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加班要支付加班费吗_自愿工作算不算加班?公司要不要给加班费?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22:03:57 人阅读
导读:加班是员工对公司的风险,支付加班费是公司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安排员工加班,必须支付员工加班费,或者是安排调休。一、企...

加班是员工对公司的风险,支付加班费是公司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安排员工加班,必须支付员工加班费,或者是安排调休。


一、企业安排员工加班有3种不同的情况,对员工利益的保障也有所不同。


一是在工作日时间安排加班,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也就是在周一到周五这些正常上班的时间,下班以后,要求员工继续加班,那公司必须支付给员工加班费,标准按照不低于工资的150%来执行。


二是在休息日时间安排加班,情况有所不同。


第一种,是企业安排员工进行补休。比如,周六员工加班一天,可以在工作日时间,安排一天,让员工休息。

第二种,企业没有安排员工进行补休,那么,企业必须支付员工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在春节、元旦、中秋节、清明节、端午节、国庆节这些法定节假日,公司要求员工加班,那,公司必须支付三倍工资。


因此,公司在不同时间要求员工加班,公司对员工的保障方式也是不一样的,要区分情况来分析。


二、为什么有的公司天天加班,却不支付加班费?


对于企业在休息日时间安排员工加班,事后又安排员工进行调休了,那么,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这是劳动法明确规定的。因此,如果企业是这种情况,无可厚非。


有的企业,不发加班费,却通过其他方式,变相的发放加班费。我一朋友,做室内设计,负责招投标工作,有时候开标前,经常需要加班。他的老板,一般不发放加班费,经常是发放奖金。中标以后,老板会奖励他,既相当于加班费,也是对他标书制作、招投标工作的奖励。双方都很高兴。


有的企业,是故意不支付加班费。有的企业,就是不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执行,肆意的安排员工加班,就是不支付加班费。而员工,为了能够长期从事这项工作,忍气吞声,不主张自己的权益,也导致企业肆意妄为。



三、对于故意不支付加班费的企业,员工该怎么办?


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拒不支付加班费,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也就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常所说的劳动局,可以责令企业支付员工的工资报酬和加班费,甚至也可以责令公司给予赔偿金。


另外,我国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公司安排员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公司违反了这一规定,就属于不按规定安排加班,劳动局有权要求企业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


对于企业不按规定发放加班费的情况,员工需要主动的维权。


一是可以找工会协调。工会是代表职工利益的。我们可以集体向工会反映,由工会出现,与企业管理层、领导层谈判,维护职工权益。


二是可以申请调解。向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由调解员对劳资纠纷进行调解,督促公司履行法定义务,发放加班费。


三是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是到法院起诉。这是比较激烈的手段,相当于劳资双方对簿公堂。虽然能够成功的维权,但是代价也是比较大的。不利于员工以后的工作,需要慎重。


综上所述,对于公司安排员工加班的行为,我们要辩证的看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不是一定要求企业发放加班费。对于企业不按法律办事的行为,员工也应该敢于维权,不要畏惧企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就法律规定而言,辽宁省人社厅的说法并没有错,确实是这样:自愿加班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也无需支付加班费。

就情理而言,加班的人确实又感到不公和委屈,凭什么我辛苦加班,没有加班费,有时还被说成工作效率不高。

但是用人单位也会倒一肚子的苦水,员工只知道要加班费,又不是天天加班,年底哪个单位事情不多,平时他们也是很清闲的,再说,我们发工资给你,你至少要把分内的工作完成好,你不想办法提高工作效率,这能怪我们单位吗?

如何平衡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确实需要一定的智慧。在目前这种企业形势不好的情况下,尤其是东北,大家都是勒着裤腰带过日子,大家还是要互相体谅,共度时艰!

此外,说实话,在实践中,如白领陈小姐这样的加班如何界定是自愿还是无奈,真的有一定难度,尤其是办公室文员等从事事务性的工作,如何界定工作过量,没有一个可衡量的标准。而且为了一点加班费就维权,估计这样的人不多,大家也就至多发发牢骚,否则在职场就真的无立足之地了,因为毕竟生活并不如法律条文那样!

《新京报》在2017年12月16日的报道中,以“超三成受访者会自愿加班”为题,公布了一份调查数据,其中“有超三成人会主动自愿加班;有四成人表示,自愿加班并不委屈。”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自愿加班呢?

1、必须强烈谴责变相延长员工工作时间的“被自愿加班”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不良商人和企业家,想方设法地利用法律漏洞,变相延长全体员工的工作时间,这毫无疑问属于加班,应该发加班费。当然区分自愿加班和被自愿加班的主要标志是员工自愿加班的比例数,如果员工自愿加班的比例很高,则说明有很大的可能性存在“被自愿加班”。

2、加班完成既定的工作量无可厚非

对于初入职场的年轻人和亟待提升能力的职场人士来说,由于对于工作不太熟悉或者工作能力问题导致难以在正式的工作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工作量,下班后自愿加班完成既定工作量再正常不过。否则过一段时间之后,就不是自愿加班而是被辞退了。

3、能提升自我的加班无关乎加班费

现实中,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良好的事业平台以及优秀的领导人更是可遇不可求,因此,对于有追求的职场人士来说,常常会利用现有的优秀事业平台,自我加压,通过下班后或节假日的自愿加班来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同时也能够提升的身价。我们经常看到了很多优秀人才名利双收的风光时刻,但是我们却没有看到他们背后的辛酸和辛苦。例如,出生于南京一个普通人家的董明珠,1975年在南京一家化工研究所做行政管理工作,董明珠的丈夫在儿子2岁时病逝。1990年,董明珠来到了珠海并且加入格力,董明珠在格力工作期间基本没有休过年假。

4、企业应优先提拔和奖励“自愿加班”的

自愿加班的人具有“勤奋、自觉与专业的态度”。而企业也要善待这些优秀人才,把资源和利益向这些人士倾斜,绝不能让“优秀人才流汗又流泪”。

自愿工作不算加班。当然公司也就不给加班费了!为什么这样说?得要有充分的理由啊?干嘛我上了班不给加班费?下面谈谈个人的看法。

第一,工作加班时间是有法律规定的。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这是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虽然目前有些公司没有做到,但他是经不起法律检验的。

第二,工作加班必须由公司安排。

一般正规的公司都有工作制度,工作制度对加班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公司有重大工作任务需要加班时,才准予加班,并应办理相关的加班手续,便于计算加班工资。同时,也是作为是否违反《劳动法》的依据。

第三,弄清楚为什么自愿加班?

自愿工作加班,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本人当天的工作任务没有完成,需要自己加班。另一种是闲着无聊,且对本人的工作又有浓厚的兴趣,自愿加班。前者是当天的工作任务没有完成,是你的责任,你必须完成。当然,一般情况下即使没有完成,领导也不会追究你的责任,第二天接着完成就行了!不过,你自愿加班也无可非议。但是,加班费是不予给的。后者是你闲着没事,在工作室去消磨时间,或者说对本人的工作有浓厚的兴趣,反正闲着也是闲着,在工作室去打发时间,工作也做了,一举两得,又何尝不可?

总之,加班除了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而外,自愿工作加班,出自于自愿,公司是不予给加班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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