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制度是什么法中规定的_留置制度?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07:07:05 人阅读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制度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留置制度是《物权法》规定的。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制度不是在我国刑法中出现,而是在我国的监察法中有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己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它妨碍调查行为的。因此,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据上述条款规定,采用留置措施。

留置制度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款中规定的。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的。

留置制度有两种,一个是物权法规定的留置,一个是监察法规定的留置。

物权法上的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务,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监察法上的留置制度是指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留置制度,是我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

留置制度,就是责令违反相关纪律的嫌疑人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对相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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