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我把自己的案件给你分享一下,2020年元月份到法院起诉。3月是4号正式立案,立案后法官给被告打电话不接,发信息不回。法官告诉我无法送达起诉通知书给被告。我说可以登报送达。后来法官又联系到被告。开庭的时候被告缺席,一个星期判决书下来了。法官用快递给被告送达判决书,被告拒收。
无奈我等了一个月于四月十四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七月六号执行局立案。执行法官向被告用手机短信送法执行通知书和如实申报财产令。法官给被执行人打电话不接,信息不回。完全一付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样子。法官利用查控手段冻结了被执行人微信账户。七月18号上午法官打电话给我说,被执行人联系到了。被执行款也转过来了。只要法官用心去办案。没有什么执行不了的案件。
不会的1、你被法院强制执行还款,法院只有权力冻结你名下的财产,你用父母身份证买车,车是在你父母名下;2、法院会进行相应的司法调查,你如果开的车不在你的私人名下的话,法院是没有直接权力给你进行司法处理的;3、你已年满18岁,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了,所以,物品的所有权问题你只需要交代清楚就可以了;4、债权人如果强行扣押你用你父母身份证买的车,你还可以通过你父母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要回属于你父母名下的财产。
会。法院查封车辆一般是因原告通过诉讼然后申请法院保全,或者是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
被查封的车辆,将在案件审理后进入执行程序,由法院评估进行拍卖,用以偿还所欠原告的债务。
赢了官司不代表就一定能拿回钱。找不到人,谁拿他也没办法。别说是借钱的老赖。就算是个杀人犯,找不到人也没么办?
即使你去起诉,法院也会明确的告诉你,你赢了官司也未必能够拿到钱。例如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毕竟我们的法院还是比较人性化的。
但是对于那些赢了官司,被执行人却玩失踪,法院也查不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申请人给予一定的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查找被执行人的出入地。
可现实生活中,作为申请人,能做的工作却很少,毕竟大家都有彼此的生活。都要赚钱养家糊口,也没有那么多精力去寻找被执行人,只能把希望寄托在法院执行局身上。
不过作为申请人。一时间找不到被执行人,确实心里很着急。谁也不愿意看到自己借出去的钱就这样打了水漂。
也不要灰心,法院会把被执行人列入失信黑名单,也会对被执行人进行布控。以及通过网络等手段,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例如。发生在我身上的一个真实案例。在这里分享给大家希望对你们起到一定的帮助。2016年,我把钱借给了一个朋友。约定时间是2016年年底归还。到了约定时间,借款人并没有规划欠款。而是玩起了失踪。
所有的联系方式,通通把我拉黑。犹如人间蒸发,即使我追到了他的老家,也没有找到他人。甚至在他老家还闹到了派出所。也没有拿到一分钱。
万般无奈之下。我只能选择向法院起诉。当然,从起诉到判决,再到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始终没有露面。
不过负责这件案子的执行官非常负责,通过被执行人的账户给我直接划扣了3000元。虽然是杯水车薪,但也让我看到了希望。
不过在接下来的两年里,始终没有被执行人的下落,我自己都觉得这个钱可能再也拿不回来了。可今我没有想到的是,法院却没有放弃对被执行人的追查。
直到2019年,法院在经历两次布控之后,没有抓到人的情况下,进行了第3次布控。证实这次布控使情况出现了反转。
被执行人在驾车,经过检查站的时候。被交警查出,是实行黑名单被执行人,然后移交到了法院,我也顺利的拿到了全部的欠款及部分利息。
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那么法院就有强制执行的权利。该案中,被执行人虽然无法找到,但是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汽车,那么法院有权在被执行人不到场的情况下依法执行。说的简单些,既然已经查封车辆,那么法院就有权进行拍卖,如果无法拍卖的,应该将该车辆交给申请人保管。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当然,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最难过的就是,既找不到被执行人,也没有财产可以执行,那么法院只能暂时中止执行,待情况允许后恢复执行。该案中,既然已经扣押财产,那么不影响法院展开执行程序。
法院判决书下来,如果你还是拖着不还,法院是有权扣留你的车辆的的
【每日讲法观点】民间借贷案件既然已经到了执行阶段,法院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辆车,由于车辆是动产,所在的位置不固定,法院在执行阶段一般只能去车管所进行查封。如果想要扣押车辆,必须要知道车辆的具体位置,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才能对车辆进行实际控制。
法院的执行法官对题主说的无法扣押车辆,并非从法律角度出发,而是基于现实的角度而言。
由于车辆是典型的动产,经常被开来开去又没有固定的地点,法院很难实际找到车辆具体在哪里,也就无法对车辆进行实际控制。
而如果法院想要扣押车辆,必须要找到车辆的具体位置,才能实施扣押的强制执行措施,因此在执行司法实践中,法院很容易就可以查封车辆,但却很难对车辆进行扣押。
法院查封车辆以后,被执行人也仅仅是无法对车辆进行买卖,但仍然可以实际控制并使用车辆,甚至将车辆租出去收取租金。因此如果想拍卖被执行人的车辆,必须要实际扣押才行。
被执行人的车辆很容易的就可以被法院查封,法院只需要向车辆管理所发出文件,要求车辆管理所协助执行即可。
但如果想要扣押,必须要能够实际控制车辆才行。这就要求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财产线索。很多人认为进入了执行程序以后,剩下来的事情就完全交给法院处理了,申请执行人可以不用操心,但现实情况完全不是这样。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是如果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可能会加快执行的进程,实现债权。
因此作为申请执行人,当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以后,还应当积极的协助法院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对于车辆这类的动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被执行人进行观察,了解车辆的经常停放点,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人民法院就可以对车辆实施扣押。
对于车辆之类的动产,实施扣押的前提必须要知道车辆的实际位置才行。而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法官一般都很忙,对被执行人又不了解,很难查找到车辆的实际位置。
作为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查找到车辆的经常停放点,并果断向人民法院汇报,请求执行法官实施扣押措施。
可以执行。贷款没还完,车辆可能会被抵押给银行,但车辆所有权仍是债务人的,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被法院执行拍卖。当然,即使执行拍卖,由于银行抵押权在先,拍卖款也应优先偿还银行贷款。是否会执行车辆,通常法院会根据车辆价值与贷款数额等情况考虑,由于车辆会贬值,如果拍卖后所得再偿还贷款可能不多,也许不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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