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属于什么税类_什么是消费税?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15:28:20 人阅读
导读:价内税是价外税的对称。税金包含在商品价值或价格之内的税。是依税收与价格的组成关系对税收进行的分类。在计划价格条件下,价内税形式可直接调节企业利润,因而成为国家调...

价内税是价外税的对称。税金包含在商品价值或价格之内的税。是依税收与价格的组成关系对税收进行的分类。在计划价格条件下,价内税形式可直接调节企业利润,因而成为国家调节生产引导消费,体现产业政策的主要手段。消费税是价内税,对于企业来说,消费税的应税销售收入中包含应纳税额,销售成本中一般也含应纳税额,缴纳的消费税要作为收入的抵减计入利润表中,因此,消费税的计算与缴纳,均与利润表有关。这与作为价外税的增值税不一样。增值税的应税销售收入中不含销项税额,销售成本中一般也不含进项税额,缴纳的增值税当然也不能作为收入的抵减计入利润表中,因此,所有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均与利润表无关。

应交税费属于负债类科目。

咱们日常在超市买东西,支付的都是含税价,所谓含税价,所含的都是增值税,只有部分消费品才是即含增值税,又含消费税。

增值税是价外税,只有增值税是价外税,增值税额=不含税价×增值税税率

含增值税的表示:我们购买117元的商品,其中17元是增值税,100元是不含增值税的价格;

如果你购买的是含消费税的商品,比如:化妆品、金银首饰、小汽车、汽车轮胎、烟、酒、烟花爆竹、木质一次性筷子、高尔夫球具等等,价格就是即含增值税、又含消费税。

消费税是价内税,消费税=不含税价÷(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区别与联系:

1、消费税是价内税(计税依据中含消费税税额),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税依据中不含增值税税额); 两者都是流转税。

2、消费税的绝大多数应税消费品只在货物出厂销售(或委托加工、进)环节一次性征收,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不再征收。增值税是在货物生产、流通各环节道道征收。对从价征收消费税的税应税消费品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额的税基是相同的,均为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3、消费税是增值税的配套税种,它是为适应建立以增值税为普遍调节税种,对生产经营环节实行普遍征收,辅之消费税作为特殊调剂税种,选择部分消费品(香烟,酒类,化妆品,高档轿车等),实行交叉征税的双层调节机制的流转税而设置的一个新税种。

4、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的税种,中央收取75%,地方收取25%。但交增值税的时候是交到国税,然后由国税划拨25%给地税。消费税是中央税种,全部归中央所有。

财产税类。包括10个税种:(1)房产税;(2)城市房地产税;(3)城镇土地使用税;(4)车船使用税;(5)车船使用牌照税;(6)车辆购置税;(7)契税;(8)耕地占用税;(9)船舶吨税;(10)遗产税(未开征)。这些税种是对纳税人拥有或使用的财产征收的。

车辆购置税是针对购买规定的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其征税对象是规定机动车的购买者,即消费者。目前,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至于汽车消费税,并没有单独的“汽车消费税”税种。而是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有“小汽车”,分为“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和“超豪华小汽车”。其征税对象是销售者,而不是购买者。其中,“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的征税对象为生产企业,“超豪华小汽车”的征税对象是零售企业。

  一、定义: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属于流转税的范畴。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二、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三、征税范围:   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摩托车,小汽车,电池,涂料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四、特点:   1、消费税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消费税以税法规定的特定产品为征税对象。即国家可以根据宏观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的要求,有目的地、有重点地选择一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以适当地限制某些特殊消费品的消费需求,故可称为消费税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   2、按不同的产品设计不同的税率,同一产品同等纳税;   3、消费税是价内税,是价格的组成部分;   4、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以及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征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X适用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X单位税额。   5、消费税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   6、消费税税收负担转嫁性 最终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简单地说,就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是世界各国广泛实行的税种。根据荷兰克劳森教授搜集的129个国家和地区的资料,没有开征消费税的不到10个。消费税在开征国和地区税收收入总额中占有相当比重,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大多以商品课税为主体,而消费税又是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地位尤其重要。19世纪以来,由于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直接税制的发展,消费税占各国税收收入的比重有所下降,但因其具有独特的调节作用,仍然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目前,美国、英国、日本、法国等主要发达国家均对特定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

我国的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中设置的税种。它由原产品税脱胎出来,与实行普遍调节的增值税配套,对某些产品进行特殊调节。新中国成立初期征收的货物税、20世纪50年代征收的商品流通税和1958年9月至1973年征收的工商统一税以及1973年至1983年征收的工商税中相当于货物税的部分,1983年至1994年征收的产品税,其中部分说目相当于消费税性质,只不过一直未命名为消费税,或没有单独成为一个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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