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因此,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只限于案外人,即执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因执行行为而认为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第三人。
法院保全的财产,案外人可以对该财产提出自己的主张,认为保全财产是自己享有所有权或者能中止执行的权利,案外人提出案外人异议的期限是执行完毕前。你是申请执行人吧?你参加听证可以对案外人提出的证据发表听证意见,认为案外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对执行标的其享有权属。同时,如果法院裁定案外人异议成立,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收到裁定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予以执行,这叫执行许可之诉;反之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异议,案外人也可以在15日内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案外人异议的裁定送达后,如果没有在15日内提起诉讼,该裁定生效。如果申请执行人或者案外人提起诉讼,则案外人异议的裁定不发生效力。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实质就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最后,对于你提到责任由谁付的问题,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都由申请执行人自负。所以,申请执行人一定要认真对待案外人提出的案外人异议,赢的就能执行,输了很可能就不能执行了。
执行异议之诉是民事诉讼法新规定的 程序。
当事人如不服 抄一审执行异议 裁定,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 对于下 2113级法院的裁定依法进行审 理,如 5261认定合法和正确的,依法驳回当事人执行异议申请,维持一审法院裁定;如果认定一审裁定不合法或执行有错误 4102的,撤销一审裁定。
二审法院不会将执行异议案件 1653再次发还一审法 院审理。
法院15日内审查作出异议成立(中止执行)或者异议不成立(驳回异议)。中止和驳回是不是一样的?都要通过申请原审法院再审才能达到目的?
不一样的。站在案外人角度看,被执行标的物被执行了,当然要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也要进行形式审查,如果形式上根本不成立法院就“驳回”,如果形式上成立了,说明这个异议可能是真的,也可能是假的,需要进一步核实,现在只能先“裁定中止执行”。
但是启动再审,求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是什么意思?难道判决中止就ok了吗?
案外人本身就不希望法院执行自己的财产,如果法院裁定驳回了,那就合了案外人的意思,此时不需要申请再审。如果裁定驳回了案外人的申请,案外人对此不服,才有是否申请再审或者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问题。
个人愚见请指正。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元万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益权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
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到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
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笫(二)项、弟(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败诉后还能上诉,因为执行异议之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与一般的案件没有区别,对一审判决不服,同样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可以调解。 因为执行异议之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而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任何民事诉讼案件都可以调解。 所以,执行异议之诉可以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经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进行初步审查和处理,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请求执行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争议而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对执行异议之诉作出了规定,但并没有对执行异议之诉在具体操作层面作出详细规定。对此,2015年2月4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民诉法解释》”)用了13个条文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诉讼参与人的列位、具体程序和处理结果做了专门规定。
一、受理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该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民诉法解释》按照两类申请主体分别规定了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1、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2、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二、诉讼参与人的列位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执行异议之诉中主要诉讼参与人按照以下几种情形列位:
情形一: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情形二: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三、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
1、管辖法院和立案审查
根据《民诉法解释》,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适用的诉讼程序
由于执行异议之诉是因为案外人和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的争议在执行程序中没有得到解决而产生的后续救济途径,所以案外人和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的争议而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因此,执行异议之诉应当适用普通程序,而不是简易程序。《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3、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4、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执行标的的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四、人民法院的处理结果
另外,《民诉法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即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五、执行异议之诉与虚假诉讼的衔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_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有哪些?
企业与职工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_集体合同出现争议如何解决?
过于自信和间接故意的区别_什么是过失犯罪,与间接故意怎样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