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要看房屋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和房屋在婚姻期间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依法分割。
根据人民法院判决案例,离婚房产增值部分一般是按照签订购买协议之日起算。
这个问题很深奥:婚前贷款购房增值共享,房价跌了损失共担吗?
现在离婚基本上最重要的财产就是房产分割,如果是婚后共同购买本就是共同财产,这个一般没争议,婚前全款付清登记在个人名下,一般也没有争议,而婚前一方个人支付首付购买,婚后涉及夫妻共同还贷的,该如何分割?
对这种情况,现行法律的规则是这样的:在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同时,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按这个规则来看,房一般还是归登记所有人,但是婚后还贷不管是用哪一方的收入来还贷,通常都认定为是共同还贷的,所以规则认定:还贷部分的款项要分,房产增值部分也要分。由产权登记方给另一方相应补偿。
这个规则在房产确实增值的情况下确实是明确了,杨律处理案件这么多年基本上离婚时分割房产的,房产也确实都是增值的。但这两年形势确实不同,如果离婚的时候碰到房产贬值了,原来300万买的,虽然婚后一直在还贷,但现在价值200万了,这时夫妻离婚又该怎么分?共同参与还贷一方是不是得用还贷数额和亏损比例折抵一下,最终甚至可能还得再承担一部分?
杨文战律师观点:目前法律并没有这种针对性的规定,如果按现行规则来处理,结果很可能是“婚后还贷部分共同分割,亏损部分产权人自担。”当然,如果这种婚后房产贬值现象很普遍,也许最高院或相关立法部门会考虑新的处理规则。
(本文由 北京杨文战律师 提供,首发于悟空问答)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确定房屋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下面我具体分析一下:
其一如果房子属于男女一方的婚前财产,那么不管房子增值到什么程度,都属于自己的财产,离婚时是不需要分割的。
其二如果是婚后财产,也要具体分析。先插一句,如果是像前面的婚前财产,但只要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就会被视为共同财产。婚后财产,需要区分是婚后双方共同付首付、还贷款,还是一方出首付,双方还贷款。对于前者,那就双方平分增值收益,要么卖房子分钱,要么拿房子的补偿增值收益给另一方。而对于后者,就要考虑双方的出资比例来分配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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