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向股东借款_股东能向公司借款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17:53:25 人阅读
导读:如果企业借款给股东,企业是有税收责任的。案例2010年初,H公司向其股东提供借款,两年后,该股东向公司归还了借款,第三年,税务机关对此行为予以稽查,认为H公司向...

如果企业借款给股东,企业是有税收责任的。

案例

2010年初,H公司向其股东提供借款,两年后,该股东向公司归还了借款,第三年,税务机关对此行为予以稽查,认为H公司向股东借款的行为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依法作出H公司依法补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的决定。

该公司不服,于是H公司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该笔借款期限超过了一个纳税年度,认定为H公司向其股东的分红,应当按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维持了税务机关的决定。该公司随后又提起了行政诉讼,经二审、再审后其请求都被驳回。最终,该公司只能服从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依法向税务局补缴个人所得税

实践中,股东向银行的借款一般都挂在其他应收款上,因此,为了避免税收风险,公司应当在年末之前查看该科目借方余额,及时调整该科目的余额,否则可能面临补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正常借贷行为

企业向个人股东的正常借款业务,个人需向公司支付借款利息。根据规定,企业向个人借款收取的利息,属于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贷款服务。所以,企业收取的利息收入,要开增值税发票,确认收入,计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并且要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如果企业向个人股东提供借款,没有收取利息,由于没有收入,理论上不用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但是,税务机关可能会对此情况重点稽查,以防企业利用该行为进行

关联交易从而逃避税款。

因此,企业在向股东借款时,要及时进行税务风险自查,以防被税务机关处罚。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股东为自然人的,其向公司借贷的行为应为有效。理由是:

  1、因公司股东仅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公司法才对公司的资本增减、对外投资等作了若干限制。但从民法原理来看,公司法在本质上属于私法范畴,私法主张意思自治,除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不允许自然人股东向公司借贷以外,公司可以自主决定将自己所有的资产出借给公司的自然人股东。

  2、与企业之间借贷不同,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是持肯定态度的,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具有合法性,受法律保护。同时,我国现行《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并未禁止自然人股东向其投资的公司借款,作为一个成文法国家,法无明文禁止的行为不违法,自然人股东向其投资的公司借款的行为并未为我国现行法律所禁止。  二、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需要履行特别程序

  1、如公司章程或公司制度对股东借款(或员工借款)有规定的,要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比如需经财务人员办理、需使用格式的借款单、需董事会决议、需经总经理批准等等。通过正规的流程,可以有效预防被认定为抽逃资金的不利后果。

  2、如涉及上市公司的,则对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关联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等问题,需要独立董事做事前认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具体而言,一般需要由董事提出《关于向关联方借款的议案》,经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审议议案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等等。履行以上特殊手续,同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及时披露借款事项,以避免相关法律风险。

  3、对于一般有限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时,公司章程或制度如无特别规定,一般并不需要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但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并没有明确要求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因此,对于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并非严格要求。

  4、如借款的股东同时具有公司董事或者高管资格的,则根据《公司法》规定,禁止公司向其借款。

  《公司法》第116条明确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因此,如果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可以主张该借款行为无效,这一点不可忽略。

  

1、法律依据是《合同法》,民间借贷是受法律保护的(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形下)。  

2、有限公司向法人股东借款是合法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这个税法怎么规定,个人理解为主要是借款利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事儿。个人从这个角度进行回答:

一、企业的注册资本已经实缴完毕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向股东借款,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有以下规定:

1、如果企业是非金融类企业,企业向股东借款的金额不能超过注册资本额度的2倍,超过2倍以上的借款利息不允许扣除。

比如企业注册资本500万,企业向股东借款1100万。1000万元的借款利息符合相关条件可以正常扣除,100万的借款利息不能扣除。

2、如果企业是金融类企业,则企业向股东借款的金额不能超过注册额度的5倍,超过5倍以上的借款利息不能扣除。

二、企业的注册资本没有实缴完毕

在这种情况下,未实缴部分的借款不能扣除。比如企业注册资本500万,没实缴一分钱,企业借款600万,则500万的借款利息不能税前扣除,符合利息扣除条件的借款只有100万。

上述一、二的规定,是不让企业过分使用的利息的税盾作用,因为利息的税盾作用即利息能够税前扣除。如果允许企业过分使用税盾,那么企业的股东可以任意降低注册资本,提高公司负债;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三、上述的借款的利息扣除还要满足一个条件

这个条件即借款利率的限制。企业借款的利率只有满足一定条件才可以全部扣除,如果不满足则超过条件的不能扣除:

企业的借款利率不能超过市场同类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如果超过,超过的部分利率产生的利息不能税前扣除。比如,市场借款利率是10%,而企业向股东的借款利率为12%,则2%利率产生的利息不能扣除。

当然,企业向股东借款,除有相关的协议外,利息费用的产生还必须获得相关的发票才能扣除,至于借款产生的增值税、个税(向自然人股东借款)等不再赘述。

以上,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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