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笔者认为,这需要根据出资情况,分情况讨论:
一、购房款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
在夫妻之间没有约定财产制度的情况,婚后夫妻双方的工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的话,无论房产登记在谁名下(也就是房产证,现在叫不动产登记证书,上写谁的名字),该房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法律的角度上,是没有任何区别的。
二、购房款是由夫妻一方父母全资支付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可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呢?这种情况,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很可能会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不结婚也得住房,只要买得起就买,和结不结婚没关系。
结婚意味着一对男女要从各自的家庭独立出来,组建新的家庭。既然是新家,很多姑娘不愿意在出租房里开始新生活是可以理解的。
现在的房价对于一般家庭而言,全款买房的可能性并不大,甚至首付也不容易。所以结婚一定要买房吗?现实来说真不一定了。
《婚姻法》规定结婚后,夫妻的财产是共同财产。在新的解释里,婚前一方的财产永远属于那一方。
所以从现实的角度来看,我倒觉得结婚后买房更恰当。一方面,双方共同努力建设自己的家庭;另一方面这样房子就是共同财产了,不存在加不加名,房子是谁的问题了。
在婚姻里,女性确实占据了相对弱势的地位,因为要生孩子。生育对职业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所以女性希望多点安全感,或者说叫保障。
但婚前买房,如果是全款,婚后男方肯定不愿意加女方的名字。同样女方名下的房子也不可能加男方的名字。
如果贷款买房,还是婚前财产,但却要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就相当于这房子我花了钱可是和我没多大关系。加名?那又是一番斗智斗勇。
以前的兄弟姐妹多,结婚前谁多要东西谁占便宜,谁不要谁吃亏。可现在基本上都是一个孩子,如果男友家庭条件不好,姑娘多要,他就得去借钱,借的钱还是他自己还, 也就相当于姑娘还了。
萧山的那位姑娘,完全可以把家里买车的钱掏出来和男方一起贷款买房,写两个人的名字,让男方父母稍微多掏点,婚后贷款也能少还点。
事实上大家都沉浸在这件事的情绪里,没有算细账。买房子400万,虽然规定首付可以是80万,但小伙子肯定贷不了320万的款,估计最多能贷款100万。
也就意味着贷款买房,男方出300万,姑娘出50万,贷款50万,姑娘就有一半的产权。男方父母的养老钱也留下了。这不是皆大欢喜吗?
为什么要闹到这样的地步呢?
可能我因为又穷又老,理解不了现代新潮小姑娘的想法吧。摊手。
直接去办理就可以了 房产证办在谁的名下,是看你当初买房的时候,买房合同是谁的名字,房产证就办在谁的名下。 这个房子是你婚前全额买下,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家肯定就是你一个人 的名字吧,那么你直接带着买卖合同去办理产权证,肯定只是你一个人的名字了。 反之,如果你想添加上你配偶的名字,也还是必须先办理出你一个人名字的房产证,然后凭借结婚证再添加你配偶名字上去。
不可以,要么你离异,房贷银行按揭时夫妻只有一方在现场签字不符合银行规定、房贷不会成功;必须夫妻双方一起出面或公证委托他人出面代签字银行审查无误后才能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在签订购房合同第一个要求结婚证复印件(双方到现场签子)、离婚证复印件或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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