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1、录像作品如果符合电影的定义应当按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伤的作品来处理。比如存在着严格的分工、有严密的剧本、有剧情、音乐等等。如果不符合则按录像制品来处理,没有著作权人,只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2、如果电电影作品采用的剧本,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是归制片人所有,剧本是文字作品,那个作者只对文字剧本本身享有著作权。
3、你混淆了录像制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区别,导致你对邻接权产生疑问。录像制品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定义时,其成为作品而非制品,不符合的情况就只能成为制品而非作品,一些随手拍摄没有构思没有表达的视频短片应该属于制品。
4、概念本身与思想一样不受保护,这是著作权法基本原理,谁写出剧本谁就是剧本这个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当然这里存在着委托及职务作品的问题,在此不多讨论。
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相关联的画面或加上伴音组成并且借助机械装置能放映、播放的作品,它包括“故事片、科教片、美术片”等。
2录像制品,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之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的原始录制品。录像制品的特点是将已有作品进行一些必要的技术加工而产生的,比如:“机械录制的他人的现场表演、教学讲座”等。
作品是要投入剧本创做出来的,而制品是将已有的作品呈献给大家(个人理解)。
另外权利主体也不同。一个是自己做出来的,从头到尾完整的过程(包含原创,加工),另一个只是对作者的作品制作出来,你看举的两个例子,应该能知道一二了
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录音录像著作权人关系:
一、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二、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三、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首先要更正一下,是录音录像制品,不是录音录像作品,我目前还没发现中国著作权法有录音录像作品这个概念
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对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50年的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权,即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权
如果录制的内容是版权作品的话,就要得到原著作权人的许可,整理、改编、等演绎著作权人的许可,作品的表演者的许可并对这些主体支付报酬。其他人要想利用录音录像制品,通常也要得到他们的许可,
因此录音录像制品上承载着多种权利:
1、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2、表演者权
3、著作权
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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