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4年劳动合同_没合同没社保工作4年,计划离职如何维权?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06:50:06 人阅读
导读:【每日讲法观点】四年未签订劳动合同,已超过劳动仲裁时效,无法获得双倍工资差额的补偿。但用人单位有缴纳保险的义务,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四年未签订劳...

【每日讲法观点】四年未签订劳动合同,已超过劳动仲裁时效,无法获得双倍工资差额的补偿。但用人单位有缴纳保险的义务,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年未签订劳动合同,不能获得双倍工资差额补偿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请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仲裁和司法机关倾向认为这是一种具有惩罚性的款项,劳动者必须在签署劳动合同一年后或未签署劳动合同满一年后的一年内,提出双倍工资的请求。

题主4年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仲裁的时效应当自题主未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后(此时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一年内提出双倍工资的请求。

更简单的说,必须在参与工作的前两年内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才能请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例如:劳动者在2010年1月1日入职,如果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则最迟在2011年12月31日前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才能够获得11个月的双倍工资补偿,否则就超过时效了。



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虽然不能获得不能请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但并不代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就不受到保护,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就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依然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为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合同的……

《社会保险法》第84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应除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以下以上三千以下的罚款。

可以看出,对于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除了补缴之外,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还可以向单位所属的劳动保障局投诉,行政部门会对单位进行处罚。


你好,我来回答你的这个问题。

1,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暂时不能确定,但并不是说就没有终止时间。

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好处。

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通常我们入职公司,签劳动合同一般都是有个两年,三年或者五年的时间期限,这个就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没有明确的时间期限,只要你公司还在合法正常经营,双方都没有违法行为,这个合同就一直有效,这个就是现实中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可以获得稳定员工(特别是一些特殊作业的人员),对员工自身也是一个保障。

  • 劳动法明确的规定,假如你已经与公司签过两次固定期限的合同了,那么在第三次签合同的时候,公司是需要与你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当然还有其它一些规定的情形也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具体参考如下图相关规定条件。除非劳动者自己要求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这样公司也可以与你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决定权在你。

作为劳动者的你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也应该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是说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签,你就有恃无恐。你如果是违反了相关的规定的话,公司一样的是可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

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另一方面呢!有的用人单位相关人员也同样缺乏相关知识,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3,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相关规定。

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违法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具体可以查看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这里就不一一叙述了。

以上,谢谢你的问题!

【职场之事件分析】【在工厂干了4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又降低工资怎么办?】

先说说降工资的事情:

1、如果是由于疫情影响导致的降工资,自己又不合适找到更好的工作的话,那么还是忍忍吧。毕竟大环境就是这样,很多企业都是降工资,有些正规公司也都裁员减薪了,都不容易的。

2、如果不是疫情的事情,如果降工资不能接受,那就更快的去找寻下家吧。树挪死人挪活!

再说说合同的事情:

1、《劳动法》规定,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协议,这是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权利。

2、公司必然是违法的,员工可以要求企业补缴社保,同时给予11个月的双倍补偿金(劳动仲裁时效是1年,因此是11个月),员工可以主张企业没有缴纳社保,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需要支付2N的经济赔偿金,N根据工作年限确定。

工作四年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未缴纳社保,离职后可以要求劳动仲裁补缴吗?实际上因为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而出现的辞职离职,这本身就是一种劳动纠纷,劳动仲裁是干什么的呢?就是劳资纠纷的仲裁机构,所以我理解是完全可以仲裁的。

第一,员工的麻木是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一。

在用人单位工作了四年,用人单位都没有缴纳社保,像你这种反应还是比较滞后的,正是因为有了你们这种置自身利益于不顾的人员,所以给了企业老板可以逍遥法外的气焰,如果发现企业没有缴纳社保,员工都敢于站出来维权,老板敢这么明目张胆地违法吗?借给他一百个胆子都不敢,这就是我们打工一族的悲哀。当然员工说我们要保饭碗,不敢的得罪老板,但是最终自己受不了的时候,看见别人都有社保,自己白白浪费了四年的缴费年限,最后饭碗还是没有了,这个时候再来维权,比刚进公司进行维权的难度大多了,所以公司四年没交社保,公司有责任,老板有责任,员工同样有责任,员工的麻木是助推老板胆大妄为的催化剂。

第二,举报也是维权的有利手段。

劳动仲裁有一定的时效性,而且需要自己收集大量的证据,在进行仲裁时,公司可以利用一切资源和员工打官司,由于员工处于弱势的一方,即使有理,但是由于证据收集难度大,打官司进行仲裁的难度也是非常大的,最好的办法是向劳动监察部门或是社会保险监察部门举报,这样效率比较高,缴没有缴社保,社保部门在系统里一查就知道,只要能提供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包括劳动合同等,执法的效率是非常快的,不过这种方法最好是在辞职前使用。

第三,媒体曝光维权效果更好。

除了上述几种维权办法以外找媒体曝光是一种成本最低的维权手段。现在各个城市的电视媒体都有法制专栏节目,或是城市新闻热点追踪方面的节目,比如重庆的天天630等,只要拨打节目组的热线电话,电视记者就可以到单位进行采访、报道、追踪办理进度等,在节目上帮自己维权,这种方式也是解决维权问题最快捷的,当然曝光以后,在问题解决之际也是自己离开公司的日子。

第四,除了补缴社保外,还应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

对于四年没有缴纳社保的公司,在要求公司补缴四年社保和滞纳金的同时,不管是本人主动辞职的还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都可以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对于因为公司缴纳社保而辞职的人,这一条是大家务必要牢记的,凡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辞职的职工,都可以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在公司工作了四年,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未缴纳社保的,要求劳动仲裁只是其中的一种途径,除此之外还可以向社保部门或是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还可以向有影响力的新闻媒体举报请求维权,除了要求补缴社保费用以外,还要要求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你的叙述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至满一年之日的每个月两倍的工资,并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你的辞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可以要求补偿金。

没有劳动合同,没有社会保险,离职也是有不少权益可以要求的。

第一,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一般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权。

劳动监察部门的维权有效期是两年,从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

用人单位要提供考勤表、招用工手续、做账的会计凭证等材料,证明职工的工作年限。

如果产生争议,比如用人单位是口否认职工,或者对工作的时间产生争议,那么需要去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确立劳动关系。职工要尽可能的收集发放工资的证明和工友证言等材料,证明双方确实存在劳动关系。

一般会按照确立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补缴社保。补缴社保的,还应当承担每日5/万的滞纳金,滞纳金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职工本人,应当承担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部分,这也是法律规定的。

第二,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保,职工可以提出离职。

职工普通主动离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职工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提出离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关经济补偿金支付的规定,必须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应发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应当是以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如果长时间加班的话,加班费实际上也是属于工资总额的内容的,也应当计算为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工作时间不足半年的,按照半个月工资计算,超过半年的按一个月工资计算。

实际上,目前只有这两部分权益可以诉求。

另外,还有一项待遇可以申请。如果说用人单位补交上社保的话,职工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金待遇。缴纳4年失业保险,可以享受12个月的失业金待遇。领取失业金期间,国家可以免费代缴基本医疗保险。

非常遗憾的是有一项待遇已经失效了。那就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建立劳动关系当月起跟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按规定签订,应当自应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月起,支付双倍工资。但是双倍工资的截止时间是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后。建立劳动关系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劳动维权的有效期就开始启动了。劳动监察维权有效期是两年,从劳动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劳动仲裁的维权有效期只有一年。所以,双倍工资这一权益已经失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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