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这个问答提得好,只有明白人才能提出这样的问答。因为虽然破产和注销都属于经营主体退出的重要形式,但是二者有本质的区别!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现实工作中的实际经验,笔者总结了破产与注销主要有以下8点区别,也希望大家在评论区踊跃发言斧正和补充!
破产多发生于资不抵债或者拒不履行偿债责任时;而注销的条件没有法定限制和强制性,通常实际控制人认为有退出的必要时,均可以做出注销的决定。
由于破产触发的条件因素,破产清算突出的是变现资产,主要以清偿债务为目的;而注销清算虽然也有偿债环节,但很多时候注销的经营主体,其部分资产特别是货币资金就能够偿清债务,强制执行没有破产清算的的力度大。
破产清算组的成员对人民法院负责,而不是对破产企业股东会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破产清算组成员有明文规定其特点和聘任原则:临时性、专业性、确定性(人员最终由人民法院确定)、无利益关联性、不称职随时可变换性。
而注销清算组对注销主体股东会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一般由注销主体确定人选,聘任的原则没有强制性,突出把债务还清就罢的原则。
破产主要有人民法院受理;而注销由注销主体向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破产体现的不是全部债权人都能获得清偿,注销只有在清偿完所有债务后方能办理注销!
破产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也有破产企业向人民法院主动提出申请的,但是总体而言,其主动性不强,多为被动接受破产的结果;而注销通常情况下,实际控制人有退出的主动意愿,且需要经营主体向主管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才能办理注销!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经营主体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主体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而注销主体的高管,没有破产主体高管那些限制和禁止事项!
破产受理仅针对法人主体和有限责任的主体(关系重大民生的主体除外);注销面向所有经营主体!
1、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破产主体自行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由人民法院受理;(特别提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等、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体户等、关系重大民生的不予受理)
3、破产企业和债务人的调解和整顿;
4、破产清算;
5、破产清偿(法定清偿顺序略)
各类注销的流程有别,难易程度不一。本文重点说说一般经营主体注销的概述!
一般公司法人主体(个体户可参照,流程比法人注销简便)的注销:
1、清税
通俗的讲,就是找主管税务机关,将未交的税款全部交了,没有申报的事项补充和按期申报完结。同时,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查账的,注销主体需要提供最低3年的会计信息!包括社保无欠费证明。(同时,登报注销公告)
2、注销清算
清理注销主体的资产和债务。一般先将债务清偿完,有剩余资产的按照公司章程分配给股东,有涉税事项的在清税的时候必须完税。出具清算报告,注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文规范!
3、销银行账户
依照银行的流程,填表即时就能销户。中小企业一般都没有钱啦,哈哈哈!
4、登报45天,携带报纸、清税证明、社保无欠费证明、销户资料、清算报告、所有的章、所有的证照到主管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销,顺利的当天办理完结!
1、单纯是撤消上海指定的话,是保留了原券商的资金台账,也就是说可以用原来账户登录系统操作,只是只能交易深圳的股票。
2、销户就是将资金台账全部销掉了(包括撤消上海指定,转托管的) 销户后用不了原券商的系统。撤回就是收回来,撤销是收回来不要了,注销是只注明不要了。
注销指的是以前具有这种资质的,现在由于不在具备这种条件,而取消这种资质。或者经本人申请而不想拥有这种资格,或者没在规定时间注册或不满足注册条件,资格将被注销。
注销后可马上考试获得。
撒销是本来不具备资格的,但是由于某种原因错误的给予了资格,因此要把错误纠正过来,把原来错误的决定撤销。或者因违法犯罪,使原来符合的条件变成不合条件而被依法撒销。
撒销后几年内或终身无法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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