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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死刑存废的看法_我对我国死刑制度的看法?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05:18:38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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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是维护社会治安,维护公序良俗的,不取消死对犯罪是打击和限制。一不取消死刑,体现整个社会对作恶者的恨,对被害者的同情,这符合我国的传统道德理念。二不取消死刑,...

法律是维护社会治安,维护公序良俗的,

不取消死对犯罪是打击和限制。

一不取消死刑,体现整个社会对作恶者的恨,对被害者的同情,这符合我国的传统道德理念。

二不取消死刑,可以限制作恶者行凶时穷凶极恶,无底线伤害被害者。对作恶者的作恶行为所有限制。

三不取消死刑,死刑犯者必被诛。真正做到惩恶扬善,有利于法律的公平公正。

取处死刑,是罪犯犯极刑是鼓励。

人变坏有小恶、大恶、极恶。如取消死刑,作小恶和你大恶的人,就要考虑作极恶了,因为杀人比小偷得来的好处要多得多。杀了人,还能活着,并且在狱中可以得到优待。这将鼓励善良的人变坏,好人变成恶人。

中国的刑法是根据犯罪的轻重来量刑的,如取消死刑,极恶的犯罪行为就没有相对应的处罚手段。对受害者及家属,还有善良、守法的人们是不公平的。

国家没有取消死刑,是根据中国国情作出的。不是对死刑犯的处罚。

杀人犯判不判死刑,这个问题从现在的国情来看,我因为不判死刑为时过早,因为人们普遍素质有待提高,杀人偿命这句话在现实生活中是很有份量!

目前中国废除死刑还没有具备这个条件,在相当一个时期内也不具备这个条件。我们国家现在的政策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在保留死刑的同时,我国始终致力于不断建立和完善保证死刑判决慎重和公正,保障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相关制度。

  可以肯定的是,废除死刑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因为社会的发展决定了刑罚的惩罚性由重到轻是一种历史的必然。在这个意义上来说,保留死刑与废除死刑之争,实际上是应当何时废除死刑之争。我国新旧刑法都规定了死刑,刑法理论也赞成现在保留死刑、暂时不废除死刑。因为在现阶段,手段极为残忍、方法极为野蛮、后果极为严重的犯罪还大量存在,一些犯罪分子气焰相当嚣张、屡教不改,只有保留死刑,才有利于抑止这些极为严重的犯罪,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法益;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形势明显好转,但社会治安状况没有根本好转,不安定因素还大量存在,保留死刑有利于警戒社会上的某些不稳定分子以身试法;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期阶段,人们传统的生命价值观念、法律观念要求保留死刑,符合社会心理的需要。国外确实有一些国家废除了死刑,但离开中国的国情盲目照搬国外废除死刑的做法,并不可取。对死刑的评价不能离开本国国情。我们既不能立足中国的国情指责他国废除死刑,也没有必要因为有人立足他国国情或假借人权之名指责我国保留死刑,便对保留死刑产生抵触感或不安感。

  但是,保留死刑决不意味着可以滥杀、错杀。坚持少杀、防止错杀同样既是国家一贯的死刑政策,也是人们的共识。因为我国对犯罪人一贯采取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方针,大量适用死刑违背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以至最后消灭犯罪,而不是简单的从肉体上消灭犯罪;死刑的大量适用,不利于尊重人的生命、人权保障等价值观念的形成和增强;犯罪现象错综复杂,犯罪原因多种多样,大量适用死刑并不能充分抑止各种犯罪;死刑存在消极作用,过多的适用死刑会引起恶性案件的增加。孟德斯鸠讲过:“在俄罗斯抢劫和杀人的刑罚是一样的,所以抢劫者经常杀人。他们说:死人是什么也不说的。”孟氏的话虽不是醒世警语,但也值得我们深长思之。如果对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故意杀人犯一律判处死刑,那么某个人基于某些特殊原因故意杀人后,他便成为“自由人”,因而往往连续杀人。另外,由于死刑是剥夺人的生命的刑罚,生命一经剥夺便不可能恢复,故必须杜绝错杀,而少杀、慎杀也有利于防止错杀。最后从法律上与实际执行上完全废除死刑。现阶段,废除死刑虽不可能,但是改进死刑立法,严格死刑适用各项条件,减少死刑罪名,进一步限制死刑的适用,则是我们应当而且能够做到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可以适用死刑的犯罪主要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故意杀人、抢劫杀人、绑架杀人、强奸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严重的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此外,我国刑法对极少数特别严重的走私、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也保留了死刑。现阶段对这些犯罪规定有死刑,主要是考虑到:首先,我国先阶段正处在发展时期,是刑事犯罪高发期,其追严重暴力犯罪、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居高不下。这些犯罪对公民以及社会造成及其严重的危害。如暴力犯罪剥夺了公民的生命,严重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危害了国家经济秩序,严重地破坏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新和公信形象。其次,虽然近年来我国司法界、理论界以及其他社会各界关于死刑制度的思想观念和认识不断发展变化,但我国死刑制度已有4000多年历史,死刑已深深地植根于国民的意识中,民意调查表明,各界仍普遍赞成得上述犯罪使用死刑。90%的公众要求对罪行及其严重的经济犯罪和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再次,对这些犯罪,死刑具有最大威慑力,并且最有利于预防犯罪的发生。最后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还保留了死刑制度,这反映出对于死刑的存在问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国家政策层面,都存在较大争议,各国应当根据国情做出选择。

  在保留死刑的同时,我国始终致力于不断建立和完善保证死刑判决慎重和公正,保障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相关制度。我国刑法严格限定的死刑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即死刑只适用于罪行及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并且规定了严格的适用和核准程序,我国刑诉法得保障可能判处死刑被告人的辩护权等权利做了充分,具体的规定,全部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也即将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我国还独创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对于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犯罪人和减少死刑适用发挥了重要作用。刑法还规定,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些制度有效地保证的严格控制死刑适用。

  当前,学术界及其他一些社会人士已经在讨论我国是否应当以及何时废除死刑的问题,但主流的观念仍然认为,中国目前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现实条件。在这一问题上,我们的基本立场是,与其他问题一样,对于死刑制度,我们也从不拒绝改革,关键是要符合中国国情,要真正起到促进保障人权作用.

从哲学的“首尾相呼”观念来说,事物的起始与终结状态总有某一程度上的相似性,就像人生于无助,也死于无助。

人类也一样。

在人类的最原始阶段,由于生产力太弱,必须联手在自然之中求得生存,因此死刑在当时是不可能存在的。

随着人类发展,有精力处理自己的事情,应次孕育出死刑,也是满足了人类惩恶扬善的欲望(其实这也是处于罪恶)。

终于人类有了宗教,有了更高层次的人性,有了博爱,也就能够原谅一切罪恶了,并以教化感之,就像耶稣一样。

不得不承认,西方的更高人性发展更好,应此也较早废除了死刑,也许是因为耶稣吧。

相信中国继续发展也终有那一天,那时人性使然!

我的观点是经济类犯罪、职务犯罪等不危害人身权利的废除死刑,危害人身权利的犯罪继续保留死刑。死刑的存在对威慑犯罪分子、教育人民群众、抚慰被害人及其家人还是有很重要的作用。

我一直坚持不应该废除死刑这样的观点。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看过一个电影,东京审判那里有一句台词,对死刑这个问题阐释的非常透彻,我们要是面对最穷凶极恶的罪行,没有死刑来进行威慑的话,就为着我们没有对罪行进行最彻底的防范,没有进行最彻底的杜绝。

不管死刑正确与否,长时间以来都坚守着人类社会道德的底线,大家都知道,最恶毒的犯罪一定要用死刑来威慑,只有这样才能够形成一个没有人敢于触碰的红线。在中国传统思维当中有一句话大家想必都很熟悉,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一个天经地义的说法,如果杀人者不能够得到对等罪责的惩罚,那么法律的意义又在哪里呢?

我知道国内很多法律工作者都在用自己的力量去推动废除死刑,不过我想说的有两点,第1点是在现在中国的法律体系当中,废除死刑真的那么急迫吗?在我们还有必要继续对社会进行净化的时候死刑仍然有作为辅助手段的必要性。第2点是很多法律工作者对于废除死刑的态度已经近乎于执念,并没有考虑应不应该废除死刑和为什么要废除死刑,只是执念的想要废除死刑,这样的观点有点太过极端了。

一般说乱世当用重点,现在虽然不是乱世,但是对于一些乱象,乱局仍然应该用人类最为极端的方法来处置,比如说面对那些贩毒等,中国社会进行非常恶毒的摧残的犯罪,我们只有用死刑才能有效地震慑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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