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找律师 线下门店

互联网+门店快递解决问题

免费法律咨询平台

事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_非法占有目的认定?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14:23:35 人阅读
跳过文章,直接 获取专业解读
导读:,非法占有是指无合法根据取得、控制他人财物。目的是动机所趋向的结果。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地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回扣、贪污、受贿、骗取而占有公私财产...

非法占有是指无合法根据取得、控制他人财物。目的是动机所趋向的结果。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地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回扣、贪污、受贿、骗取而占有公私财产。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一、行为人是否存在虚假的承诺。这对于推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非常关键。

二、行为人有无偿还能力。行为人偿还能力的有无是债权人作出是否借款决定的最重要依据,可以分三种不同情况:首先,行为人具有完全偿还能力。如果行为人自始至终都具有偿还能力,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向对方借款,但没有任何履行义务的行为,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偿还了部分借款,而其余未偿还部分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应当认定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其次,行为人具有部分偿还能力。在此种情形下,如果行为人有积极准备还款的行为,例如将借款用于投资经营,即使最后未能全部还款,也应认定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最后,行为人无偿还能力。行为人从借款到案发一直没有还款能力也没有还款行为,却依然蒙蔽对方,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三、行为人对财物的处置。无论是何种形式的诈骗犯罪,行为人的目标均直接指向财物,意图将他人的财物变为“己有”。因此,行为人取得财物之后的处置情况最能体现其主观意图,以此作为基础进行司法推定也最为切实可靠。以借为名的诈骗行为人对借款的处置往往具有急切性和随意性,通常行为人取得借款之后全部或者大部分用于挥霍、从事非法活动等,或者直接携款潜逃,应当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四、行为人的事后表现。行为人事后的态度,也是推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标志之一。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的辩解。诈骗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巧舌如簧、狡诈多端,到案后会使用各种理由为自己辩解。

依我之见:这种行为仍属于违法行为,如果侵财数额达到法定‘’数额较大‘’,则因犯罪主体身份的不同分别构成了‘’盗窃罪‘’或‘’职务侵占罪‘’。

一,如果该盗窃酒店客房内旅客财物的窃者,属于混迹于社会丶流窜至酒店乘旅客不备而秘密窃取旅客的随行财物(旅行包,以及包内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等,己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单处或并处罚金;如果该窃者所盗财物不够刑事处罚标准,并属初犯者,公安机关将对其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行政拘留或罚款等。

二,如果该窃者属于‘’酒店内部工作人员‘’,比如客房部的服务员丶保安等人员,利用保安或打扫客房清洁卫生或整理客房的工作岗位的便利条件,乘旅客不备如出外之机窃取旅客旅行包箱的行为,这就是俗称的‘’内鬼‘’,又叫做‘’监守自盗‘’的行为,这种利益自己工作岗位的便利条件盗窃旅客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法律上为什么要将同样是盗窃旅客财物而要分别定‘’盗窃罪‘’,或者职务侵占罪‘’呢?

就职务侵占罪而言,如果属‘’内鬼‘’的‘’监守自盗‘’,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除追究盗窃犯的刑事责任外,旅客还有权将‘’酒店‘’作为被告主张民事赔偿责任,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酒店‘’保证顾客人身丶财产安全的法律义务

四,至于‘’非法占有(盗窃)顾客已退客房遗留在房间财物‘’,虽然顾客已退房结束了双方合同关系,但是,依行业习惯和旅客曾与该酒店的合同关系,酒店仍依法有对顾客退房后遗留财物的代为保管的法律义务,如果窃贼或‘’内鬼‘’窃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仍属于构成犯罪的行为。

所以,旅客在酒店一旦遭迂盗窃致人身财产损失的,可以充分利用刑法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非法占有目的,就是从你手里收钱时就想自己任意使用你的钱而没有打算一定要还给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 犯罪分子明知没有自己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例如,有的理财公司认缴注册资本几千万,自有资金实际不足10万元。公司通过向公众宣传自己经济实力并以理财名义骗取上千万甚至上亿资金,公司支付房租和工资等费用后,根本没有偿还投资者本金和收益的能力。

  2. 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例如,有的公司以理财名义吸收公众上亿资金,有人听信后将钱交给理财人员后,公司负责人携带集资款逃跑,等投资人再去其办公地点时已人去楼空。
  3. 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例如,有的公司以理财名义骗取公众上千万甚至数百亿资金,公司将集资款用于购买豪车消费、出入高档场所消费等,还有的用于境外赌博,有的包养情人,为情人购房购车,集资款大多数没有用于他们所称投资活动,犯罪分子无法偿还投资者本金和收益。
  4. 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有的公司以理财名义骗取公众巨额资金,公司将集资款用走私、贩毒违法犯罪行为。
  5.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有的公司以理财名义骗取公众巨额资金,公司将集资款通过洗钱方式转移到境外,或者将集资款转托给亲朋好友隐藏,或者夫妻假离婚分割共有财产,致使投资者本金和收益无法得到偿还。
  6. 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 以支付帮助获取资金的中间人高额回扣、介绍费、利差、提出的方式获取资金,并由此造成大部分资金不能返还的。一些理财业务员受公司高额回扣驱动,通过各种方式动员社会人员办理理财投资业务,公司向业务员支付高额提成。
  8. 将资金大部分用于弥补亏空、归还债务,导致资金事实上无法归还的。例如有的公司或自然人以理财名义骗取公众巨额资金,集资款被其用于偿还以前经营所欠债务,导致无法偿还投资者。
  9. 没有实际经营可以预期的赢利业务而大量骗取资金的,导致资金无法归还的。例如有的公司或自然人谎称自己投资项目盈利可观,鼓动社会公众积极投资,实际该项目不挣钱,导致无法偿还投资者。

您认为我回答得有道理,请给我点个赞,欢迎大家互动评论!我是律师,长期关注社会问题,愿意回答大家所提问题,请大家关注我的头条号!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这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个人集资诈骗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的。

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募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等手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对于实施上述非法集资的行为之一,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若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用于消费的少量资金未超出预期收益,即使事后因经营失败无法归还集资款,也不能据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扩展资料

根据《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决定》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四、根据《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决定》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贷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参考资料来源:

‘’法律上必须定侵财罪中的诈骗罪!‘’

依我之见:如果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进而由法院通过民事裁判达到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的行为,且量刑在虚假诉讼罪的法定最高刑以上的,依法应认定为‘’侵犯财产罪‘’中的诈骗罪。

为什么伪造证据通过诉讼方法非法侵财产不能定虚假诉讼罪,而必须认定为侵犯财产罪呢?

一,全国人大二○一五年通过的现行《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了‘’虚假诉讼罪‘’的规定,并将其编入《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其中第三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罪名的,依照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该条款的法律规定就是处理本案例所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证据通过法院裁定达到占有他人财物‘’一案的唯一的法律依据。

二,那么,如何理解该条法律规定的含义和适用呢?

A,从犯罪行为的主观动机目的上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嫌疑人伪造证据提诉讼是手段,目的不是为了妨害法院的诉讼秩序,目的一一只有一个,就是为‘’侵犯他人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之根本目的;

B,从侵害客体上讲,‘’虚假诉讼罪‘’犯罪行为既侵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秩序和公信力,又通过司法权违法侵犯公民其他合法权益;而‘’侵犯财产罪‘’则是通过司法权违法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C,从客观表现上讲,主要是伪造债务丶债务的书面手续,比如借条丶欠款丶收条丶结算单签名…等等各类财务财物类债务债务手续;同时,也有与第三人‘’事先共谋‘’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并在庭审中达成虚假调解而结案,通过法院生效判决或民事调解裁定,同时,向法院执行部门申请强制执行;

d,从犯罪形态上讲,‘’虚假诉讼罪‘’在犯罪形态上是‘’行为犯‘’,即只要从向法院的诉前保全丶起诉,到申请执行的任何阶段只要犯罪嫌疑人有伪造行为,立即构成‘’虚假诉讼罪‘’;而‘’侵犯财产罪‘’则必须具有‘’数额较大‘’的构罪标准,并且须法庭最终判决并执行来确定犯罪‘’既遂、未遂‘’来区别。

e,从罪名的确定来看,‘’虚假诉讼罪‘’定罪只有一个罪名,而‘’侵犯财产罪‘’是个类罪名,具体案件不同丶罪名也不同,比如,可定诈骗罪丶侵占罪丶贪污罪…等等多项选择性罪名;

f,从量刑上讲,‘’虚假诉讼罪‘’只有两个量刑档次,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丶拘役、管制,或罚金,情节严重的才可能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侵犯财产罪‘’的‘’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而‘’贪污罪‘’,最高可以处死刑立即执行。

三,通过上述简要分析可以看出,本案例犯罪嫌疑人既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证据通过法院裁判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或逃避现实应当兑现的合法债务‘’,如果该案在量刑上依法应当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上、无期徒刑等刑罚的,依法就必须选择较重的罪名,即以‘’侵犯财产罪‘’类罪中的‘’诈骗罪‘’来定罪处罚,而不能以量刑较轻的‘’虚假诉讼罪‘’来定罪处罚,才叫做‘’正确适用法律‘’的依法办案。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展开原文 ↓

律师是否解决您的需求?想要更专业的答案。

更专业
更便捷
更资深

更多 #事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_非法占有目的认定? 相关法律知识

律师普法
  • 友情链接
  • 热门标签
  • 城市分站
展开
展开
展开

Copyright 2014-2022 版权所有 有害信息举报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soho东区b座 1203

Copyright © 2020-2021 www.dalvlaw.com 版权所有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