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何种救济具有终局性_哪种救济具有终局性?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30 04:54:40 人阅读
导读:法律救济具有终局性,因为法院是公民维权的最后途径。例如扶贫救济,通过各种方法已帮助他摆脱了贫困,在这种情况下,救济就终局了。性临时救济是相对于本案诉讼救济而言,...

法律救济具有终局性,因为法院是公民维权的最后途径。

例如扶贫救济,通过各种方法已帮助他摆脱了贫困,在这种情况下,救济就终局了。

性临时救济是相对于本案诉讼救济而言,是指在本案诉讼提起之前,或者在本案诉讼确认的终局判决之前,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给权利或利益的实现造成紧急损害,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救济活动。

司法救济具有终局性。

司法救济是指当宪法和法律赋予人们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人民法院应当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对受害人给予必要和适当的补偿,以最大限度地救济他们的生活困境和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从而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基于利益平衡的司法和谐。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七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该条款表明,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当事人既不可以上诉,又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通常意义上的“一裁终局”。 仲裁是当事人之间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一裁终局”制度正是适应仲裁高效的特点而产生。那么,是否一旦经仲裁裁决,对裁决不服就没有任何办法呢?实践过程中,很多人对“一裁终局”这个词的理解不清晰,把慨念和救济途径的理解混为一谈。 上文已经阐述,从慨念上说,“一裁终局”是指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在申请仲裁或者想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是为了贯彻商事主体之间高效运行而设立的制度。 但是,实践过程中,一部分人往往把“一裁终局”理解为只要出了裁决,不管裁决是否合法、程序是否规范、仲裁员是否公正,均不在考虑之列,一律依照裁决事项履行,不服也只能怨自己倒霉,当初约定了仲裁。 上述想法显然受“一裁终局”这个词先入为主印象的影响,与现行法律不符。《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物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证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因此,仲裁裁决并非没有救济途径,一旦有上述条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是,根据《仲裁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应当于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驳回申请的裁定。法院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至于提起撤销裁决被驳回之后是否能够上诉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应当无权提起上诉。

仲裁救济具有终局性,就是仲裁裁定下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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