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后变真离婚_假离婚变真离婚财产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15:17:15 人阅读
导读:我是【小胖大少】,楼市问题我来回答![cp]真离婚假离婚其实本身不在于那一张纸证书,而在于两个人的感情。感情破解了虽有一纸婚约又能如何呢?文中夫妻可以看出男人早...

我是【小胖大少】,楼市问题我来回答!

[cp]真离婚假离婚其实本身不在于那一张纸证书,而在于两个人的感情。 感情破解了虽有一纸婚约又能如何呢?文中夫妻可以看出男人早已不再爱着女人了,女人还单纯的以为离婚仅仅是为了买房。

女人应该值得庆幸,最起码看清楚了一个人,不用被蒙在鼓里还以为自己很辛福。男人如此做有点偏离婚的意思,但是实质上完成了离婚的法律手续,无论女人心理上认为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法律面前就是真离婚了。 如果说为了买房需求而假离婚,办了一纸离婚证,而心理面并没有要离婚的意思,这无可厚非,合法性也没问题!
肯定是值的这么做的,学区房毕竟是稀缺资源。 如果说像文中这样,其实表面道貌岸然,实则心猿意马,男人借口买房假离婚而行了离婚之实,对于女人来说也没什么亏本,认清一个人,拿到一笔离婚财产,离了就离了吧。 所以说,假离婚,女人一定要做到抓住所有财产,让男人净身出户,这样对女人来说更加安全!

其实,我不太明白要玩假离婚呢?

从前,有人为了这个就是为了生二胎。现在,二胎政策已经放开了。实在,没有必要出此下策。

也有人为了逼债,所以要假离婚,这样,谁欠的债就谁负责。都离婚了,追这个人也没有用。

当然,也有人假离婚是为了能够买两套房。这些都是走政策的漏洞,绝对称不上什么叫做光明正大。

而,不小心的假离婚玩着玩着就会变成了真离婚。为什么?你都离婚了想要复婚也不是容易的事情。一旦被查出来,你这是假离婚还会有意想不到的麻烦。

另外,还有一种假离婚很可笑。吵着吵着说离婚,结果还真离婚了。后悔了?没门。就这样,想回头也没有机会了。

法律上没有假离婚, 只要夫妻双方正式办理的离婚手续,就是正式的离婚,不管双方最初离婚的目的,或者动机是什么 ,在法律上已经解除了夫妻关系 ,所以离婚后,婚后的共同财产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为了创业家离婚,现在变成真离婚怎么办?这个问题让我看那都是圈套。创业跟你不离婚有什么关系呀?创业的,不管男同志还是女同志都得离婚吗?可能吗?创业离婚那就是他的圈套,那就是他的想法。最后变成真离婚,那不就是全套吗?像这种不管是男同志提出来的,还是女同志提出来的。另一方就笨的是个猪。没反应过来。跟人家假离婚最后变成真离婚。这就是笨反应的慢。最后吃亏的是自己。

假离婚不仅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对婚姻的亵渎,其隐含的法律风险亦不可小觑。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所以假离婚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与真离婚完全一致。

1、假离婚一定程度上存在很大的风险,共同财产会变成一方的婚前财产;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范围,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如果一对夫妻原有两套房属共有财产,假离婚时为了逃避税款,于是在离婚协议上约定两套房屋归丈夫所有。

2、现实生活中假戏真做的案例时有发生。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金钱至上、利益至上的观念冲昏了部分人的头脑,一旦双方假离婚后出现矛盾,夫妻感情再不牢固,一方的婚姻观念再起变化,那后果将不堪设想。

3、结婚是人生中的头等大事,婚姻是一种保障、一种维系、一种相濡以沫,夫妻之间本应相互忠诚、相互爱慕,依法纳税也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如果我们仅仅为了逃避国家税收而拿婚姻或夫妻感情当儿戏,那么,一定程度上不仅为道德所不容,而且有悖情理,势必会亵渎婚姻,亵渎《婚姻法》,与真离婚的本意背道而驰,为后人留下笑柄。

以上就是关于办假离婚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的回答,相信大家看了之后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假离婚买房是要承担法律后果的,希望朋友们不要因小失大,作为国民,应理性看待,积极顺从,为人民多纳税,为国家多聚财;历史的经验也告诉我们,各种投机取巧、耍小聪明,终究弄巧成拙、得不偿失。

你已经不可以起诉他重婚了。假离婚之后如果发现自己被骗,在一方没有另外结婚之前的情况下可以撤销离婚。但是你老公现在已经再婚,你无权起诉他重婚了。除非当时假离婚时财产分配不公,你拿着字据去法庭以这是当时假离婚的证据,要求当时的财产重新分割,其他没办法了。

建议你再找一下专业律师,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看看还有其他什么途径可以起诉你老公的。女人应该为自己打算,他既然待你不仁,你也不义好了。

不管你真离婚假离婚,如果离婚时没有对财产进行分割 ,以下回答能让你满意。

一、如果离婚时财产没有分割,离婚后没有分割的财产始终处于共有状态,因此这个问题不是债权,而是财产所有权,属于物权范畴,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也就是说,财产的一方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二、签订离婚协议后反悔的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三、这种情况对男方很不利,因为这种情况本身就是违法的,没有所谓的假离婚,只要办理了离婚证,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终止了,当然了不管怎样,债务还需共同财产中偿还,如果不偿还是法律和道德都不允许的!



四、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法院林涛法官介绍,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五、 然而,现实中“假离婚”的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已经达成默契,存在胁迫情形的概率几乎为零,而欺诈又因协议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以等分为刚性原则,所以实践中很难举证,故就假离婚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支持的案例少之又少。



最后详细介绍婚姻法: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二、离婚财产分割最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二套房6成首付压力大?小夫妻竟想到用“假离婚”来换取首套房资格,结果一番折腾下来,首付的钱一分没少,家也闹没了。近日,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案子。

2001年,从河北来杭工作的小青结识了杭州本地人小明(均为化名),2人自由恋爱后携手走进了婚姻的殿堂,婚后住在小明婚前独自购买的70平方米的房子里,随后小夫妻迎来了可爱的女儿,一家三口过得和和美美。随着女儿一天天长大,小明就寻思着改善一下住房条件,再买套大点的房子。小青也希望改善居住条件,2人一起看了套总价为280万元的位于良渚某小区的二手房。对这套房,2人都很中意。

可依据杭州实行房屋限购政策和银行限贷政策,购买二套房,需首付房屋总价款的60%。小夫妻实在付不起这么高的首付,但又很想买下这套房。苦思冥想下,小明想出了一个法子——“假离婚”,离婚后以小青的名义购买房屋,这样就可以享受30%首付的政策,房子买好后,2人再复婚。小青也觉得这方法可行。2人很快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约定男方婚前购置的70平方米房产仍归男方所有。

办理完离婚登记后,由于其他原因,小青购买该房屋还是需支付60%的首付。小明向父母、朋友借了一部分,外加向银行办理了部分贷款,凑了150余万转账给小青,终于如愿以小青的名义购买了房屋。但是,房子买好后,小明提出复婚,小青却不愿意了。复婚不成,2人就该房屋分割始终协商未果,为此,小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前述房屋系双方共同共有,并要求小青补偿房屋折价款200万元。

依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的确可以证实小青、小明双方具备借离婚名义享受购房优惠政策后共同出资买房合意。而且离婚登记办理后,小明陆续向小青转账150万余元,小青亦认可离婚后收到这么多款项。因此,该房屋确实系双方共同共有。根据双方出资的比例,房屋的共有份额也能够确认。诉讼过程中,小明依然希望能与小青复婚。但小青仍表示双方性格不合,不同意复婚。

在确定目前小青、小明复婚无望的情况下,法院向2人就房屋的份额分割做了解释工作。最终,2人达成协议,该套房屋归小青所有,小青支付小明房屋折价补偿款180万元。

结案后,小青表示,她拿不出那么多钱补偿小明,目前只能把房子挂出去卖掉。小明表示,本来想改善住房,给妻子、女儿提供好点的居住条件,没成想,折腾了这么久,家没了,心里很懊悔。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