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该不该继承娘家土地_女孩不能继承家里的土地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23:04:43 人阅读
导读:外嫁女在娘家的土地一定要收回吗?征地拆迁补偿没有外嫁女的事吗?外嫁女的土地能不能收回,就要看在婆家是否取得了土地承包权,如果在婆家没有重新取得土地承包权,娘家的...

外嫁女在娘家的土地一定要收回吗?征地拆迁补偿没有外嫁女的事吗?

外嫁女的土地能不能收回,就要看在婆家是否取得了土地承包权,如果在婆家没有重新取得土地承包权,娘家的土地就不能收回; 如果在婆家又重新分到了土地,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权,娘家的土地就必须收回,一个人不能拥有两份土地,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还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这些规定,出嫁女在新居住地没有重新取得土地承包权的,原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土地承包权。这就充分说明,这个出嫁女的土地在娘家,到婆家后没有重新取得土地,那娘家的这份土地就应当保留。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在娘家有土地的妇女,也已经30多岁了。单干后出生的新生农民妇女,恐怕婆家娘家都不会有土地。如果在娘家已经取得土地了,一般的在婆家都不可能取得土地。因为第2轮土地调整,政策是大稳定小调整,生不增死不减。所以在娘家的土地一般都没有调整。事情已经过去30多年了,现在又提出了这个问题,已经是个没有意义的问题了。现在关键的问题是,征地拆迁的补偿怎么办?这才是当前需要讨论的关键问题。
既然出家女的土地在娘家,娘家的土地如果是被国家征用,那这个补偿款就应该按照被占用土地面积多少,分配给这个岀嫁女。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唯一条件,国家也是为了农民的生活,才把土地承包给农民。农民的土地被征用了,国家就要根据土地数量给予补偿。人家分到了这个土地,这个补偿就应当归人家所有,这是没有其他疑议的。

谢谢激请,出嫁女户口迁出还能迁回来,国家政策是增人不增地,去人不去地,子女有权继承父母流转下来的宅基地和承包地的权力,如果你父母都是五保,国家政策子女就不能继承父母的土地和宅基地了。

回答,不该收回,因为国家明文规定,土地三十年不动,谁要收回这份土地,就违背了国家的政策,生的不给,死的不去,土地确权刚刚结速,确权证书已发放到农民手中,在证书上注册清清楚楚,有图纸,有试制,你家几口人,分几块地,长宽尺度,是长形,方形,还是零形,是三角形,土地的试制,南靠张三,北靠李四,东靠王二麻子,西靠木头六,对于土地确权,他们做了精心细致的操做,不能马虎,因为土地三十年不动,是长期的,防止以后别产生纠纷,农户对于确权土地签字化牙按指印,但是对于小姑娘出嫁,土地不能收回,还有小姑娘安种庄稼,有他使用,有他管理,没有他买卖土地的权力。

完全没有任何问题,这是因为宅基地,承包地确权后,在近40年时间里不准改变,不准调整,不准收回,这是属于你们家的使用权,你完全有权力继承它们。

而且承包土地中也有你的一人份。

不管女儿是否出嫁,只要和父母没有断绝关系,并且尽到应有的赡养义务,没有虐待老人很严重,女儿就有父母的继承权。

首先要看父母是否立下了遗嘱,如果立下遗嘱那么法律尊重人的意愿,按照遗嘱处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出嫁的女儿也是遗产继承人。是否有继承权不是看女儿是否出嫁,而是看是否尽到赡养义务,有没有被剥夺继承权。

仅从从法律上,出嫁的女儿是有继承权的,不过搁我们那农村,财产基本由儿子继承,毕竟父母的养老都是儿子承当的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是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的,可以继承的只是父母房屋的所有权,这一点,必须明确。所以,出嫁的女儿是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的。

长期以来,在人们的意识里,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闺女出嫁以后,就属于外人了。其实,这是封建思想在作怪。不管是儿子还是女儿,在继承父母遗产方面的权利是均等的。所以,出嫁女也是能够继承父母在农村房屋所有权,只不过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些具体的情况,要分别来对待。

娘家没有兄弟姐妹的

有的出嫁女在家里是独生子女,娘家没有兄弟姐妹,像这种情况,父母在农村的房屋理所当然由女儿继承,没有到期的承包地的经营权也会由女儿接手经营。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父母房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变相由女儿继承。

娘家有兄弟姐妹的

过去农村,一般的家庭都不止一个子女,像这种情况,父母的遗产就会由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作为父母的女儿,和儿子一样享有继承权。我国的继承法当中具体的规定提到,如果继承遗产的继承人是处于法律上面所规定的同一个位置,那么遗产的分配是要平等分配的。儿子和女儿都属于同一个位置的合法继承人,所以对于父母的 房屋的继承使用方面,女儿和儿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利。

如果出嫁女没有尽到相关的赡养父母的义务而遗弃了父母,或者是有严重虐待父母的行为,就失去相应的继承权

农村有很多不孝顺现象,街坊邻居提起来都会指着脊梁骨说,某某人的闺女是个生分崽子。也就是说,有的做女儿的在平日里,父母在世的时候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或者是父母在世的时候,曾经虐待老人而被兄弟姐妹们谴责,相互间互不登门。等到父母去世后,又要继承遗产。像这种情况,就失去了她的继承权,是无权继承父母在农村遗留的宅基地上的房屋的。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我们作为子女的无论什么情况下,都应尽到赡养义务,这是做人最起码的要求。只有对得起良心,在父母百年之后,才能够心安理得地继承父母留下的遗产。

在我国,男女平等享有相等的合法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对于妇女,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对于继承方面的问题,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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