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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最低立案标准_诽谤罪的立案标准?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10:40:59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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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诽谤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

一、诽谤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满足下列条件的即构成诽谤罪: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诽谤罪的立案标准是:

1、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

2、侮辱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二、诽谤罪怎么赔偿

赔偿涉及到民事问题,具体的赔偿标准是根据精神受到损失的情况来确定的。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七种情形应予立案: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刑法》第246条对诽谤罪进行了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该罪只有被诽谤人亲自向人民法院控告的才能受理,否则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诽谤,最关键的三个点无外乎:(1)什么是捏造事实;(2)什么是情节严重;(3)什么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下面一一展开论述:


一、什么是捏造事实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将“捏造事实”类型化为3种行为方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一)捏造事实并散布

第一种方式即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这一种形式是指,行为人本人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亲自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本人捏造事实后,雇佣他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二)篡改事实并散布

第二种形式即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在实践中,“篡改”一般包括歪曲、放大、渲染等三种方式。对于歪曲,比较好理解,就是故意改变事实。对于放大和渲染,则需要通过放大或渲染达到了篡改的目的,一般要求达到实质性改变事实的程度。


(三)明知虚假事实而散布

第三种方式即是,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该种方式首先应该存在虚假事实,其次,也是最为关键的是,行为人应该“明知”是虚假事实。刑法上的明知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知道”,即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知道,可以直接认定构成“明知”。二是“应当知道”,即根据证据推定行为人知道。对于推定“应当知道”,应该结合实际情况以证据为基础进行判断。在网络实践中,一般网民对于所转发信息的真实性应该负有一般注意义务,但是一般网民毕竟对于信息真实性的判断能力有限,不能过高苛求,推定其“应当知道”应该尤其慎重。如果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也不应构成诽谤罪。


二、什么是情节严重


《解释》同样采取列举的方式对“情节严重”的标准加以具体化,以便于司法实践中操作。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诽谤信息数量标准

针对第一种情形,“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这里规定的数量标准,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或者被转发次数,在计算具体数量时,应当扣除掉被害人自己点击、浏览、或者转发的次数,也应当扣除网站管理人员为维护网站而点击、浏览、或者转发的次数。


(二)危害后果标准

针对第二种情形,“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该种情形比较好理解,以直接造成的危害后果作为标准。


(三)主观恶性标准

针对第三种情形,“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该种情形,主要以行为人主观恶性作为判断标准。若果一个人在两年内曾因诽谤而受到行政处罚,如果在此之后再次诽谤他人的,则可以说明该人的主观恶性之重、人身危险性之重。


三、什么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解释》列举了7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具体情形。针对这一点就不具体展开了。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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