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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转简易程序_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04:39:06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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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你好,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故,在此期间内不能审结的要转为普通程序。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

你好,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故,在此期间内不能审结的要转为普通程序。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不能转为简易程序,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必须先作出裁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你好,民事诉讼原则上是不可以的。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71条: 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但是,也有例外: 《最高法关于适用建议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条: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刑诉中绝对不可以从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短,且不可以延长,具体规定如下: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且在合议庭人员确定后,3日内告知当事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关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转化规定的是有条件单方向转化,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附: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别:


1、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


2、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


3、简易案件只能对初审案件。


4、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5、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


6、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7、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一、当前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1、存在的问题。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是指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异议申请或案情变化而做出适用普通程序的决定的行为。然而当前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

首先可以先告诉你,民事诉讼第一审案件期限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形下最长可以达到15个月,简易程序为三个月,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了,期限从新计算,必须要重新组成合议庭,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做好庭前准备,并按照庭审程序进行开庭审理,以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其次在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后,需要重新确定开庭日期,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重新送达开庭传票,按照普通程序的要求进行开庭审理即可。最后你要做的主动去法院问问,现在法院都忙,但也是有个集中审理的原则,实在不行就去有关部门申诉处理,但玩不得以最好不要走着一部

目前看不出非法来

1.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二)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170条规定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案情复杂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也就是两种选择都是存在的。

2.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而非转化时)。从立案之日起计算,也就是从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计算,转化为普通程序后期限继续计算。例如3月1日立案决定用简易程序审理,13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那么一审的期限就从3月1日开始计算。

然后即可按照普通程序的审限计算,到裁判宣告之日或调解书送达之日为止,期限的一般长度为六个月,可延长的次数是两次,延长的理由是特殊情况的存在,初次延长的批准主体是本院院长,再次延长的批准主体是上级法院,初次可延长的时间是六个月,再次可延长的时间为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一审案件,中级以上法院审理任何案件都不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一般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3.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民事诉讼的一审审限一般6个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二审审限一般3个月。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民事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针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针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0天,不能延长。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的审限依据适用的程序确定,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二审程序的审限。如果转为普通程序,很可能就不能在一个半月审结,要转为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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