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多次怎么规定_多次盗窃量刑怎么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30 10:11:50 人阅读
导读:多次盗窃,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三次以上盗窃就可以认定多次盗窃。法院最后按照盗窃物品的价值及其犯罪情节定罪量刑。"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

多次盗窃,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三次以上盗窃就可以认定多次盗窃。法院最后按照盗窃物品的价值及其犯罪情节定罪量刑。

"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即:多次盗窃的时间是在"一年内三次以上",这里的"一年内"是一周年,而不应理解为"当年"。因而,"一年内"可以跨年度,但必须限制在一周年期限内。三次以上含三次。

1、多次盗窃已经涉嫌盗窃罪,如何量刑则要根据涉案的金额、是否自首等情节而确定了;

2、法律依据:《刑法》(1997修订)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多次盗窃“中的多次应包括两次及以上的情况,一般来说是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多次盗窃”的司法解释规定:1,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2,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3,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所谓多次盗窃,应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这一规定主要指三次以上盗窃累计数额仍达不到较大者。若在追溯期限内,多次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以“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的情形来定罪处罚。对于“多次”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对多人、多户实施犯罪的,如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盗窃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进入他人家庭与外界相隔离的区域的时候,就认定为构成入户盗窃。常见的,譬如说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或者是渔民的渔船,都可以认定为入户盗窃。

  一、多次盗窃行为的认定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多次盗窃达到三次以上的构成盗窃罪。在这里,是否只要实施了盗窃行为就认定为一次盗窃呢?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第四条规定:对于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从这条的立法本意不难看出,实践中对于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的“多次盗窃”产生了分歧意见,为此《解释》特意明确了“多次盗窃”的概念。如果只要实施了盗窃行为就认定为一次盗窃,那1年内入户盗窃3次就理所当然的认定为多次盗窃,该《解释》又何必要专门用一条规定来解释“多次盗窃”呢?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的“多次盗窃”只有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这两种情况,其它的不能以盗窃罪来定罪处罚。

  二、盗窃数额累计问题

  盗窃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一种结果犯,因此盗窃数额的认定对于此罪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多次盗窃累计数额的问题,该《解释》中第五条第十二项规定: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1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累计盗窃数额只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

  这里所说的多次盗窃构成犯罪,指的是依照该《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属于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其中的“依法应当追诉”,依法不应当追诉的盗窃次数是不能累计的。结合盗窃犯罪的具体情况,主要包括三种情况:1、已过追诉时效的;2、已经过司法机关处理的;3、行为人在16周岁以前的盗窃行为。

  (二)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1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这里强调了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且其它的盗窃行为是在1年以内。比如(以500元为数额较大,5000元为数额巨大为例):张某一年内盗窃了两次,一次盗窃的数额为400元,另一次为450元,此时就不应该认定张某构成盗窃罪。又如:李某在2002年5月份盗窃的数额为4800元,在同年8月份盗窃的数额为400元,此时就不能认定李某的盗窃数额巨大,而只能以数额较大进行处罚。

  因此,对于盗窃数额累计问题是有明确规定的,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只要是行为人实施的盗窃行为,其盗窃数额就累加起来。试想,如果可以这样简单的相加,该《解释》又为何如此特意规定呢?因此,从该《解释》的立法本意来看,是不能想当然的累计盗窃数额。当然,对于达不到刑事处罚的,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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