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应从何时交物业费_物业费多久缴纳一次合适?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00:28:21 人阅读
导读:谢邀!一般物业服务费是一年交一次,本着公平的原则,7月1日交费比较合理。因为这时服务过半,前半年等于是后付款,后半年等于预付款。前后相抵,谁也不占谁的便宜。如果...

  • 谢邀!

  • 一般物业服务费是一年交一次,本着公平的原则,7月1日交费比较合理。

  • 因为这时服务过半,前半年等于是后付款,后半年等于预付款。前后相抵,谁也不占谁的便宜。

  • 如果双方对服务合同没有疑义的话,7月1日按照服务合同定价进行交费就可以了,没有原价不原价之分的。

  • 有的物业鼓励先付款,并且先付款的有奖励,就是打折,其实这是物业实力不强,信心不足的一个标志。一是没有能力垫付半年的物业费,二是怕半年后因为各种原因不能继续服务的话,连垫付的半年费用都收不回来了。

  • 如果没有意外原因,早交晚交差的就是利息而已,按每年每户交三千元物业费,银行利息年息百分之三算,年初年么交最多差九十元利息,正负误差四十五元,就是一月交亏四十五元,十二月交赚四十五元,

  • 所以双方关系和谐的话,一般业主不计较早交的,而且早交了,物业一般会比较感激的,在特约服务上会有所优惠的。也就是变相进行了打折。

  • 一点小事,不用太费心思考虑的问题,本着互相体谅的原则,方便先交的话就交了,省的老记着有个事要办!交了费,给物业提意见底气都足,而且物业也当回事。

谢谢悟空秘书的推荐。

小区居民希望居住的小区绿化环境优美,各种服务设备齐全方便,路面干净卫生,水电供应安全及时,车辆进出方便,财产安全有保障。物业就是专门提供这些服务的公司。但是,近几年来,业主和物业之间为服务不到位物业费贵的问题,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论。

比如说,物业费多久交一次,就是其中大家一直讨论的问题。有的地方一个月交一次,有的地方一个季度交一次,有的地方一年交一次,还有其他方式。地域不同,小区不一样,要求预缴物业费的时间都是大不一样。不管怎么个缴纳方式,都得预交给物业。

新小区房子的物业费问题,很多人都不知道里面的门道。物业费的收取并不是竣工当天的日期,而是正式交房验收合格,业主拿到钥匙的当天。也不是等我们房子装修完,可以入住的时间算的。物业不管什么时候家装完成入住的,交房完毕就开始收取物业费的。新房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很多都是开发商联系的。在付房款的时候,都会让购房者,签订物业合同,预交半年以上的物业管理费。我家的小区,那个时候是预交一年的。物业公司,进入管理后,就开始为整个小区开始提供服务,安保,清洁,绿化,公共设施安装维护等。所以,最后结果,和大家心里的理想状态是有一定的偏差的。

一般情况下,物业管理预收一定的物业管理费用也是正常合理的。购买一定的卫生服务设备,提供大众的休闲设施等,都是需要钞票的。每个地方的收取方式,都是大同小异的,预交一年,半年,一个季度,一个月方式,也是合乎情理的。超过一年以上的,

有的物业,不断催预交物业费用,要不然可能限制影响车辆进出。和小汽车车辆挂钩,限制业主的车辆的做法就是非常不合理的。物业和业主之间有产生矛盾,个别时候的过激行为,更是激化矛盾的升级。

物业费可以预交,或者物业管理后再交,物业和业主能协商达成一致是最好的结果。预交而不强制,考虑业主的工作生活时间的安排,不能经常打扰业主。所以,设置一次预交季度,半年物业管理费,都是比较合乎大家生活习惯的。

物业管理,和广大业主之间,都是处在一个地方的。所以,多一些协商,多一些沟通,少一点矛盾,少一点烦恼,多点理解。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幸福的小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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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看是按月交还是按年交。

其实,制定一个收费的期限,对于物业公司和小区业主方来说,都是很多的事。

有的物业公司,专业设置了一个收费员,一年到头都收费,但是呢实际情况是每天并没有几个人来交费,这对于物业公司来说,就是人员工时的浪费。对于小区方来说,就是增加了劳动力成本,增加了不必要的岗位。而这些岗位的成本,最终也是要由全体小区业主买单的。

按月交费,那么物业公司肯定是要专门设立至少一个收费员啦。

按年交费呢,很多物业公司都是从年初就开始收费。一直收到年底。反正就是一年到头都有人收费。这个是没有必要的。

本小区业委会跟物业公司要求,并且这两年定下的收费时间是:从第三季度开始收费,或者说在第三季度收费。收三个月。第四季度的时候,对迟交的业主有一些业委会制定的扣分项。如果是跨年度,则有滞纳金。

其实目的也不是为了收滞纳金,就是为了不让老实人吃亏。不能说拖了很长时间了,想能占到便宜。这对按照足额交费的业主来说是不公平的。

另外一个是,从7月开始收,在道理也说得过去,已经物业公司已经服务了半年了,从下半年开始收全年的费用是合理的。

应该从办理房产证之日起补交。即使你没住,你的房子也享受了物业的服务。

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在未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占有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应由房产开发商交纳,实际交付后应由业主买受人交纳。

2、业主从开发商处接收房屋时起,业主就对房屋有实际占有、使用的权利,并享受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至于业主由于某种原因未实际居住,则不影响物业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扩展资料:1、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第七条 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第八条 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4、第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本解释第六条规定处理。

5、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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