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依据此规定,口头遗嘱属于附解除条件,即在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的口头遗嘱即被解除。对于这个问题,需要看具体的情况,因为按照法律规定,我们国家的遗嘱形式有五种,分别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还有录音遗嘱。这五种形式都是法律所规定的和认可的。
所以口头遗嘱是有效的,但是关键是订立口头遗嘱的时候,法律规定了一些特殊的条件,如果符合这些条件,例如才能够有效,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那么口头遗嘱无效。
既然是口头遗嘱,就说明订立遗嘱的时候没有办法或者没有时间再去写详细的书面遗嘱了。这种情况是十分危急的,比如,病人已经病危,这个时候如果不马上立口头医嘱,可能病人就去世了,所以这个时候你是不可能让他再手写遗嘱的。这时候是可以立口头遗嘱的。
而且立口头遗嘱的时候必须要有两名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可以,所以只有符合这些条件遗嘱才能够生效。
而且当病人已经转危为安,可以有能力订立书面遗嘱的时候,要及时补订书面遗嘱,如果不补定的话,之前的口头遗嘱也是作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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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有效吗?如果只是你一个人在场,别无他人,那是不会生效的,你说了別人也不会相信。如果你父亲留遗嘱时,除你之外,还有其他两三人在场,这两三人可作证明,这样遗嘱就会生效。或者当时有录音也可生效。
这个问题还是有一定的法律技术含量的。
首先,这里面包括两个问题。
第一个就是老人把房子已经过户给了孙子是什么样的一种法律行为?
按照题目当中的说法,如果老人能够把房子过户给孙子,说明过户的这种行为应当是发生在老人生前,那么老人生前把房子过户给孙子,无非是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赠予,一种就是买卖,但是不论是哪一种,既然房产已经登记在孙子名下,那么房屋的所有权就已经变更为孙子所有,所以该房产就不再属于老人的遗产,即便老人去世,该房产也不会作为老人的遗产进行继承。
第二个问题就是老人再订立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
对于这个问题要分两个方面考虑,首先我们先不考虑房屋的产权在谁名下,先看一下口头遗嘱的效力问题。
按照法律规定,我们国家的遗嘱有五种形式,分别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在这四种遗嘱里面,除了口头遗嘱以外,剩下四种都是书面形式的遗嘱,只有口头遗嘱是没有书面的,所以这就代表口头遗嘱订立必须要符合一定的紧急性。
比如,有的人已经病危了,没办法写字,才可以立口头遗嘱,而且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可以。
所以首先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是非常严格的,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立的。
第二个就是如果房产已经在孙子名下,本身也不存在继承的问题,所以即便口头遗嘱形式没有问题,但是由于所处分的房产不属于老人的遗产,也会被归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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