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公司都是独立的“人”(即法人),独自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股东滥用法人的独立责任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侵犯债权人利益的,应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股东公司人格混同”。
因此,当公司财产不足以偿债的时候,债权人可能就会想办法把股东“拉下水”。但这不容易,为了避免使公司制度失去意义,想要否认公司的独立性,需要有足够的证据。即债权人得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股东滥用权利侵犯债权人利益。这个证据是不容易获得的,毕竟账在人家公司里,外人很难看到的。既然看不到账,就很难获得证据证明股权滥用权利,就很难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一人有限公司却很特殊。证明公司独立性的举证责任由股东承担。即,如果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虽然说公司是独立的,一人公司也不例外,但是,由于举证责任分配不一样,外加一人公司由于规模小(刚改制的那几个国有独资公司除外),财务制度不完善,股东很难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因此,实际上就造成了一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局面。由于这个原因,一人公司是很少见的(现在国企改制,又多了些)。
那为什么会对一人有限公司有无限责任这种说法呢?
①什么是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②一人有限公司的责任承担方式。原则上,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仍旧对公司债务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个也就是所谓无限责任的来源。
③其实,上述规定是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一种延伸。所谓的公司人格否认,指的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所以对无限责任的认知是不正确的。
其实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公司在经营的情况下欠下债务是非常常见的,如果欠债过多,那么就会造成公司无力清偿债务,而公司是由股东出资成立的,那么这个时候股东会需要负担什么责任呢?
根据我国法律上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承担有限的民事债务的财产,股东如实出资的执行义务,且并没有抽逃出资的行为,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为出资认购公司股份或认缴的出资额。如果出资的数额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就会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公司的债务无力偿还了该如何处理呢?
1.对开办单位的债务清偿责任进行追究
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或者被撤销、关闭的,有下列两种情形的,由开办单位(参见工商登记档案)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第一,该企业不具备法人条件,开办单位承担所有责任。
第二,企业注册资金虚假的,开办单位应当在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2.对出资方责任进行追究
企业成立时,投资者一般有设立单位、股东、合伙人等。投资者全额投资的,应当以企业资产承担责任,不追究投资者(合伙人除外)的责任。投资者不出资、出资不足或者抽逃资金的,应当在出资差额的范围内承担偿债责任。
3.担保人的责任进行追究
企业债务有保证人的,应当依法追究保证人的责任,并列为共同被告。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还应当追究注册资金担保人的责任。
公司面对的债务基本都是比较大额的,这个时候想要找寻什么办法来解决也是不容易的。其实在负债的公司相关负责人面对债务偿还十分艰难,可以试试看这个办法。现在社会上已经有从事债权债务化解的公司诞生了,这样的公司可以帮助债务人去联系债权人,让债权人把债权转让给平台,从而获得一定比例的积分去购买商品,大额债权可以充当现金去购买商铺、公寓、车位等资产。其中会存在一些服务费,债务人可以付出这一小笔钱就免去了负债的重压,可以有喘息的机会实现东山再起。
因为这样的债权债务化解公司不会催促债务人还钱,而且债务人还可以用自己的人脉资源、商品资源等非资金类的来抵扣债权,对于债务人来说是可以化解债务的一种方式。而对于债权人来说也可以免去苦苦等待的时间,早日变现实现资金流通,从而让自己的债权再次实现价值。对于苦求五门无法解决债权债务问题的人们,可以试试了解债权置换这种模式,如果还有其他关于债权债务问题可以评论或私信我。
根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存在以下风险:
1、如果股东没有实缴完认缴的注册资本或者抽逃出资的,公司有债务的,股东应在其认缴范围或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债务。
2、如果股东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如果股东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应承担损失。
4、如果股东没有按法定程序清算的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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