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货物责任险赔偿范围_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赔偿范围?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08:02:03 人阅读
导读:证明货物的掉落不是承运人的故意行为,车上货物掉落损坏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第三者是指被保险人及其财产和保险车辆上所有人员与财产以外的他人、...

证明货物的掉落不是承运人的故意行为,车上货物掉落损坏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 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第三者是指被保险人及其财产和保险车辆上所有人员与财产以外的他人、他物。所谓“所有人员“,即指车上的驾驶员、售票员、装卸工、乘客、搭客等,这些人不属于第三者,但下车后除驾驶员外,均可视为第三者。 私人 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属成员都不属于第三者。至于保险车辆上的财产,是指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所有或其代管的财产,这些财产均不属于第三者责任。交通事故货物损坏属于车辆第三者保险赔偿是不属于的。

车上货物有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车上货物所有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被保险人或其他致害人恶意串通行为导致的任何损失。

2.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导致的任何损失;

3.载运的易碎货物因震动、挤压、与车体或车体以内的货物碰撞造成的损失;

4.货物通盗窃、遭抢劫、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串味、生锈造成的损失;

5.车上动物走失、飞失造成的损失;

6.保险事故导致的货物减值、运输延迟、营业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7.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或车上人员携带的物品。

8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承运人责任险赔偿承运人承担的货物损失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系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货物本身的价值、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等标准赔偿,保险人在赔偿限额的条件下亦按此标准承担责任,若有免赔额时,还应先扣除免赔额。

《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这个是车险条款内的附加险,我觉得一般保险公司是不会开通这个险种的,如果开通了,在你投保时的条款单上也会清楚的体现相应的内容。

所谓“承运人责任险”,是指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险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危险货物遭受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对旅客或者危险货物货主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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