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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拆迁有赔偿吗_拆除违章建筑,是否有补偿?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22:46:44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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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维权有套路;高额补偿有妙招

基于我国行政法律法规现行规定,违法建筑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依法予以拆除,未对违法建筑内的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完全不负有补偿赔偿的义务。但如果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已经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建筑强制拆除的,则属于违法强拆。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内的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负有完全的赔偿责任,对违法建筑本身则不负有赔偿责任。倘若由于历史原因,被违法强制拆除的建筑普遍没有用地、规划、建房手续或证件的,政府部门基于公平合理和尊重历史的原因发文可以参照征收集体土地时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进行赔偿的,则被强拆人可以据此参照征收集体土地时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得到相应的赔偿。

二、编者评析

违法建筑被违法强制拆除的,该强拆行政行为虽然违法,但由于被强拆人对违法建筑不享有合法的权益,因此属于行政行为违法,但未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形,故被强拆人不能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得到相应的赔偿。如果由于历史原因或政策原因,导致在征收拆迁范围的大量建筑没有用地、规划、建设手续或证件的,出于尊重历史,公平合理的原则,以及违法建筑建设人无违法之主观故意的考虑,被违法强拆人可以参照征收集体土地时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取得相应的赔偿。

看到过这种情况,住平房时家家人多房少,又没有严格的城管规化,特别是孩子大了结婚住房大多是加盖自建的,所以城市改造动迁时只要有单独户口居住的,按历史遗留,同样的给予了安值和补偿。而另有为得安值补偿赶建的是按违建无偿拆除了,我觉得还是比较人性化的,所以说违建是否会有补偿还是要看形成的历史原因和具体的情况及当地界定依据了。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由此可见,被认定为违建并罚款后不会再获得补偿款,但这并不意味着“违法建筑”不能获得补偿,因为大多数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其实并非违建,只是由于历史原因或者其他的原因导致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如果拆迁方以这些原因认定房屋为违法建筑,被拆迁人一定要警惕,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

1.房屋是2008年以前建造的

2.具有建筑合法性审批权限的政府部门同意的

3.1986年之前建造的农村房屋

4.在农村生产中的农村承包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拆迁人在拆除违章建筑时依法不给予补偿,并不意味着对拆除违章建筑使用的材料也不给予补偿。

在拆迁补偿中,要注意区分违章建筑和建筑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违章建筑按照有无土地适用权的标准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违章建筑,一类是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违章建筑。

然而违章建筑若出现在征地拆迁中,综合违章建筑的认定考量因素和处理原则,可以作如下处理:

1、第一种情况不属于违章建筑的范畴,属于因历史原因合法建造的房屋,可依《物权法》第30条取得物权,应当完全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

2、第二种情况属于在当事人无违法主观认识下客观上形成的存量违章建筑,如果自具体认定和处理时间节点往前计算在处罚时效内,按第《行政处罚法》第44条处理;如果在处罚时效之外,就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9条而不予追究,基于已经稳定的社会关系,应当完全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

3、第三种情况造成的存量违章建筑,当事人与政府均有过错。由于政府在行政管理关系中的地位处于强势地位,其过错程度也应高一些。在对该等存量违章建筑进行处理时,应当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予以适当补偿,比例可以考虑在标准赔偿额的70%以上。

4、第四种情况是在政府默许的状态下造成的违章建筑。对于政府应积极履责之行政行为,2年内采取以罚代拆、以罚代管等措施或者不作为也应推定为政府默许,其原因在于:①过错责任原则;②一事不再罚原则;对于这个情形造成的违章建筑,如果在处罚时效内,当事人应承担政府默许的举证责任,自然应当完全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如果在处罚时效之外,即为超过追究时效的存量违章建筑,理应按照第一种情况完全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

5、第五种情况系通过受让取得他人的违章建筑。对于该种情形的违章建筑具体认定和处理期间应从时间节点溯及至违章建筑的原占有人的“建成”之时。如果该违章建筑在处罚时效之内,应给予现违章建筑占有人以受让对价补偿,以填平补偿当事人的直接损失,使当事人遭受的损失降至最低;如果在处罚时效之外,也应按照第一种情况完全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

6、第六种情况为棚户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适当补偿为宜。

7、第七种情况系政府征收时违法吊销当事人证照造成事实上的违章建筑。当事人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5条等规定要求补偿及赔偿。

如果违章建筑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即使在拆迁时不就拆除违章建筑本身补偿违章建筑人,也必须考虑土地使用权对违章建筑人的财产利益。

无证房拆迁征收时候的是否给予补偿,这个话题可谓老生常谈。一到拆迁或征收时,大多数拆迁部门就先问“有房产证吗?”没有就是违建,不按照有证房屋给予补偿。有的老百姓争来争去,最后拆迁方给了都很少的建房材料款,有的直接什么都不给。所以无证房屋真的是违建不给拆迁补偿吗?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告诉您答案是否定的,即无证房在拆迁或者征收时未必不给赔偿,要分清情况,有的无证房应该和有证房屋一样得到合理的补偿待遇。

由于历史原因,没有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或因为当地特殊原因无法办理相关的权属证明,这在大部分城市及农村现阶段普通存在,就包括一线城市这类房屋也很多。计划经济年代,房屋要单位分配,而家庭人口众多,单位也没有能力全部分房。因此在70年代、80年代时候,好多人家为了解决住房困难,在单位分的房屋院子内自己建房,甚至有的单位还给员工在院子里盖房,那时政府不鼓励,但是也没有禁止,毕竟自建房也是给相关部门分担了一部分分房压力。

头几年一部很火的电视剧《贫嘴张大民的幸福生活》里就有因自建房邻居产生矛盾这一剧情。在农村也大量存在,村民建房想审批,却没有审批部门的这样的情况。大队直接说你盖吧,你自己的宅基地。这些都是历史遗留问题,不能“一刀切”认定为违法建设。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我们来看:“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该规定也明确,拆迁方在征收前进行调查,认定处理,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该给予补偿,充分说明无证房不能直接等于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北京英淇律师所孙曼丽律师曾代理过这样一个案件,某地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规定无证房一律不予补偿,这样的征收行为就是存在违法之处的,后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判决征收决定违法,要求征收部门对无证房认真调查处理。

其实在2005年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就有关于无证房要考虑历史因素问题,不能“一刀切”认定违建不给补偿。我们上级政府还是很正视历史及尊重历史的,也是充分考虑到被拆迁人的利益。不认定无证房拆迁待遇,往往都是拆迁公司为了自身利益,扭曲政策。

综上法律规定无证房屋并不是如拆迁人员所述就一定是违建,在做征收拆迁决定之前,相关部门就要对征收区域涉及的房屋进行摸底调查,要考虑无证房盖房的时间、建造时的相关规定以及是否存在相关部门不作为等因素来综合确定相应的安置补偿方案。总的原则在建房时候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虽然没有权属证明,但是应当符合拆迁安置补偿的标准给予补偿,而不应该区别对待。

两个时间点要求记一下,城市里无证房的时间点一般原则是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房基本可以认定合法建筑。

农村房屋一般是在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来认定建筑物的合法性。

提示这两个时间点不是绝对,只是个原则及保底时间问题,我接触案件有的地方政策认定2013年前建筑都认定为合法性。


希望这篇文章能解决您对无证房拆迁补偿问题的困惑,如有其它不解问题,可以留言或者来电探讨。

附相关法规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2、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第八条在取得拆迁许可前,拆迁人应当对拆迁范围内房屋情况进行摸底,区分有产权证与无产权证房屋。 对于未取得房产证但能够证明该房屋是合法拥有的,由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依法补偿;对于手续不全或者无产权产籍的房屋,应当经有关部门进行合法性认定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于存在产权或者使用权(承租权)争议的,应当通过民事诉讼后,按照诉讼结果依法补偿。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法》实施后,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以及临时建筑使用期限届满未拆除的为违法建筑。对违法建筑依据《城市规划法》及地方城市规划实施条例规定处理。《城市规划法》实施前违法建筑的认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充分考虑历史情况,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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