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实缴的钱去哪里了_公司注册资金要跟踪去向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30 20:14:29 人阅读
导读:注册资本认缴制实施之前注册公司必须实缴,股东通过银行直接存款,存款单标注为投资款,带存款单到会计事物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认缴制后如果需要以货币方式实缴注册...

注册资本认缴制实施之前注册公司必须实缴,股东通过银行直接存款,存款单标注为投资款,带存款单到会计事物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认缴制后如果需要以货币方式实缴注册资本,同样需存投资款,网上登记申报时注册资本选择实缴,如果是属于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或行政许可要求验资的需提供验资报告。

1:公司的注册资金在通过验资之后是可以转出的,因为他也属于你公司的活动资金。

2:但这笔资金严格来说只能用于公司的开支,需要财务报表的,因为通俗点来说,你这个就是押金。以后出了问题国家会根据你注册资金的多少来划定你应该承担的责任。假如你一次性抽出而没有财务报表的话,税务是会盯上你的。

3:实际情况中很多小微企业一般是注册完成后就一次性抽出来了,小额注册资金的去向不明,因为这种太普遍了,工商一般也不会太追究,但是大额的几百上千万的,你没有资金的去向财务报表,那就会很麻烦的了。

非请自来。

只能说,当然不可以。这是铁一般的规定,不能乱来哦。

这里还需要简单说下,现在一般的企业都不要求验资了,但也不代表可以随意抽逃出资的。我们知道,股东将相关的注册资金投入公司,已经是属于公司的财产,不能任意用于非经营生产之外的其他方面。

像题目说的,如果确实股东需要资金周转,通过相关程序(如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相关决议)可以借款形式等其他合理方式获取相关资金,而非通过抽逃资金等方式。

退一步来讲,现在是认缴制而非实缴制,如果股东出资有一定的困难,可以先不实际出资的,只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缴足资本即本。股东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资金用途,无须过多想其他不恰当的方法使用资金。

道理大家应该都懂,我就不过多赘述了。祝好运吧!

大概就是这样,我先闪了。

1.一家公司的各股东把相应的款项打到了银行对公账户中,备注好出资款,这个时候就会出具验资报告,但是呢,这笔钱是在公司的账户中了,是不可以以个人的名义再取出来的,这是规定。

2.虽然说不能给取出来,但是呢,不是说就放进去不能用了,只是不能以个人名义取现,以后公司为员工发工资、缴纳社保、购买办公用品,都可以使用这些广州公司注册资金的呀,不是说放进去就不能用了。

3.很多的特殊行业呢,在做了验资报告之后,会有很多的资金在银行账户中,就可以这样,你的这部分资金能够在你的正常经营过程中用到,像一些员工数量多的企业,几个月工资就要发多少,满足了实缴的需求,之后也能以这类的形式来用掉。

1、如果公司不打算继续经营,可以直接注销或者转让。

2、可以通过修改章程,延长出资期限;这个方法应该是最省钱省事的,但是它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才行。

3、找人帮忙垫资,把注册资金实缴了。现在市场上垫资的价格也不贵,手续费大概也就千分之一。

4、未能及时出资的股东由其他股东代缴或者转让股份。

5、去工商局办理减资变更。既然交不出钱,那就缩小注册资金吧。

这个问答是关于经营主体适用认缴制设立的概念!题主借钱在公司账户过一下账,然后取出的神操作,是对认缴制的误读!本文详细介绍一下,认缴制下,对注册资本金实缴的规范和具体操作规范。

一、什么是认缴制

认缴制全称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是相对于注册资本金实缴为前提设立经营主体的一种全新制度。也就是说,经营主体设立时,注册资本不再需要马上实缴到公司账户,可以根据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和约定期限逐步充实注册资本金!

认缴制理论上可以0元注册一家公司,仅仅是约定了认缴义务——注册资本金的多寡!认缴制设立经营主体,实缴注册资本金不再是经营主体设立的前提条件!实缴制注册设立经营主体,注册资本金到位是设立登记的必要前置条件!

实缴制设立经营主体,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将注册资本金到位;而认缴制设立经营主体,注册资本金在约定的认缴期限缴足即可(现实工作中,到期依然没有缴足的,可以向主管行政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延期)。

二、“注册资金实施认缴,我到时借钱在公司账户过下账,然后取出”是什么行为?

1、认缴制下,这样的操作是“画蛇添足”

这样的神操作,是实缴制设立经营主体的惯性思维。现实最新的政策,除少数金融类企业注册需要按照实缴制注册登记外,大部分经营主体可以用认缴制设立!

过去很长一段时期,题中所述的神操作,是很多缺乏资金(资本)的创业者,且在实缴制度下,设立经营主体的无奈选择!现在不一样了,认缴制完全没有必要这么操作!

2、涉嫌抽逃资金罪

注册资金实施认缴,我到时借钱在公司账户过下账,然后取出,涉嫌抽逃资金罪!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金的过程,无论是自有资金还是借款充实注册资本,关键点在于实缴资本的本质是将自然人股东或者法人股东的财产权转移到目标经营主体名下。这一实缴的过程,财产权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财产权已经属于经营主体了,题主将本属于经营主体的钱取出。是对财产权的漠视!涉嫌抽逃资金罪!

抽逃资金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自然人股东触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罚金;

法人股东触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注册资本的法定权利义务

无论是采用实缴制还是认缴制注册设立经营主体,法定的注册资本其属性和法定权利义务不会发生变化!

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采用实缴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设立之初缴付到指定公司账户(非货币出资过户到经营主体);采用认缴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没有全额或者部分缴足注册资本,但是约定的注册资本已经明确,并以法定的形式记录在案。

当发生偿债义务时,已经缴足注册资本的公司,以其公司全部资产作为偿债上限,不在追究股东的认缴责任,承担有限责任;没有实缴或者部分实缴的公司,以其公司总资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部分,股东以认缴的注册资本为上限承担有限责任。

因此,无论是采用何种注册设立登记制度,注册资本金的法定权利义务,不会因为采用的制度发生根本性变化!

四、综述

认缴制度下,注册资本金完全没有必要按照题主的操作实施。注册资本的实缴主要看生产经营的需要逐步充实。在认缴期临近,实缴有困难的,向主管行政工商部门申请延期即可!

注册资本金一旦实缴,财产权必然发生转移。经营主体的财产不属于其他个人或者法人所有,“取出”或者转移本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广大老板慎重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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