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义务_承揽合同定作人有什么义务?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13:04:43 人阅读
导读:你好。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的义务承揽方式为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量、质量等及时提供材料。如果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应当及时予以更换、补齐或者采...

你好。 

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的义务  承揽方式为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量、质量等及时提供材料。如果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应当及时予以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协助工作的义务  一方面,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工作的义务。另一方面,定作人在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监督检验时,不得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3、验收工作成果的义务  对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定作人应当予以验收。具体说,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接受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不得无理拒收。  

4、支付报酬的义务  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如没有确定支付报酬的期限,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从<合同法>的规定看,两者的标的方面有区别:承揽合同标的指"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包合同则主要指"建筑工程". 1、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 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在承揽人为数人时,数个承揽人即为共同承揽人,如无相反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2、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 3、承包合同一是买卖双方在经济活动中对基建产品约定的价格,由双方通过谈判,以合同形式确定;二是确定发包与承包双方的权利与义 务,并受法律保护的契约性文件。

建设工程合同是以完成特定不动产的工程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一样,在性质上属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为目的的合同。那么,呢?为了让大家更加清晰的解答这个问题,小编特别在下面进行了深层的描述,赶紧来看一下吧!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 (一)发包人的权利义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 1、分包--一定情况下可以 2、转包--绝对不行 (1)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发包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是指工程的建设单位,又称业主,是合法拥有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并经法定程序批准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的合法权利人。上面,小编分别从发包人、承包人两个方面进行了介绍,大家都明白了吧!此外,建设工程合同也是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的又一大重点内容,是大家必须要掌握住的。文章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1、如果经承揽人检验,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符合约定的,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该原材料,因承揽人保管不善,造成原材料损失的,由承揽人承担赔偿责任。除不可抗力外,承揽人应当承担该原材料在承揽人占有期间的毁损、灭失的风险。

2、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承揽人负有通知义务。即定作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有错误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或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或存在可能影响工作质量或者履行期限的其他情形,承揽人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定作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答复并采取相应措施。定作人因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揽人怠于通知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承揽人承担。

3、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并不得更换应修理部分以外的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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