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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不良债权的风险_处置不良债权,法律规定是什么?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9 09:05:58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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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不良资产处置的风险多种多样,但目前在操作时应特别注意规避债务追索和资产处置两个方面的法律风险。债务追索是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向债务人追索债务的权利,它具体又包括主债...

不良资产处置的风险多种多样,但目前在操作时应特别注意规避债务追索和资产处置两个方面的法律风险。

债务追索是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向债务人追索债务的权利,它具体又包括主债权、从债权和债权人的其它权利三个方面。

1、主债权。指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主张的权利。一般来说,不良资产的主债权比较清晰,但也存在不明确的情况,如债务人与债权人在债务本金和利息的计算上可能产生不一致,这就要求依法正确主张债权本金和利息。另外一种特殊情况,是由于债务人的合并、分立、重组等债务人的法律主体可能发生了变化,如债务人尚未进行债务清算就被有关主管部门撤消的,对此,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将其主管部门或债务变更后的当事人作为偿债主体进行追索。此外,向主债务人主张债权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否则,就会失去法律的保护。

2、从债权。它具体包括保证债权、抵押债权、质押债权三种,其中抵押债权和质押债权在债务追索中的法律性质相近。

所谓保证债权,是指设定了保证担保,债权人可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一种债权。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保证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内依约承担保证责任。否则,就构成违约,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我们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内向保证人及时主张权利,否则,就会失去保证合同效力,就不能依法追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对保证合同无效的保证人,也可依法追索其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在对保证人的债务追索过程中,也要注意债权主体和债权金额的确定问题。

所谓抵押(质押)债权,是指在债权上设立了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债权。一般来说,提供债权抵押或质押的是债务人自己,有时候也有第三人提供抵押品或质押品的情况。在债务人提供抵押品或质押品的情况下,虽然债务人本身已经承担了偿还债务的义务,但由于债权人(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有依法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因而抵押权或质押权的有效与否,对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其他依法应当承担债务的责任人。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股东或投资人应当在其出资或约定出资的额度范围内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在股东或投资人出资不实或出资后抽逃资金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依法向股东或投资人追索相应的连带责任。又如承担验资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其验资的注册资本的真实性负责,在资产处置中,若发现虚假出资或验资不实,可依法追究会计师事务所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资产处置方案的制订和确立,李志强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方案所采取的资产处置方式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一般可以采取的资产处置措施主要有:债务重组、以物抵债、债权转让或出售、拍卖、招标、租赁、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诉讼、破产清算等。

其次,资产处置必须签订有关协议或合同,所签订的协议内容必须符合《合同法》、《担保法》等国家有关处置不良资产的法律、政策、制度规定。

就债权转让的程序而言,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对"通知"的形式未作明确规定,对是否要以债务人确实收到为要件,有关方面(包括司法部门)理解不一致。某些公司、企业的债权,涉及的金额往往较大且债务人数较多,如果要求每笔债权的转移均以债务人确认为要件,实践操作的可行性较小,特别是还存在有些债务人为逃废债务,故意不签收通知的情形。因此,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公告的方式,合理防止债务人以没有收到债权转移通知为由,拒绝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为了保障我国不良资产处置的有序规范,李志强认为尽快建立不良资产处置监督考核机制十分必要。从内部来讲,银行作为不良贷款的源头,要尽量减少不良资产的持续产生;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资产处理的重要一方,应该具有考核权,能够出具考核标准;在外部方面,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容易出现腐败,因此,整个处置也应纳入社会整体反腐机制当中,强化司法机关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监督作用。

您好,很荣幸为您解答。

1.债权转让违反合同条款的约定。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以该条第二款为例,借款人与债务人和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债权转让的限制条件,比如约定了债权转让须经债权人、担保人、债务人共同签订转让协议才可转让债权,如果债权人未按照协议的约定转让债权时,则可能存在债权转让无效的情形。

2.转让的债权违反监管的规定。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资产;(二)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资产;(三)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资产;(四)个人贷款(包括向个人发放的购房贷款、购车贷款、教育助学贷款、信用卡透支、其他消费贷款等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各类贷款);(五)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资产;(六)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资产。如果债权人转让的债权属于上述类型的财产,则可能存在无效的风险。

3.对转让债权隐瞒真实情况。债权人故意隐瞒该合同的性质并涉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当债权人故意虚造债务人的财产或者经营状况,致使受让人产生重大误解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或者权属存在重大瑕疵,灭失等情况,受让人则可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并要求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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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抵押物的不良债权为什么要转让?

这个问题不太全面,我给你补充了再回答[大笑]

首先持有不良债权的有可能是个人或者金融机构,我们以银行不良商业贷款(特指商业经营性地产)来举例会比较典型,这个不良的债权持有人是分阶段的:

1:贷款人

通常是经营使用者,因为经营不善或者意外从而导致贷款利息无法通过经营利润支付,从而导致违约变成不良债权;

2:银行

银行因为贷款人无法按月支付利息,而被迫收回贷款以及抵押物,通常银行会打折将这笔贷款放给其它的金融机构,比如不良贷款收购基金公司;

3:其它金融机构

比如基金,美国这样的收购基金很多,比如高盛。他们拿到打了折扣的商业贷款连同抵押物出手变现套利,完成不良资产处置。

所以,他们转让的目的是不同的。

1:贷款人

是无力偿还贷款利息,所以会被银行收回,但是为了脱身也只好如此,有可能他的损失最大,但如果同第三方金融机构谈得好的情况下,也可以最大程度地挽回损失;

2:银行

通常会打折处理不良资产给第三方,收回贷款,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

3:不良贷款收购基金

真正的获利者,操作的手法有三种:

a:以极低的折扣收购的贷款连同抵押物以低于市场价放给第三方从中赚取差价;

b:用更低的利率重新贷给上面的贷款方(贷款人能够承受的利率),等运营情况好转了,贷款人再去向别的银行再贷款,连本带利归回给基金公司;

c:聘请专业的管理团队经营,待市场价格涨起来之后,再出手给市场中收购成熟商业地产的收购方,套现离场。

这个生意非常受欢迎,尤其在美国,因为收购价格很低(比如今年新冠疫情,有很多人还不起贷款而违约),等市场恢复后往往有很可观的利润,同时还能抵抗风险。




一般来说有4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公司、个人的信用信息相对封闭,没有一个公开的信用系统进行监控。

第二、公司有高度的经营自主权,同时就有在经营不善的时候压缩债权人的权益,将股东的权益膨胀。

第三、对公司非法支配财产的行为控制不了,债权人处在旁观者的地位,法院处在中立的地位,当事人对债务人转移资产、关联交易、债务人股东抽逃资金等非法规避债务的行为取证手段受到限制而导致举证能力不足。

第四、公司法立法的滞后。公司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没有对债务人的民事责任;民事诉讼法出台在前,公司法出台在后,在股东控制公司侵害债权人利益这一问题上司法救济规定的不具体,给当事人增加了实现权利的难度。

  一些企业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对合作伙伴进行资信调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但仍没有交易的安全感;一些企业采取现款现货,尽量缩小信用空间以减少风险。但这是一种因噎废食的作法,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对外债权的风险无法根本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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