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病假条公司可以开除吗_公司可以把正在病假的员工开除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02:54:45 人阅读
导读:必须开除。伪造病假条都不开除的话,公司还有什么威信?怎么管其他的员工?正好和大家说说,收到员工的假单一定要去医院核实。一般医院要求人事人员带介绍信和身份证,以及...

必须开除。伪造病假条都不开除的话,公司还有什么威信?怎么管其他的员工?

正好和大家说说,收到员工的假单一定要去医院核实。一般医院要求人事人员带介绍信和身份证,以及员工假单原件去医院门诊办公室核实。如果有问题,正好开除。

但是还有一种员工很会泡病假,能开出真假单来,靠的就是真有病+夸大病情。

比如我们一个员工,腰椎间盘突出,其实真没那么严重,但她就是和医生说她下肢麻木,无法走路,医生给开了八个月假单。最后谈协商解除了,来公司的时候活蹦乱跳的。

不会辞退你,但要处罚,你这叫不服从管理,同时又旷工。如果你有病假单,就是公司不对,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这个问题有很多需要考虑的地方:

1、病假是否真实?这个可以由其本人提供的就诊资料判断。

2、员工是否处于医疗期?


3、连续休假还是断断续续地休假?

4、公司对病假方面有无明文规定?

5、是否是工伤 ?

6、员工本人的意愿?

等等,因为各个地区对病假规定有些差异,这种情况一般辞退的风险比较大,建议慎重 。

【事件】

李梅(化名)怀孕后,打算让孩子在美国出生,所以在怀孕6个月时就找了朋友开了自己有妊娠糖尿病的证明,并开了病假条,向公司请了产前假,提前前往美国备孕。

然而,在离预产期10天的时候,身处大洋彼岸的孙女士竟收到公司一纸开除通知。公司以李梅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将其开除。

公司方以没有如实提供病假条,将李梅开除。理由如下:李梅在2014年5月23日人已在美国待产,可是5月19日,却向公司提交了在某民营医院“检查”的证明。从空间上来说,这显然不可能实现。可见病假条为人代开,病假条为妊娠糖尿病证明,但李梅在美国时多次在其微信朋友圈晒自己吃禁止在得病期间食用的食品,可证明其生病系伪造。


【分析】

李梅不服劳动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被法院驳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公司是依据第39条第2款,即“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作出的开除决定,并不违法

开假病假单,不仅有违公司的劳动纪律,亦有违劳动者基本的诚信原则。构成严重违纪,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病假是员工依法享受的法定福利,并非公司想不批就能不批。

辞职什么的就算了,辞职之后你姐医保停了,再住院治疗是没有医保报销的。

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病假单,保留好送达证据,比如使用快递方式将病假单寄到公司人力资源部。

接下来安心住院治疗,无需理会其他事,不知道你姐累计工龄有多长,按你现在提供的信息至少也有3-6个月的医疗期,在此期间公司不能与你姐解除劳动关系。

另,休病假期间公司应按平时发放的平均工资的80%为标准向员工发放病假工资。

谢邀。当然不会。


根据《劳动合同法》,员工满足以下条件才会被辞退:

1 在使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提问者的说法,这四条应该不具备,所以根据合同法,员工不会被辞退。那么病假一年是不是太久呢?我们看一下工作年限与医疗期的对照表。


根据此表可以得知,工作10年以上休病假1年合情合理合法。所以这一点不用担心。

下面有两个问题需要考虑:


一、这家公司还有没有待下去的必要,提问者提出这样的问题,我想肯定说明公司对你休病假有一些疑义,只是碍于劳动法和休假制度,不能直接表达不满,所以等你休完病假,公司肯定会采取很多措施想方设法辞退你。

如果你觉得这家公司确实没有待下去的必要,那么休完病假,要么直接离职,要么等候公司的辞退,如果公司辞退,要给予你一定赔偿。按照正常情况,赔偿金额与工龄有关,不出意外,你工作了10年,赔偿金应该有2到10个月的份额,具体还要你与公司协商。


二、如果你觉得这份工作待遇不错,发展前景良好,自己也很喜欢这份工作。那么休完病假就要好好地工作,尽快进入工作状态,让领导看到你的决心责任感与毅力。做好工作,就不用担心被辞退了!

祝福你好好休假,休完假好好工作。

如果用假病假条,可以开除。《劳动合同法》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假病假条视为违反劳动纪律。

怀孕期间开假病假条,存在被开除的可能。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四)项规定,女职工孕期,非本人严重违法违纪,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至(六)项规定的法定过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女职工开假病假条,假条无效,所休假天数应按旷工处理,达到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天数的,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解除合同,没有经济补偿。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还会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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