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股权转让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是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如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即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严格履行。未进行工商变更手续,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据此,股权转让人与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在没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的情况下,他们的之间的股权转让也就发生了法律效力。所以,股东之间,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虽然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但股东转让股权没有按期进行变更登记,工商部门只是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责令限期办理或被处以行政罚款,但并不能够否认新股东(受让人)享有的股权。股东变更登记其实只是工商部门对公司进行的一种工商行政管理行为,它本身只具有确认股权转让的功能,而不决定股权转让是否有效。工商登记只是种对外公示的行为,起到对抗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综上所述,工商变更登记与否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
问题是:股权转让协议书还能修改吗?
回答:可以修改的
股权转让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对内转让,就是股东和股东之间的转让,可以有双方规定转让内容,
协议书如果因为一些瑕疵想要更改,可以双方约定更改。也可以再行签订股权转让补充协议,明确发修改的条款内容并注明原协议与补偿协议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感谢邀请,我是西天蜗牛,80后小私募从业者,对私募/创投、法律、财务、保险均有涉猎,不敢说资深,浅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光是签署了入股协议,并未办理工商变更,在法律上不一定能被认定为股东身份。
按照题主的描述,应当在该公司成立之后加入该公司,签署了入股协议,但并没有说明是否已经缴纳的出资款/投资款,这里区分情况来分析:
1、投资款/出资款未缴
如果只是签署了入股协议,但并没有缴付出资款,同时也没有办理工商变更,此时应当是不具备股东身份。
相信,绝大多数的入股协议会约定在股东成分成就的时间,实践中,有些是先出资,后办理工商变更或者先出资部分,待完成工商变更后再缴付剩余出资。
完成不出资即办理工商变更的情况比较少见
更何况,您这边还没办理工商变更。
2、投资款/出资款已缴付,未办理工商变更
如果按照入股协议,投资人已经缴付了出资款,但是公司并未办理工商变更,虽然工商信息中并没有投资人的股东身份信息,但实质上已具备了股东身份成就的条件。
只是此时的股东身份尚存在瑕疵,需催促公司及其他股东尽快完成变更手续,甚至可以根据入股协议规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个人看法,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还望指正!好读书不求甚解,尤喜武侠、推理,欢迎朋友们相互交流学习
需要在协议中约定好转让对价及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并明确是股权代持(不需要办理股东名册变更及工商登记变更手续),还是需要办理股东名册变更、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以完成股东身份变更程序。
建议委托专业的法律人士帮你处理,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