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的亲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吗_继子女有代位继承权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22:15:15 人阅读
导读:法海一粟认为,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1、代位继承的概念。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

法海一粟认为,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

1、代位继承的概念。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在代位继承中,死亡的继承人是被代位人。代位继承的条件是:

(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

(6)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2、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代位继承问题。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继承法的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因此,题主的问题勘回答是肯定的,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这要根据继子女本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来确定。如形成扶养关系,则继子女的亲生子享有代位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第28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首先非常感谢在这里能为你解答这个问题,让我带领你们一起走进这个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探讨一下。

伴随着男女双方的离婚与再婚,出现一个法律上的专业术语,叫做继子女。在继父或者继母与孩子的关系中,一个典型的特征是,双方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如果继父或者继母先于爷爷奶奶或者姥姥姥爷去世,继子女作为形式上的孙子孙女,是否有权代位继承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的财产?

根据司法案例,2000年5月,小明的母亲因病去世。2002年8月,小明的父亲带着5岁的小明,与现在的继母重新组建了家庭,同时继母也带来了自己3岁的女儿小美,一家人过得比较和谐。2017年5月,小明的父亲在一次出差中意外遭遇车祸身亡,可是祸不单行,一个月后,小明的爷爷因无法承受老年丧子的打击,突发心脏病去世。面对爷爷、父亲留下的两套房产与400万元的存款,一家人产生很大的冲突。小明的父亲是独生子女,奶奶还健在。对于小明父亲留下的房产与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其中的一半应当归小明的继母所有;剩余的部分作为遗产,应当由小明的继母、奶奶、小明、小美来继承,一家人对此没有争议,但是对于小明爷爷名下的房产与存款,除了应当归属于奶奶的部分外,小明认为自己作为孙子可以代替父亲,与奶奶一起继承,小美是继母改嫁带来的,不是爷爷的亲孙女,无权继承爷爷的遗产;小美与自己的母亲则认为,小美与小明的父亲长期生活在一起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等同于亲生的父女关系,有权代替继父来继承爷爷的遗产。双方为此起诉到法院。对于双方的争议,法院会支持哪一方呢?

仙人球提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小明爷爷留下的遗产,由小明与奶奶继承,小美无权继承。

法律规定,身故人的孙子、孙女,并不是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在正常情况下,孙子、孙女没有权利直接继承爷爷奶奶的财产。但是,在孙子孙女或者外孙外孙女的父母先于爷爷奶奶或姥姥姥爷去世的情况下,可以由孙子孙女或者外孙外孙女代替去世的父亲母亲,来直接继承爷爷奶奶或姥姥姥爷的遗产,并且只能继承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财产份额。

法律规定代位继承制度,目的在于保护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传承家族财产,因此,从原则上讲,只有亲生的孙子孙女或外孙外孙女,在父母先于爷爷奶奶或姥姥老爷死亡时,才有代位继承权;同时为了稳定收养关系,对于合法收养的子女,具有与亲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但是,对于因为父母再婚形成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由于不存在血缘关系,作为继子女,不能以孙子孙女或外孙外孙女的身份享有代位继承权。

在本案例中,小美长期与小明的父亲共同生活,二者之间形成抚养关系,因此,小美有权继承小明父亲的遗产;但是小美作为继子女,本身与小明父亲没有血亲关系,同时也不是办理收养手续的收养关系,因此,小美无权继承小明爷爷留下的遗产。

小仙建议,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由父母再婚形成的,法律为了鼓励继父母抚养继子女,对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法律视为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此时继子女可以继承继父继母的财产;但是对于不是自己亲生的爷爷奶奶或姥姥姥爷的财产,继子女不能跨代继承。应当注意的是,如果父母是爷爷奶奶或姥姥姥爷的继子女,并且二者之间形成抚养关系,那么此时,父母的亲生子女或合法收养的子女,在父母先于爷爷奶奶或姥姥姥爷死亡时,可以代替父母直接继承爷爷奶奶或姥姥姥爷的遗产。

法条检索:

1. 《继承法》(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11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第27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

26.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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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具体问题体分析:一、与被继承人有抚养关系的继女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先亍死亡的继子女的亲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法律依据: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二、与被继承人没有抚养关的继子女,没有继承人权。三、其他。附:第二十七涤第二款、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父母对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有,根据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6.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如果是相互实际上形成扶养关系,即继父母对继子女在子女未成年前进行了扶养,继子女就有了对继父母的扶养义务,这就形成了法定继承人的要约,当然是有继承权的,继父母成婚时对方子女已经成家或独立经济,继父母没有实际上对继子女进行扶养,继子女也没有对继父母的扶养义务,也没有对继父母财产的继承权,但是自己的父母先于继父母离世,子女对自己父母的财产是有部分继承权的,

但是现实中什么情况都有,有打的不可开交的,也有根椐实际生活状况和平协商处理的很好的,关徤是事在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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