必要请律师,因为这个真心没什么用,只能说是浪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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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阅卷,并可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才能阅卷,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律师之前就没有办法为当事人辩护。

办法总比困难多,只要用心而专业,总能找到专业的的方法开展有效的工作。

所谓的审查起诉阶段,就是通常所说的检察院阶段。该阶段意味着公安阶段的结束,也就是侦查阶段结束,公安机关把案件材料移送给检察院,检察院公诉科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对被告人提起诉讼。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那卷材料后,会通知辩护律师来复制案卷。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辩护工作必须在审查起诉阶段之后才能开始。

刑诉法规定,当事人第一次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开始,当事人就能够聘请律师介入案件,此时,案件刚刚立案,还处于侦查阶段。

你们可能会疑惑,这个案件当时处于侦查阶段,我们律师无法阅卷,甚至还没有会见当事人,那我们律师是怎么了解案件情况的?

其实方法并不少。

首先,常规的方法就是与了解情况家属充分沟通。

比如杰哥以前接受一起集资诈骗案中,当事人的妹妹本身以前也在法院执行庭工作,她知道这种比较严重的经济犯罪案件无法通过找关系寻求轻判,只能通过专业的刑事辩护,寻找案件的无罪、罪轻突破口,所以她对于案件的描述能够做到详细而尽量客观,这样对于辩护人来说,就能够很好的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当然,如果是遇到并不了解法律的家属,律师就需要更多的发问和引导,从倾听和互动中了解案件基本情况。

其次,就是针对个案情况,充分挖掘信息。

比如笔者此前在外省办理的非法集资案件,该案有个重要的情况,就是涉案公司的在全国都有多家分公司,这些分公司大都被当地司法机关进行了处理,甚至已经判决了。判决书是公开的资料,我们当时就第一时间拿到了同案的判决书全文和其他资料,从侧面对整个案件的性质甚至关键细节都掌握的比较清楚,甚至了解了该案法官的相关裁判规则和关键要点,这样对于自己的当事人的辩护就有极大地帮助。

另外,就是在接受委托之后,第一时间预约看守所与当事人本人会见。

通过与当事人本人的会见,了解其具体的工作职责和被指控的活动具体内容,同时将其所描述的案件详情与之前所掌握的案件详情进行比较和核对,这种沟通非常重要,是辩护律师了解案件情况的最直接手段,因为当事人本人的陈述,也决定了其在侦查机关处所留下的笔录内容,辩护律师可以从中判断侦查机关的办案思路和侦查方向,从而做到“知己知彼”,有的放矢的开专辩护工作,比如申请调取相关证据,提交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律意见书和与办案人员当面沟通。

最后,就是对相关案例和法规要烂熟于心。

这一点之所以放在最后,并不是其不重要,而是其最基础。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的熟悉,不仅仅是对刑法法规条文本身的理解和掌握,还要全面了解与非法集资犯罪相关的司法解释、配套规定和意见;另外还要对最高院、最高检公布的指导案例、典型案例和当地法院的非法集资判例等充分了解。

带着疑问思考案件

做到以上几点,基本可以对案情做一个基本的梳理,同时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对案件中的相关关键点留下疑问。这种疑问,可能在于办案机关的沟通中得到解答,也有可能是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后通过阅卷解答,但总的方向,就是尽力找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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