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权是指信息主体_民事诉讼的主体与客体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7 18:15:31 人阅读
导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人,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第三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上各种主体虽...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人,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第三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上各种主体虽然进入诉讼程序的原因各不相同,但他们均依法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

依据法理学和我国民事诉讼理论,除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这一概念外,还有一个“诉讼主体”的概念,它与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联系是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可以理解成诉讼主体,或者可以定义为说,所有的诉讼主体都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主体的主体身份必然包括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身份。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诉讼主体不仅在诉讼程序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而且还必须有权行使导致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诉讼行为。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概念的外延包含诉讼主体概念的外延。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能够成为诉讼主体的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以及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而此时,如一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不起作用,因此他们只能成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诉讼主体,而不能直接称为诉讼主体。

答案是A !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权利不是一一对应的。民事诉讼权利是指能够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的权利。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都具有诉讼权利,但具有民事诉讼权利的主体却不限于此,还有些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也可以成为诉讼主体

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是人民法院、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民事诉讼主体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由于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不同,其客体也不一致。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包括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之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案件的事实和实体权利的请求;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是案件事实。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它既包括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又包括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诉讼标的仅限于当事人之间要求法院裁判确认的民事实力权利义务关系,不包括案件事实。

行政诉讼是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的因行政违法行为导致损害的救济途径,起诉权只有行政相对人有,行政主体没有起诉权和反诉权。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中不享有起诉权和反诉权。 行政诉讼是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的因行政违法行为导致损害的救济途径,行政主体在该诉讼中是指被告,因此没有起诉权。另外反诉是民事诉讼所独有的,原、被告主体地位平等,因此行政诉讼中行政主体不享有反诉权。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第二十五条规定:

1、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2、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3、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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