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您好!出现工伤事故以后,除了劳动能力鉴定为1-4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外,其余赔偿责任由工伤保险基金和企业共同承担。
一:一般伤情
医疗费(工伤基金支付) 工资、福利(停工接受治疗期间,原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4个月。单位支付。)
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停工留薪期间,单位支付。) 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的70%计算,单位支付。)
交通费、住宿费(医疗机构证明的、经办机构同意的、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按因公出差标准计算。单位支付。)
康复性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费用(国家规定标准、基金支付。)
二、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十级享受的待遇各省区有差异,以成都市为例。
企业未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劳动者万一发生工伤事故,肯定是由用工企业承担所有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这其中包括所有的在住院医疗期期间所产生的误工、治疗,看护,营养补助等费用,还有劳动者在工伤治疗期间以及康复期间,用工企业必须要按照伤者正常的工资标准发放给工伤人员,如果在工作中发生了因伤而亡的事故,就必须要按照国家出台的最低赔偿标准经协商后予以赔偿。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工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有购买工伤保险,那用人单位可以由工伤保险赔付。
有的人可能确实不了解法律法规,觉得自己在工作中受伤了,可能是自己原因造成的,因此自己就不了了之了。比如我们在日常交通事故中,都会划分谁的责任多、谁的责任少,工伤是这样的吗?
“工伤”是我们口头的一个说法,是不是工伤不是自己说了算,而是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我们万一发生工伤或者疑似工伤,应当抓紧下工伤保险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只有工伤认定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结论书才具有法律效力。
实际上,工伤既包括因工受伤,也包括职业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七大类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是我们大家最熟悉的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很多人可能不明白,实际上我们进入工作场所以后,为了工作准备换件衣服被砸到脚都有可能是工伤。只要是必须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都可以。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比如,劝阻顾客的一些不良行为遭到暴力伤害。
(四)患职业病的。千万不要对职业病有误解,认为我们长期看电脑引发的颈椎病就属于职业病。实际上职业病是指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像销售人员、入户维修人员,主要还是工作原因,导致的事故伤害。这一条并不限定工作场所,比如安装空调的工作人员。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一点有一条非常重要的信息,就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认为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实际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有三类情况可以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不属于工伤,但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即使是职工本身就具有的疾病,跟工作没有关系。一般可以理解为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所以,也存在一定的争议,比如49小时死亡算不算?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即使不是你的工作,只要你是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受到伤害。比如,制止小偷、匪徒受的伤害就属于工伤,这种行为可能很多人想不到。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这一点没的说,照顾革命伤残军人是应该做的。
工伤是一种状态,只要认定了工伤就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如果不够条件,就认定不上工伤。
相关工伤认定条件中跟本人责任有关系的一条,是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所以,发生工伤事故以后抓紧去申请认定吧。只要认定上工伤,就可以享受到工伤报销待遇以及其他后续待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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