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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和诈骗的量刑标准_非法集资一千万判多少年?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12:48:31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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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结合亲自承办过的案件供你参考:善林金融上海总部暴雷后,全国各地门店前后被依法查办!刘某,男,某城市经理(城市最高负责人)名下流水过亿,由于不正规所有账目通过私人...

结合亲自承办过的案件供你参考:善林金融上海总部暴雷后,全国各地门店前后被依法查办!

刘某,男,某城市经理(城市最高负责人)名下流水过亿,由于不正规所有账目通过私人账户与总部往来。最后实刑四年,罚金10万。

高某,女,某城市门店小团经理(八人团队)团队非吸数额全部算在小团经理头上,本人实际揽储30万,个人业务能力并不算强,仅仅是同事人际关系处理得当。担当小团经理三个月东窗事发。最后缓刑两年,罚金5万。

我想说的是,刑事案件不像民商事案件,影响案件办理以及法官判断的因素很多,往往出现许多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尤其是非吸案件,涉案人员有时候自己本身也是受害者(奔着高回报率,发动周边亲戚以及自己大额买入),很多涉案人员通过正规渠道入职,自己无法判断金融公司是否具备金融资质。但是很遗憾的告诉你在社会影响、国家政策、犯罪事实面前,你的辩解是多么苍白无力!

建议:天上不会掉馅饼,掉馅饼也不会砸到你,砸到你也没机会吃!理财请选择正规理财机构。时常关爱自家老人及时普法(因为他们是最大的受害群体)

非法集资、合同诈骗,这样的字眼常常在新闻报道中有出现,看起来概念上有交集,但是两者之间又有怎样的实质性区别,我们又应该如何去辨别呢?


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常见的表现形式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非法集资的法律定义。


《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非法集资概念有这样的定义: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活动,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对于非法集资进行简单的概括就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且牟取回报的行为。



常见的非法集资形式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债权凭证、购物卡等方式吸收资金,比如发现股票、委托理财、办理会员卡;

(2)利用民间组织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比如“地下钱庄”;

(3)利用“传销”的形式形成非法集资;

(4)利用现在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进行非法集资;

(5)利用互联网形成的投资基金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通过签订商品经销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比如商品销售和返租,发展会员、商家加盟等形式。


合同诈骗的定义和常见的表现形式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简而言之,合同诈骗就是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前提下,欺骗对方,使之签订或履行不合理合同的行为。



常见的合同诈骗形式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1)以虚构的单位、个人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的资产证明作为合同担保;

(3)签订合同收受对方货物、款项后选择逃匿,不履行义务;


非法集资和合同诈骗本质上的区别

①根本性的问题所在:非法集资最大的问题在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募集资金进行投资,其存在的合理性存在疑问;合同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的诈骗行为。简而言之,非法集资未必是诈骗,但是合同诈骗一定是以欺骗为目的。


②资金获取渠道:非法集资是向社会大众募集资金,而合同诈骗是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获得资金。



总结

其实非法集资和合同诈骗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异还是挺大的,不可以混为一谈。

非法集资 量刑标准是根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 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 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 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 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 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杭州26岁女生靠朋友圈“完美人设”,2年诈骗40余人1400多万!被抓时挥霍得只剩4万余元】

一个26岁的女生,2年内向身边的朋友、同学借款1400多万元,被抓时卡里仅剩4万余元……近期,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公安分局破获一起集资诈骗案件,涉及被害人40余名。

拆东墙补西墙 只为周转资金 不知不觉走上犯罪路

“2017年年底的时候,我想入手一套南苑小区的二手房,当时自己经济能力不够,我就问饶某借了20万,半个月支付了10万的利息,后来房子没买进,为了支付本金和利息,我又问别人高利息借了钱,然后到期了再去问其他人借钱,就这样借款越积越多,到了2019年年底,借款累计到了1400多万。”

卢某出生于1994年的7月,高中毕业的她在临安开了一家房产中介公司。

自2017年以来,在公司经营期间,她以为客户垫资和银行验资为由,在身边朋友圈里开始了高息借钱的行为,一出手就是高利息,为了支付高额利息,卢某开始不断地从身边人的朋友、同学借款还息。

“我当时想法很简单,只要不断地想办法借款用于周转,到时把钱还上就可以了。”卢某在口供中如此说到。

那么,除了高利息诱惑,卢某是怎么赢得出借人信任的呢?

包装朋友圈+群众演员+假截图假视频 出借人被彻底忽悠

“2020年2月23日,我向卢某讨钱,卢某发给我一张手机银行的截图,截图中显示她在银行中还有1900多万的资金,后来她一次次以各种理由拖延,为了让我相信,她还发给我登录手机银行查询余额过程的手机录屏。”被害人之一,徐某对民警说。

为了维持住所谓良好“信誉”和光鲜的外表,卢某利用借款给自己进行包装,美容、名牌包包等等高额消费,借钱给她的那些朋友看到她“雄厚”的资本,处心积虑的她,还偶尔会送出借人一些礼物,博得信任。

卢某的微信朋友圈更是经过了精心的“策划设计”:“是否成为想成为的人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你是否在为梦想而努力生活“,“买房的95后,恭喜!”,“明天应该是忙炸的一天。”

看到她的朋友圈,展现的是一个事业顺风顺水,业务繁忙,积极上进的女生。

此外,卢某还请群众演员来,走一遍所谓在房产交易的流程,拍成视频给出借人看。

借款理由虚构 灭失性消费 1400万元用到哪里去了

当经侦大队民警郑永明、金利明在其住处抓获卢某时,对外宣扬银行资金还有2000余万元的她,案发时银行资金仅4万余元。

那些为客户垫资、让银行验资的借口仅仅只是借口,卢某所有的所借款项都是用于偿还欠款、支付利息及个人高额消费等。

“我的借款没有用于经营的,都是用于支付利息本金,还有就是进行高消费。”在警方前往银行调查取得的账目明细面前,卢某说出了这1400多万借款的用处。仅仅是花在美容院充值消费上,卢某就用了300多万,至2020年3月卢某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借款本息,40多名受害人纷纷报案,卢某的行为已经涉嫌集资诈骗罪。

目前,犯罪嫌疑人卢某因涉嫌集资诈骗罪已被临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警方提示

根据公安机关近年来的办案总结,越来越多的群众将钱借给好友、同村,为了比银行更高的利息,相信好友的推荐和对借款人的“了解”,一次次的借钱收息,最后往往在催讨不还时才发现,原来对方已经债台高筑,无力偿还。

公安机关在此提醒:投资需谨慎,不论是网络投资理财,还是身边“好友”融资借款,提高警惕,擦亮眼睛,保管好自身的“钱袋子”!

为什么卢某2年间能够借款1400万?

为什么被害人高达40余人?

为什么这么多人都愿意借钱给卢某呢?

原本守着一个房产中介公司已经不错了,可是卢某却陷入了贪图享受的精神世界,每天只想着怎样去欺骗他人,只想着怎样营造一种假象,却不想着怎么经营自己的公司,不想着通过正常途径去赚钱,这种不劳而获的行为终究走不远。

一方面得益于卢某的高超伪装,另一方面主要因素还是这些债主面对高额利息没能冷静思考,认为借款人都是自己的朋友什么的,不仅顺了人情,还能赚一笔可观的收入,何乐而不为呢?

现在社会上有很多投资平台或者融资机构,都是打着高利率、低风险、高回报的名号去吸引众多投资者,利用大家的钱去做其他的事情,或投资,或放高利贷,但一旦出了事,他们就会跑路,而大家的钱也会随他们一起消失。

事出反常必有妖,很有道理的一句话,当借款利息很高的时候,我们不要高兴,先仔细分析一下情况再进行判断,不要到最后因为一点高额利息,结果把自己本金折了进去。最后,小孟在这里还要提醒大家一句:借钱有风险,出借需谨慎。

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活动,(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具体规定: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法律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处刑。

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对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对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于这类犯罪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从实际发生的案例来看,诈骗的数额一般都很大,有的数额在百万元、千万元以上,有的甚至达到数亿元、数十亿元。

至于何谓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何谓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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