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否属于赠与_彩礼和赠与是一回事儿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15:14:53 人阅读
导读:谢谢邀请;我不知道楼主是憎恨彩礼,还是对彩礼望而生畏,明明知道在攀比之下打着婚姻的旗号,居高不下的彩礼已经扭曲了礼尚往来的本来面目,成了不劳而获的人索取对方钱财...

谢谢邀请;我不知道楼主是憎恨彩礼,还是对彩礼望而生畏,明明知道在攀比之下打着婚姻的旗号,居高不下的彩礼已经扭曲了礼尚往来的本来面目,成了不劳而获的人索取对方钱财的陋习。完全可以拒绝,抱定打一辈子光棍,就不用发牢骚,也没有这么多问题了。

既然楼主有这么多的提问,被这些问题迷惑,深感不解,那我就依次来给你做出解答吧!

先说第一个提问,为什么要给彩礼?其实彩礼就是我国千百年来在婚姻嫁娶的习惯上,男方以经济的形式给女方在婚姻上的一个承诺,也可以说是婚配上的定金,在设成婚配之前,彩礼的归属权是属于南方的。彩礼就属于中国在婚姻嫁娶上的一个习惯,现代人,现代思想,就可以不遵从。

现在来回答你第二个问题,彩礼是给谁的?一旦女方履行了婚约,与男方成为了生活在一起的一家人,活生生的一个女儿,就这么成了别人的女人,彩礼就变成了男方赔偿给女方父母养育女儿的饭米钱,彩礼钱就是归属女方父母的。

接着回答你第三个问题,彩礼是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属于婚后财产?依照中国礼尚往来的传统习俗,彩礼的对应就是陪嫁,这是娘家人置办给姑娘出嫁的嫁妆,是送给女儿的,而不是送给姑爷的。依照现行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收了彩礼,只要履行了婚约,彩礼的归属确权就属于女方家庭的。依法女方陪嫁的嫁妆毋庸置疑,就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与男方无关。

我的答题完毕,如果有错,请斧正,谢谢!

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这样的事情,男女双方在结婚前,男方会按照习俗向女方支付彩礼,可是现实并不是向我们想象的那么一帆风顺,最终双方并未结婚,或者后来离婚,那么男方送出去的彩礼能够要回来吗?

举个简单的列子,农民工小张打工几年,攒下了4万元钱为了结婚而用,他相中一个姑娘丽丽,订婚时给了丽丽父母2万元彩礼钱,结婚手续登记办了后,夫妻接触多了,感觉并不是很合适,最终二人选择去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是在2万元彩礼的处理方式上不能达到一致。

小张说这2万元来之不易,这个钱是拿来结婚的,不结婚了就必须得退还给自己,而丽丽却说结 婚是两人的责任,给彩礼是自愿赠与,给付后不得反悔,坚持不能退。

彩礼是男方为了与女方建立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按照我国传统习俗赠与女方的财物。我国古代男女从议婚到完婚需要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六种礼节,其中的“纳征”就是男方为了结婚给女方送聘礼,演变到今天就是“彩礼”,在我国现阶段不少地区普遍存在。

服务博成都婚姻家庭纠纷律师认为从性质上讲,彩礼属于赠与,但又并非一般的无偿赠与,它是以“结婚、共同生活”为对价的附义务赠与。因此,如果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该返还给赠与人。如果结婚之前的确从彩礼中有合理的支出,比如将彩礼的一部分用于筹备婚礼的共同花销,这种情况应该酌情返还。

成都法律在线咨询律师指出 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当然本案中,小张必须提供相关证据对给付彩礼一事予以证明,否则将因举证不力承担不利后果。

民政部表示需要全面的推进我国的婚俗改革政策,提倡简约适当的婚俗礼仪,家事也要有规矩,随着现代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一些婚俗的陋习以及天价的彩礼等等问题也是愈演愈烈。针对上述问题,中央决定对这些不良的社会风气进行一个比较统一的整治。

“彩礼”,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

有些地方习俗称为“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时,若女方反悔,彩礼要退还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一般不退。

从法律上来看,“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

■案例简述

小Q上海人,青年才俊。但由于一直忙于事业直到35岁还没有娶妻生子。一个偶然的机会与来自四川的小Y相识,小Y是一名舞蹈老师,相貌、身材都很出众,两人算是郎才女貌。一个月后,二人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好景不长,小Y性格外向异性朋友很多,经常会一起结伴游玩。时间一长小Q便开始怀疑起自己的女朋友,总会时不时的偷看小Y的手机信息,或者偷偷翻查小Y的手袋。两人为此也多次闹过分手,但最终都重归于好。

慢慢大家也开始谈婚论家,2013年8月两人终于登记结婚。但登记次日,小Y便跟着其公司的老板去香港出差两天,回来后声称新装修的家中有味道,于是搬离。小Y还坚持摆酒后才能进行夫妻生活。随后,双方在上海某五星级酒店大摆筵席,宴请宾客26桌,总花费50余万元。

2013年9月,小Q接小Y回家。随后小Y坦白,结婚前一天朋友们为她组织了单身派对,当晚在酒吧玩的很疯,因为醉酒与他人发生“一夜情”,没想到竟意外怀孕。其后,小Q向小Y提出了离婚,并要求女方退还所有的彩礼。小Y觉得自己跟小Q已经结婚了彩礼便无需返还。随后小Q将小Y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返还彩礼。

最终法院判定,两人虽已经建立婚姻关系,但时间较短且未共同生活,因此同意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小Y返回全部彩礼。

■ 律师说法

一、那么彩礼纠纷案件中彩礼的归属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如果没有上诉三种情形,彩礼不予返还,离婚时是否能够以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分割该财产呢?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彩礼作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被赠与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另外,当符合条件时,已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在实际生活中,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用于购置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因此,在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运用,特别是彩礼已转换为夫妻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

■ 徐桐律师提醒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也在不断提高,小到金银首饰,大到上万元的现金、汽车、住房等。一旦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则彩礼的处置问题往往引发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因为特殊原因,给付彩礼的一方不宜要求对方出具收条,造成彩礼给付的证据难以固定。建议给付彩礼时尽量由他人参与并选择多人在场,同时对彩礼的具体组成进行明确,争取有证人可以作证,以防发生纠纷,以备不时之需。

彩礼和赠不是一回事,在过去男女不平等的社会里,女人本身属于男人的附属品,没有人权。所以一次性买断,终身服務于男方。其实就是值多钱给多钱。为了好听些才叫彩礼,赠是另外一回事,有些王公大臣有功,皇上赠与黄金,财宝,美女。在旧社会,大家姑娘出嫁,所带的丫环,也就属于赠与。在当今社会里,夫妻两个能志同道合,终守一生。过着幸福美满的生活,那才是男人和女人所要的最好的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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