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首先要纠正一下题主的用词。在我国,检察院是没有量刑的权力的,检察院只能向法院提量刑建议,至于如何定罪,定什么罪,需要判什么刑罚,这些是法院独有的权力。
目前我国司法体制下,刑事诉讼中,公安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判。
公安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在侦查中掌握相关证据材料,坐实这些证据,然后将这些证据连同起诉意见书移交给检察院。
检察院接到公安移送的起诉意见书及证据相关材料后,经审查案件有程序或实体上的问题,检察院会发回公安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案件没有什么问题,检察院就会决定起诉,此时检察院会制作起诉书,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检察院一般在起诉书中建议量刑的幅度,也有些是单独的出具量刑建议书,建议法院量刑的幅度,但是这些都是建议性质,供法院定罪量刑作为参考。
法院在接到检察院起诉书及材料后,经过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时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并经过辩护律师辩护后,如果法院采纳辩护律师辩护意见,法院会酌情减少或免除相应的刑罚,如果不采纳辩护意见,那么基本上按照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的幅度量刑。
总之,检察院是向法院提起量刑建议,该量刑建议对法院定罪量刑具有很强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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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和量刑建议一起交到法院,说明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检察院起诉,下一步就要接受法院审判。
法院会根据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酌情确定判刑几年。1、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可以作为法院量刑的参考,并不是说法院一定要按检察院的量刑来判决。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影响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2、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出入不大。这是因为两家司法机关适用的法律是一样的,对案件的考量也比较准确。
3、如果法院判决与检察院的建议有较大的出入,检察院可以行使司法监督权提起抗诉,但对于最终的判与检察院的建议有较大的出入,检察院可以行使司法监督权提起抗诉,但对于最终的判决结果,还是由法院决定。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量刑建议的内容、量刑建议的方式以及量刑建议的变更问题,为规范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提供了依据。
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席法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量刑建议书中一般应当载明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人民检察院以量刑建议书方式提出量刑建议的,人民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将量刑建议书一并送达被告人。
法院不一定完全根据检察院起诉的量刑建议来量刑。量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法就其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法院自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一般两个月之内宣判。 《刑诉法》规定法院审理期限: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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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但是现实中绝大部分的刑事案件,法院都是根据检察院的起诉和意见,决定判决的。
可以这样说,绝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都是检察院说什么,法院就判什么,为什么?
因为法院一般针对案件都不会自主的去调查取证的,调查取证都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办的事。
就如同一家公司一样,法院就是总经理,检察院就是部门主管,而公安机关就是跑业务的。
跑业务的跑到了业务,然后交给主管审核,主管觉得这业务可以做,然后交给总经理批准,而总经理签字批准了,就执行这项业务。
所以至始至终,总经理只是根据主管的汇报来判断的,而不可能让经理自己去跑业务吧。
所以,法院同样如此,检察院提交起诉后,法院审核起诉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如果确实充分,那就没什么好纠结的,根据检察院的意见和开庭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就判了,一般检察院不会搞错的。
因为像一些犯罪率比较高的城市,一天一个法院要审理几十或者上百个案子,法院哪有那么多闲工夫听你扯的?
而且一些简易程序的案子,开庭到结束也就一两分钟的事情,不听检察院的,难道听犯人的?
每天要判几十个案子,哪有那么多闲工夫和法力资源去一个个的仔细的琢磨的?
如果嫌疑人觉得判错了,还会继续上诉的,而二审法院和检察院,就仔细的多了,不过如果检察院没毛病的,还是根据检察院的意见来
检察院不具有审判功能,不能对案件作出判决,但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意见,你说的两个半月应该属于量刑意见,量刑意见最后法院是否采纳应由具体办案法官通过审理,根据实际情况,最后作出判决,当然了,如果人民法院的判决,同检察院的量刑意见差距巨大,检察院认为判决不合理,可以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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